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在货物实际离境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后,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地(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便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便于企业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广西实施启运港退税适用范围
启运港
重庆市团结村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重庆市果园港国际物流枢纽鱼嘴铁路货运站、重庆市小南垭铁路物流中心、四川省成都国际铁路港(城厢站)、河南省郑州铁路口岸、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贵州省贵阳国际陆港、贵州省贵阳改貌火车站、云南省昆明王家营西站、湖南省怀化国际陆港。
离境港
广西北部湾港。
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运输工具: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集装箱装载。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业务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