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广告管理办法(精选5篇)

最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私募管理办法》)出台,这一《私募管理办法》从诸多方面约束了私募的行为规范。虽然之前基金协会曾有征求意见稿公布,但是当《私募管理办法》真正出台后还是引起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为何会有如此反应?原因就在于《私募管理办法》的严格程度,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可以说多数私募基金是“九死一生”,其中诸多具体条款都增加了私募基金的交易成本。

九“死”之一:入门严审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近几年基金业协会把基金考试独立出来,所以这对很多新私募或者说想成立私募的组织机构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关口,不过也必须承认这是基本要求,即私募基金可能“卒”于门外。

九“死”之二:资格严查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过去一些私募乃至阳光私募都有过这种行为,就是将份额或收益权拆分以扩大客户的范围。当然,随着运用此类手法的P2P类机构逐渐暴露出问题,但现在想以此招揽更多客户成为了幻想,《私募管理办法》已将此路封“死”。

九“死”之三:特定对象问卷调查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这是证券开立创业板时有的内容,而且公募基金也有,现在私募也逃不掉了。监管者在便捷与安全的选择中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安全”。

九“死”之四:推介禁止令

第二十四条: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用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死”之五:禁媒

第二十五条: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这一款的十二禁可以想见,私募的推介将变得更加艰难。

强调“特定对象”和“确定程序”,私募基金的曝光方式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但从另外一面,也反映出私募的产品属性和风险预算不同于大众理财产品。

九“死”之六:涨钱

第二十八条: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结合九“死”之二来看,符合要求的客户将大幅减少。

九“死”之七:冷静期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这24小时冷静期意味着什么,与其叫冷静期不如叫“反悔期”。当然这条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但对私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九“死”之八:回访

对于投资人来说这样的条款太好了,但是对于私募“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这句话可能意味着对反悔者束手无策。

九“死”之九:动钱不容易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钱不是你想动就能动的,反悔了、回访没确认的资金都不能运作。私募面对这种情况也只能望钱兴叹。

流通纪念币是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杰出人物或具备特殊意义的事物而发行的金属币。自1984年10月1日我国首次发行建国35周年金属流通纪念币以来,38年期间共发行流通纪念币84套96枚,纪念钞3套3张。这其中,既经历了发行初期强行搭配的尴尬和冷落,也有1997、2001、2011年众人追捧的辉煌。纪念币(钞)及其装帧品收藏市场的规范、发展、管理,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一、武汉市钱币市场现状

二、当前纪念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钱币市场自身运作的不规范

一是违法、违规销售成为普遍现象。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一些钱币经营商户在明知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私利,常常制作和销售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和纪念币珍藏册,甚至公开销售成捆成把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一些电视购物频道也公开叫卖所谓“人民币豹子号”,严重混淆视听。二是采取伪造手段,蒙骗钱币爱好者。近几年钱币市场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户和造假分子采用技术手段,伪造高价值的人民币纸币和纪念币,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三是钱币产品进货渠道混乱,致使许多假冒伪劣装帧钱币充斥市场,给钱币市场管理增加了难度。

(二)市场监管面临着复杂局面

一方面,对于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资质企业的监管,存在市场准入与后期监管失衡的状况。《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是目前人民银行管理钱币市场最主要的法规性文件,其中大量的篇幅对经营流通人民币资格的审核操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资格的企业,《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监管。央行监管一无手段,二缺人员,导致钱币市场管理出现“准入严、监管松”的不对称现象。另一方面,对于无资质经营户的监管困难重重。经营流通人民币需要50万元注册资本的规定,致使大量商户无法获得流通人民币的经营资质。这些无资质经营户一直是监管的难点。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银行对这些无资质经营户不具备监管权,只有工商部门才能进行监管。人民银行也曾与工商部门成立“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市场联合执法”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对辖内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执法以工商部门为主,人民银行协同配合。虽然也取得一定效果,但仍难以杜绝当前钱币市场的种种乱象。

(三)监管合力难以有效形成

(四)管理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一直以来对于钱币市场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重视程度不高,宣传资源投入不足,宣传手段创新不够,导致宣传效果不明显。人民银行制定的《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及其它各项钱币市场管理政策,还不为许多钱币经营商户和钱币投资收藏者知晓。许多商户和个人在钱币交易中处于违法状态仍浑然不知。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经营商户不知道经营流通人民币应获得人民银行制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对经营流通人民币、装帧人民币审批和金银币经销规定等政策能够全面了解的更少,不利于约束钱币交易的违规行为。

三、对流通纪念币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集币媒体,扩大币友队伍,普及钱币知识

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各地钱币学会官方色彩均较为浓郁,入会会员限制较多,用于指导、服务于集币活动的集币报刊也较少,不似集邮协会那样距老百姓距离近,集币活动也不如集邮活动那样活跃、成熟。基于此,各级钱币学会应广泛吸收集币爱好者入会,尝试创办群众性、普及性、多层次的集币报刊,采取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钱币知识,逐步扩大纪念币收藏和投资的基本队伍。

(二)不断加强宣传服务工作

(三)加强纪念币(钞)的反假工作

参考文献

[1]樊金元.规范钱币市场的思考[J].财贸研究,1998(02).

