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提示]内容在具体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删除。

三、招标人按照《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媒介名称。

四、《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供配电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对相应的协议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部分(留空处)为自行填写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自行填写或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选择性填写,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部分(下划线处)为示范性填写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通过友好协商一致,直接引用示范性填写内容或者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3、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除“”(留空处)、“****”(下划线处)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对应。

八、《房建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字样。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投标人须知正文与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的列入“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法人章)

年月日

目录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2.1建设地点:

2.2建设规模:

[提示:若设置投标人业绩资质条件,项目建设规模应体现与业绩对应的规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投资额、合同估算金额、建筑面积、高度、长度、道路等级等。]

2.3□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2.4招标范围:

2.5工期要求:工期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个月

2.6标段划分(如有):

2.7其他: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提示:资质的设定应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其配套、补充文件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设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发包时,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总承包工程中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不能涵盖的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包。设置总承包资质的同时,不得再设置涵盖总承包范围内容的任何专业承包资质。]

3.1.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提示:1、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业绩要求;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工程业绩金额的设定应不高于该招标项目经批准估算投资额或概算投资额或最高限价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类别为业绩条件的,工程类别的设定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使用至三级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承包工程范围”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应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

3.1.3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3.2你单位□可以□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2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书面送达所有被邀请投标人。并将上述所有资料报监管部门备案。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招标资料书面送达所有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并将上述所有资料报监管部门备案。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1.6

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

1.2.1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项目,第1、4、5、6项必须具备;第2、3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设。]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提示:施工总承包工程应设定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发包时,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总承包工程中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不能涵盖的工作内容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包。设置总承包资质的同时,不得再设置涵盖总承包范围内容的任何专业承包资质。]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及以上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提示:按建质〔2015〕206号文规定执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且以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签字盖章应齐全。

□3.业绩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引用、增加或删除。]

□合同金额: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工程基本信息或招投标信息或合同登记信息或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等五个界面中一个或多个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1、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业绩要求;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工程业绩金额的设定应不高于该招标项目经批准估算投资额或概算投资额或最高限价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类别为业绩条件的,工程类别的设定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至单项工程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承包工程范围”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应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项目经理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工程基本信息或招投标信息或合同登记信息或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等五个界面中一个或多个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名称、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主要信息)。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规模、类别特征的,应提供业主证明。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予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1、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设置项目经理业绩要求;2、采用金额为业绩条件的,其类似工程业绩金额的设定应不高于该招标项目经批准估算投资额或概算投资额或最高限价的四分之三;3、采用工程类别为业绩条件的,工程类别的设定应当满足《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要求,其具体要求至单项工程目录为止,具体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附录A、附录B、附录C;4、采用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为业绩条件的,工程规模的类别设定应当采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承包工程范围”中明确设立了的工程规模类别,且工程规模的具体参数应不高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数值的四分之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具体参数应大于等于该业绩条件。]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特别说明:

以上1~6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2B)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部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要求:

②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没有变化的不提供。]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年月至年月的连续养老保险。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集中踏勘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年

月日前提交。

2.2.2

2.2.3

2.2.4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5.(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的规定可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增值税计算方法选其一。]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其对应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若发现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在工程结算时招标人将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提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取消本条。]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14.本工程存在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要求采用无支架施工技术,其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按照无支架施工编、报。

[提示1:存在跨越既有城市道路的桥梁施工项目招标必须使用此条]

3.3.1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提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

[提示: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经批准估算投资额或概算投资额或最高限价的2%,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可减半。]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保函。

二、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方式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以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缴纳情况表显示的信息为准。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5.1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2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即年度、年度、年度。

3.5.3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3□5□8年内,指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口不允许

口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电子版形式(光盘)中的商务部分:应包含商务部分全部excel格式预算表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无须装订入投标文件纸质版中,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excel格式)必须刻入光盘中。

注:在核发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应另外补充一式6份投标文件(除需增加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外,其他内容必须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一致)。

3.7.5

装订要求

[提示:适用于纸质标暗标装订要求]

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投标保函部分(如有)无需装订。

2、装订

(1)投标保函部分(如有)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的格式提供,无需装订,不编页码。

(2)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部分的装订要求

(4)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5)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

(技术方案原则上不超过200页。)

[提示:适用于纸质标明标装订要求。]

1.本工程技术部分采用明标评审,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投标保函部分(如有)无需装订。