[2]金德平.试谈人民银行对钱币市场的管理[J].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第七辑),2006(09).

[3]牛蕴,柴国建,牛晓云.警惕钱币市场火爆背后的风险.金融时报,2011(9).

关键词中国美国消费信贷比较分析

1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1.2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着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储蓄机构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的顶峰9.8%。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涨回到9.8%。

此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

与美国相比之下,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199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可见,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3中美消费信贷业务比较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小。品种少。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并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种的信贷业务起步晚,差距大。同时,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缺乏多样的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4中美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比较分析

规范的个人诚信体系是美国消费信贷的基石。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②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③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④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⑤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⑥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⑦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⑧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落后,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消费者往往以车抵贷,逃避还款。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道德风险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1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布

日前,工信部对2010年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共涉及2087家企业。列入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关停。

银监会:商业银行七项收费将被取消

地方

北京:监狱推出“视频执法”强制规定

自8月10日开始,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所属清园监狱、金钟监狱等5所监狱正式推出“视频执法”的强制规定,狱警找罪犯谈话、调查取证等行为,必须在视频监控下才能进行。

山东:公民道德行为“三字经”

8月10日,山东省正式公开《公民基本道德行为40则》,行文采用三字句式,被不少人称为当代“新三字经”。如“去私情,持公道。反腐败,尚清廉。人为本,优服务。任劳怨,乐奉献。”

社会

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中国启动内需、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一个关键所在。也许正是这些因素,才致使已有20余年发展历程的中国市场经济,在国家保护及垄断经营的产业之外,还实实在在的存在着一个具有显著“政策性”的房地产业,才娇生惯养出了一群恣意纵横乃至横行霸道的中国房地产商。

因为,在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中,在中国房地产商的运营行为中实在有着太多太多不正常不健康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好象还在被一只只手固执地捂着。

谁给了房地产商内部认购的权力?

其实,单从“内部认购”这四个字的字面意识,就可以看出“内部认购”的玄机与猫腻所在,就可以看透房地产商所打的“鬼把戏”。可在其伴随中国房地产业约20年的发展中,为什么就没有人站出来说话站出来管呢?难道是因为,它已成为了公认的约定俗成?约定俗成就是合规合法的吗?谁让房地产商承诺的物管?

于是,我们见到了:重庆的泛华大厦、丰华园、地王广场,在2001年7月后的100天内,因由无证保安乃至电梯维修工对电梯进行维保等原因,相继发生了三起致死事件;哈尔滨市的王女士在动力区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好正准备入住之时发现阳台漏水,与物管公司几番筋疲力尽的交涉仍得不到解决;昆明的几百户业主入主当地某小区后,却“惊奇”地发现小区内连单车棚都没有……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法人,谁让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物管?房地产开发商又有何权力可以承诺物管?如此这般,业主的权益还能找得到地方摆?业主的权益又怎能找得到地方摆?谁给了经济适用房高走的机会?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是3%,但应了那句老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房地产商将自己用得得心应手的“低开高走”入市价格策略,反向利用在广大期望能凭经济适用房实现“安居”之梦的中低收入阶层。

这招“劫贫济富”,使通常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户型,变成了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适用户型乃至更大面积的联排别墅之类的享受性户型;使出入的“布衣”变成了开着奥迪进出的“达官巨贾”。“水往低处流”已经变成了“水往高处漫”的现实,使这些都已不能再算奇观,

可那叫经济适用房啊?如此,经济适用房的存在意义何在?可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阶层等弱势群体贴身度造的啊?如此,社会主义中广大平头老百姓所享受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何在?

按照国家前几年的一个统计数据计算,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有约30%的家庭还置身小康之外,这些弱势群体在中国20余年的市场经济及房地产业发展历程中,又被再一次无情的拒之于居者有、优其屋之外。

经济的贫富差距早已存在,如今,威胁弱势群体生存权益的贫富差距又再度出现。倒底是什么原因倒底是谁给了经济适用房低入高攀、低开高走的机会呢?是房地产商惟利是图是房地产商“挂羊头卖狗肉”?是现实条件下的广大弱势群体连经济适用房都消费不起是中高层群体钱太多?还是国家少了对经济适用房的严厉与紧密的监管?抑或是原因复杂种种因素交错?谁留给了房地产商“欺诈”的黑洞?

二、明星楼盘的评价现象

通过国家近几年地规范、监管乃至清理,及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紧锣密鼓地出台,如今的中国市场乱评比、胡排序的现象明显的少了。但是,就在刚刚过去的2001年,一股几乎弥漫中国各大省市的“明星”评价之风却在一个产行业陡然风气,挡也挡不住。这个产行业就是我们的房地产业。

通过各地主流媒体的爆炒,从各省市的房地产著名品牌企业、名盘、地产风云人物到“东方园林杯全国优秀社区环境精品展示”活动、“房地产成功经营模式推介”活动再到住交会“中国名盘、中国房地产品牌企业”评价活动等一连窜令人眼花缭乱的、几乎涉及房地产业方方面面评价的活动,被打扮成公正、公信、权威的模样络绎上演,着实令众多需要追捧的、尤其是那些有钱铺张需要“正名”的房地产商“明星”了一把乃至几把。

在去年荣膺“2001年中国地产十大风云人物”称号的王石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谁是你的敌人,就让他搞房地产;谁是你的朋友,就让他搞房地产。这句话是王石根据房价及利润的两极差距已经拉大的房地产业现实得出来的(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处于底层的利润并非就意味着相对其它大多数产行业来讲的低利润)。但实际上,现在搞房地产的已经没有是朋友还是敌人关系的那般复杂了。因为,如今只要手上有个千儿八百万的,都想往房地产业里蹭。

有“开发完一个项目可以活三年”之超额利润的存在,有国家金融政策的偏向,有房地产金融监管制度及体系缺乏的掩护,难怪会有那么多“门外汉”觊觎与蜂拥进军房地产行业?难怪房地产商会练就难死之身?

THE END
1.算命算不算诈骗1、算命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是诈骗,同时如果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https://m.66law.cn/v/wenda/434505.aspx
2.“大师”谎称算命消灾诈骗百万,获刑十年半对于被告人李某提出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为骗取被害人许女士钱财,虚构其能够算命消灾,使被害人许女士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上述无罪辩解及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http://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8_46284.shtml
3.微信收费算命犯法吗1、只要不诈骗,正常的劳务费,应该说不违法的。但数额大,或造成其它严重不良影响,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2、现实中,“算命”一直在民间存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中国传统风水文化和习俗给予了充分尊重。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传统风水并不作科学或迷信的定性。同时,法院将风水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有关风水咨询服务认定为合http://m.riliai.com/zx_107859/
4.为什么看风水收费违法(法律规定算命是不是)针对算命违法吗这个问题,不少网友都了解一些,有人问我关于算命是不当得利吗这个问题,还有人问我这样的问题。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在此算命多少金额以上属于违法,小编从算命多少金额以上属于违法,算一次命折寿一次,一个算命先生的忠告,算命这个东西可信吗,算命是违法的吗,算命挣钱是暴利吗,算命违法的法律规定7个方面来分https://www.16757.com/ysh/suanming/3069.html
5.算命违法的法律规定(报警可以抓算命的人吗)算命违法的法律规定(报警可以抓算命的人吗) 算命先生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你要去找他们帮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现在大街上很多都打着“周易预测”、“风水堪舆”等幌子骗人钱财的,这些行业一般来说只能信其有,所以最好还是别相信那些东西比较好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 https://www.yjfsg.com/a/4412802.html
6.看风水算命赚钱是不是违法犯罪?法律怎么规定?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强奸罪的?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326人问过 周修强律师已解答 获取解答 > 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纠纷 199人问过 智汇法律律师已解答 获取解答 > 还有疑问?直接咨询律师 > 看风水算命赚钱是不是违法犯罪?法律怎么规定?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https://wap.findlaw.cn/wenda/q_28799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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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上会出现算命的骗局吗?律师普法法律没有说算命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说在算命的过程中欺骗你,或者有其他的违法行为的话,那么就是违法的,但是算命本身不是违法的。(1)算命卜卦原则上是民间一种迷信活动,仅仅是算命卜卦算是小小的欺骗,信奉者愿意即可;(2)当然了,如涉及将算命卜卦作为犯罪的一种手段的话,可能涉嫌多种犯罪,比如盗窃、诈骗、敲诈等。https://www.110ask.com/tuwen/9868253522276789547.html
9.关于查禁神汉巫婆和算命测字卜卦相面等迷信违法活动的通告,保护人民利益,现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神汉、巫婆的装神弄鬼和算命、测字、卜卦、相面等迷信活动,都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欺骗愚弄群众的行当,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予以查禁。 二、广大公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同各种迷信违法活动作坚决斗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http://www.law-lib.com/lawhtm/1982/45163.htm
10.小学反邪教安全教育知识15篇此外 ,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规定的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 1 、人民群众要自觉防范和抵制邪教 。 ⑴不听 、不信 、不传; ⑵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http://www.db51888.cn/news/543788.html
11.计算机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六)法律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对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四、产品检测机构 https://www.niaogebiji.com/article-626476-1.html
1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依纪管党治党.ppt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 如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案例,从法律角度来说,大操大办并不违法,但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受到党纪的约束。这正是党纪与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331/5012342244002233.shtm
13.微信小程序开发运营接入指南设计规则小程序前端接入规范怎么写7.2微信小程序的服务提供者,应设置过滤违法、违规等不当信息内容的机制,保证用户产生内容符合信息内容的规定。 7.3被投诉微信小程序内存在不当内容时,需提供及时回应的机制。 8.商标与商业外观 ?8.1微信小程序必须遵守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腾讯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相关规则。 https://blog.csdn.net/jimolangyaleng/article/details/56670351
14.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蒋艳超律师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73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