2.装订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居中标明“技术方案”,在面页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章,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保函部分”袋(如有)、“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装入“投标保函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提示: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按此内容表述,否则删除本条内容。]

3.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4.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5A.本次招标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提示:采用暗标评审按此内容表述]

5B.本次招标技术部分采用明标评审,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提示:采用明标评审按此内容表述]

6.“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大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7.“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保函部分”袋(如有)、“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具体请于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1

地点

开标地点:重庆市江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于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可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封装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6.汇总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6.1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6.2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形式的:

6.3汇总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7.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8.逐单位随机开启投标文件。开启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要求、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采用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需要抽取下浮比例的,在开标现场完成下浮比例的抽取。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7.1

□A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B否,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提示:综合评估法适用]

7.2

中标公示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

[提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减半]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支付担保

招标人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10.2

项目经理答辩

项目经理答辩(综合评估法可选用):□有;□无。

招标人设有项目经理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经理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项目经理不参与答辩的,项目经理答辩部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按零分计取。

10.3

投诉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4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10.5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及《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10.6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方式。]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1□2□3);

[提示: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减半]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0.7

交易服务费及代理服务费

1、交易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

10.8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9

其他

中标人属江津区外企业的,中标人凭合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江津区税务部门(江津区行政服务中心荣华大厦3楼)办理《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中标人凭合同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至江津区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业务。

[提示: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且与本表前述条款不重复的,不涉及资格和否决投标的内容]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技术方案;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违反本章9.2条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结束之前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要求的原件一次性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提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须在开标会结束之前将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要求的原件一次性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

证金

投标

总报价

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定金额

质量

目标

工期

项目

经理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签字)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

我单位拟建的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额为¥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中标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标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报价顺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2.2

符合性审查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备选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提示: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评审,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

□2.2.1

技术方案评审标准

对工程施工重点、技术关键点的理解和认识

是否满足本工程需求:满足/不满足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危大清单措施

□BIM、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及措施

□……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项目经理资格

其他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如有)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如已进行资格预审,则联合体协议书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完全一致。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委托代理人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总报价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暂定金额(暂列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投标人承诺(格式自拟)满足以下内容: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

实质性要求

3

评标程序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备选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在红名单中优先”的原则排序;投标人均在红名单中或均不在红名单中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原则排序。[提示: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确定。]

评标结果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备选项)。

□2.2.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A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2B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3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备选项)。

勾选技术方案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方案暗标审查,再按照资格、形式、响应性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地列入“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不得判定为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章节号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

A-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保函)

A-4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章

形式评审

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技术方案(如有),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9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若有委托代理人的,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资格评审

A-13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15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16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6条及特别说明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响应性评审

A-20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2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3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总则”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则在该条写无。]

2.1.1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1.2

2.1.3

2.投标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时适用)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1.技术方案分(不高于30分);

2.投标总报价分(不低于70分).

[提示,如需进行项目经理答辩,项目经理答辩得分不高于10分,技术方案其余部分得分不高于20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选项一:

1.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P1。

[提示:可以以P1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

备注:招标人应对全部清单进行限价。投标人清单单价超过招标人公布单价限价处理方式:作否决投标处理。

□选项二:

2.算术平均值P1乘以本项目总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1-N1),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P2。(总价评标基准价浮动值N1范围为5%~0,浮动值N1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决定)

浮动值N1的范围百分数取整。

□选项三:

2.算术平均值P1下浮M,即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P3。(M为0~5%范围内的取值,具体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浮动值M的范围百分数取整。

允许偏差率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P2(或P1或P3))/评标基准价P2(或P1或P3)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为:

□%至%;

□不设偏差范围。

[提示:填入本工程具体允许偏差范围,招标人可以不设偏差范围。]

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

允许偏差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10%~-5%至+3%;

2.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10%至+3%;

3.设备安装工程:-15%~-7%至+3%;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上下限值]

技术方案评分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分编制要点

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

□项目经理答辩

分答辩要点

分……

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

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及3.2.1(1)项的规定对技术方案进行暗标评审。

3.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本章2.2.2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3.2.1(2)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4.对技术方案、投标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3.2.1

(1)

技术方案得分(A)

评标委员会按2.2.4(1)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

招标文件中设有技术方案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含5人),投标人技术方案得分应在所有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方案得分。

3.2.1(2)

投标报价得分(B)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得零分;投标总报价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2)分,每减少1%扣(0.5~1)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得零分;投标总报价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得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2)分,扣完为止,每减少1%加(1~2)分,最多加分。

(2)

适用于没有设允许偏差范围的情形: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1~2)分,扣完为止,低于评标基准价的不加分、不扣分。

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因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除外),均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3.2.3

投标人得分

投标人得分=A+B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A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B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1)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和允许偏差范围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范围: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于施工难度大、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方案编写要点,作为评分标准)。

(2)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A(所有评委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方案得分。)

(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B。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A-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投标人清单单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单价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签约合同价为: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5)人工费(工资款)

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不低于2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及号码:。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除外);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及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持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四、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方式:。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专业:;

证书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与技术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提交的,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十五、进度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公章)

1.1.1合同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本目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技术规范,即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订及其他错误修订(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本项补充1.1.1.11~1.1.1.14目:

1.1.1.11招标文件: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其他技术资料及招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等资料。

1.1.1.12工作: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管理、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1.1.1.13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规定需要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

1.1.1.14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6项目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方式:。

1.1.2.5设计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以及为修建临时工程而租用、占用的土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即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等的临时出入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1.6其他

本项补充1.1.6.2~1.1.6.3目:

1.1.6.2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指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认定条件的违法行为。

1.1.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充的范围为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

(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

(3)。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执行。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款〔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尽快组织实施承包人申请的设计交底。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不得利用图纸的差错、遗漏或缺陷,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经优化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专项施工方案应在专项施工7日前通过审查(含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直至获得批准。

(2)每月日前报送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3)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以电子文档为准,其他文件以书面文件为准;□采用纸质招标的,当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当年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14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监理人、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和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合同工程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外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场外道路穿越场内的除外)。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施工场地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方式:;

邮编:;

2.4.1提供施工现场

2.4.1.1提供场地:

施工场地的提供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提供全部施工场地: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提供的因素。

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的,承包人应结合施工场地实际交地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场地未能按约定提供,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承包人可提交索赔申请,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可按约定顺延项目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支付担保的金额:。

支付担保的期限:。

本款细化为3.1.1~3.1.10项:

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因施工危及红线范围外的邻近道路、建筑安全;应注意做好对周边建(构)筑物、绿化、设施设备的保护,做好围挡、监测以及安全防护,采取有效的防尘及降低噪声的措施,减小施工噪音及污水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居民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等的影响;对不实施拆迁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保证既有道路的正常通行。

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措施保障水平应满足工程按合同进度实施的需要,且不得低于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保障水平。

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1.7按照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1.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1.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及其他应交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和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套(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0.1在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应核查、复测本工程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陷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核实后重新确认。

3.1.10.3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之前对本工程进行排查,补充完善遗漏的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及环节。危大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3.1.10.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同时接受监理人、跟审单位的管理和全程监督,配合项目结、决算的办理。

3.1.10.5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开立专用帐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3.2.1项目经理:

3.2.2技术负责人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不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继任项目经理和(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3项的规定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予以批准,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1、死亡;

2、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

3、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中标3个月不能开工;

5、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6、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

7、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确需变更的其它情形。

本款补充3.2.6项

3.2.6国有投资项目其他主要人员变更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3.1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配备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资料。更换后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且在职称、执业资格、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不低于原施工管理人员。

3.3.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批准。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指定的临时人员需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157-2013)的相应要求。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所约束的范围。如房建工程主体结构指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等);关键性工作指梁、板、柱等部位。

3.5.2分包的确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本款补充3.5.6项:

3.5.6严禁违法分包

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3.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2)履约担保的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即万元(红名单中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减半);

本款补充3.7.3项:

3.7.3低价风险担保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承包人是否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红名单中的承包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减半)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其投标时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同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由,拒绝材料采购或因此导致工程窝工或停工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因16.2.3项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任何涉及费用确定和(或)工期调整,或者设计变更,或者变更估价,或者涉及经济责任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在发出指令或通知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方式:;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订的监理合同。

。

本款补充5.2.4项:

5.2.4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2)《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4)《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5)《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375号);

(6)《201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要点》(渝建〔2018〕94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9)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要求;

(10)。

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标准,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5.3.2检查程序

本款补充5.4.3项:

本条补充5.6款:

5.6.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重庆市现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和发包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

(1)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及发包人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事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

(5)接受发包人安全监督和管理,在施工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组建施工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6.3.1~6.3.8项:

6.3.3承包人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间,采取边坡防护,挡渣坝、排水沟、沉淀池、表土剥离和绿化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量,绿化恢复宜采用适于当地生长的植物。

6.3.4承包人应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机械设备维护,减少跑冒滴漏等现象;做好含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

6.3.5承包人应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政府“蓝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洒水防尘,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扬尘和运输扬尘污染。

6.3.6承包人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项目产生的弃方不可合理利用的,应运往指定的弃渣场内堆存;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开工前天。

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天。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且该未提供开工条件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2)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且该错误或疏漏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且该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4)变更未及时审批,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5)实施变更直接影响项目关键线路的;

(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停建、缓建的;

(7)因征地拆迁、当地群众阻工等情形的;

(8)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按16.2.2(6)目执行。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5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7.9.1项细化为:

(1)当项目需要提前竣工或项目工期按照第7.5款〔工期延误〕约定顺延后需要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方案,提前竣工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生效。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2)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元/天,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发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表,结算时按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乘以招标时甲供材料暂定价格,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按施工规范和检测规范对一切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承包人有权退回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结算时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核的数量和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8.2.3承包人选择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满足下列条件:

A.承包人选择的混凝土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B.承包人选择的钢材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C.承包人选择的水泥供应商应满足下列条件:;

E.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F.。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本款补充9.4.1~9.4.5项:

9.4.1一般检验试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和有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的规定或要求,对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一般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9.4.2特殊检验试验:

(1)除“施工措施的检测、试验”外,包括但不限于路基弯沉值试验、路面承载力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锚固试验、桩基检测、锚杆抗拔检验、锚索预应力检测、外墙面砖抗粘接试验、室内有害物质检测、门窗(幕墙)三性检测、石材放射性检测、石膏板阻燃检测、挡土墙抗渗试验、保温层隔热检测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设计施工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特殊检验试验项目,根据渝建〔2015〕420号文的规定,均由发包人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进行检测,所发生的特殊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9.4.3专项检测:。

9.4.5检测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其缺陷处理和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适用于工程的标准和(或)规范变化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变,且该改变导致工期和(或)费用变化的。

(6)勘察设计变更。

(7)实施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的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结构型式、采购数量、服务内容等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更。

(8)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9)因人工、原材料等价格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

(10)非实施内容变化导致的工期变更

(11)。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合同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工程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项目合同变更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项目合同变更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项目合同变更未获得通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原合同约定事项,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再提出变更。

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及图纸参数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0.2.1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取得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实施任何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交由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发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若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内容超出承包人资质或能力范围的,发包人将另行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2.2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应当以承包人单位名义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可以选择: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如果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实施的施工项目在发出重大设计变更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人应尽快提出:

(1)对所提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2)承包人按照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

(3)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损失增加费用的建议。

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10.3.3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执行,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10.3.3项增加以下内容:

项目的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导致总投资超概的,应当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因人工、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导致的合同总价变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变更,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导致的工期变更,与项目实施内容变更一并办理。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本款补充10.4.3项:

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的金额计算;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和(或)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带来经济效益的5~10%。

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幅度符合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按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第11.1.1项〔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和(或)第11.1.2项〔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约定的调差条件之外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调整合同价格,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后纳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办法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单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人工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人工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人工消耗量执行)。

11.1.2材料费价差调整办法

可调价差材料:水泥、商品砼、碎石、砂、钢筋、型钢、条石、片石、预应力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拌和料、预拌商品砂浆、砌筑材料等主要材料(可按工程使用的具体材料确定)。

可调价差材料的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不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乘以(1±5%)调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按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减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乘以(1±5%)调差。

(2)工程量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计算,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消耗量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单位工程材料消耗量的,按定额单位工程的材料消耗量执行)。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不采用。

本条补充11.3款

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计入签约合同价格中,包干使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和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以及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0%。

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担保提交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金额的30%后,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按审核确认的进度款金额的20%进行扣回,直至预付款全额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等规定的计算规则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按月、按进度、按节点等形式计量,按进度、按节点计量的参考按月计量原则执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当月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承包人未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和(或)总价的子目,视为该子目的费用已包含合同工程的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任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均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跟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量的计量仅作为进度付款和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按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比例支付。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适用。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按进度、按节点计量支付进度款的参考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原则执行)。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已审定索赔金额;

(6)根据第11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9)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和(或)奖励;

(10)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当月应支付的人工费(工资款)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完整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2)进度款支付:

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签约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支付承包人,用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③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60%~90%)支付承包人。

④措施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所得合计金额占签约合同价格中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金额的比例,并以签约合同价格中措施项目费为基数计算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60%~90%)支付承包人。

⑤其他项目费: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其他项目费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的%(60%~90%)支付承包人。

⑥人工费(工资款):发包人在签发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时,按不小于当月完成的合同价款的25%拨付),支付至承包人。

⑦人工、材料价差按%(不低于80%)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11条约定执行。

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不低于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账号:;

收款开户银行:。

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如下承包人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2)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三套,电子版竣工图二套(刻光盘)。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经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剩余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应完全撤离施工场地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复原,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审定结算金额的0.5‰/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工程维修需要部分人员必须留在施工现场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变更增减金额;

(3)现场签证增减金额;

(4)索赔增减金额;

(5)奖励、罚金及违约金;

(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7)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9)。

14.2.1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结算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15%的,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修正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包干使用;不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费按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理办法〕分部分项约定执行。

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经监理人、发包人确定后可对按第10.4.3项约定执行。

③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14.2.2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监理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

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超过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完整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14天内。

本条补充14.5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人放弃与发包人共同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

(1)承包人逾期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提出的审核意见后,未在限期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和(或)修改竣工结算资料,亦未获得发包人批准延期报送,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告仍未在限期内报送的;

(3)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跟审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函告仍未改正的。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定案表确定后28天内,以书面函件形式将竣工结算定案表函告承包人,该定案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该书面函件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承包人实际签收日期为送达之日;若承包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以该书面函件载明的签发日期为送达之日。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1)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或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上级银行;

3)保函金额为:。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若有)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结算价的3%;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

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②不采用。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15.4.3修复通知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

(3)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4)根据5.3.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并由此产生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

(8)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9)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1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

(12)其他:。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2)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5)根据5.3.3项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的,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6)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支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逾期天数超过56天的,超过部分天数按上述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7)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转由他人实施被取消的合同工作内容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合理利润。

(8)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并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0)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具体索赔程序按照第19条〔索赔〕约定执行。

(1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4)发包人不当提取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应及时予以退还,若不当提取超过28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不当提取的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1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作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17)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1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其他:。

发包人发生除通用条款第16.1.1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发包人原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80天的;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3)因发包人第16.1.2(5)违约情形导致暂停施工满56天,且发包人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其他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

(2)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

(3)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

(4)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

(7)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或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或部分工作的;

(10)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

(11)项目经理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2)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6)按照渝建发〔2015〕35号文的要求,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8)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2)技术负责人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少于约定天数的;

2)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6)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3)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有以下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5)其他双方约定的情形。

(14)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清标时发现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超过招标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结算时拒不接受发包人以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承包人的中标总报价与本工程的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退还已支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的工程款,并按照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相应合同金额的(5~1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承包人擅自撤离施工现场材料和(或)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50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按照发包人修复缺陷费用的(0.5~2)%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500~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

(11)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或更换关键施工设备的违约责任:按(5000~50000)元/台·次支付违约金。

(12)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签约合同价的0.5‰~4‰/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详见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13)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等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违约金额(50000~2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算审核的违约责任: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0~10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0.5~1‰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违约责任:除按18.6.2项约定执行外,每延迟1天,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7)发生第16.2.1项(11)目、16.2.1项(12)目、16.2.1项(13)目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除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20万,累计不超过200万。

2)主要技术负责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2)目的六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2)%/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10万,累计不超过100万。

3)主要施工管理人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16.2.1项(13)目的五种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500~1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擅自更换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0.5~1)%/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0万。

(18)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应当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担保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7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按专用合同第16.2.2项第(1)目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合同要求,自行承担与纠正违约行为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洪水、火山爆发、山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龙卷风、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2)骚乱、戒严、封锁、禁运、恐怖行为、等社会行为,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的除外;

(3)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停运、交通事故,非双方责任引起的火灾、爆炸、船舶撞击等情形;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环保治理等政府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6)。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共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人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法〔2017〕182号)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1工程开工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生效的保险证据和保险单副本。未按本项约定提交的,每延后1天,承包人按5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8.2承包人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时,差额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发包人,经承包人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3天)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工期延误的关键线路按照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催告承包人,经监理人三次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按期限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任一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发包人未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视为其已放弃索赔权,无权再就该索赔事项提出任何索赔。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2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16.1.4约定执行:

(1)因发包人征地、拆迁、补偿、审批手续等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超过90天的。

(2)。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附件4:履约担保

附件5:预付款担保

附件6:支付担保

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附件8: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9: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1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附件10模板

(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格式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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