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由原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并组建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行使影响我市城市净化、美化、绿化、亮化等生活环境和通行秩序方面的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和城市燃气管理方面的职权,大力推进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第一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申请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破残或者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者拆除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办理什么手续?
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十一、未经同意,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如何处罚?
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经劝离无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十二、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车辆,如何处罚?
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
十三、在八一广场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如何处罚?
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
十四、在八一广场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如何处罚?
十五、在八一广场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如何处罚?
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经劝离无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至50元罚款。
十六、在八一广场乞讨,如何处罚?
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将其劝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十七、在八一广场携带宠物、滑旱冰、踢球,如何处罚?
十八、在八一广场在水池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如何处罚?
十九、在八一广场违反规定放风筝,如何处罚?
二十、单位和个人能否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十一、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必须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二、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应办理什么手续?
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将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十四、如何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
二十五、能否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外观与周围环境应当协调。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二十六、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二十七、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二十八、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如何处罚?
三十、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如何处罚?
三十七、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办理什么手续?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按照指定的地点处理。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运输、处理。
三十九、不履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或者清扫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按时收集生活垃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房屋装修垃圾,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四十一、运输垃圾、渣土或者其他散装物料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迁移、拆除或者改变公共卫生设施用途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卫生设施的用途;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四十四、单位或个人能否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独立式公厕,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选建后拆的原则还建;确实不能先建的,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四十五、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
四十六、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款。
四十七、损毁、擅自占用公厕无障碍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价值1倍的罚款。
四十八、公共厕所能否收费?
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需要收费的公共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收费标准。
四十九、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未经批准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十二、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市区内能否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五十六、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圈养,保持环境卫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五十七、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加倍罚款。
五十八、饲养宠物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
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
五十九、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人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以下罚款。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六十二、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或者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烟蒂、纸悄等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乱倒乱扔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放污水,或者乱抛大件生活废弃物、动物尸体以及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量大、危害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罚?
三、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责令停止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仍继续建设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除所需费用。
六、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如何处罚?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进入查封的施工现场继续施工,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一、擅自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罚?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单位、个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不按时归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赔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5倍的树木;未经同意擅自非正常修剪树枝的,可以并处赔偿费2倍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并处赔偿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五、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营火、烧烤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攀爬、移动、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恐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的,如何处罚?
八、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的,如何处罚?
九、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设施的,如何处罚?
十一、擅自占用四湖管理范围内水面及其周边公共绿地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市政管理
一、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挖掘城市次干道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城市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二、沿街单位需要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擅自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如何处罚?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如何处罚?
八、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九、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如何处罚?
十、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如何处罚?
十一、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如何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十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十六、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拆除围挡的,如何处罚?
十八、未及时处理缺损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如何处罚?
十九、施工完毕未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如何处罚?
二十、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应当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如何处罚?
二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如何处罚?
二十四、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十五、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井具设施未标明产权单位和专业标志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个井具设施500元罚款。
二十七、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查职责,造成井具设施缺失、损毁未及时发现,或者对投诉、维修通知不及时处理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产权单位未及时填埋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的,如何处罚?
二十九、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如何处罚?
三十、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对井具设施造成损坏不及时修复的,如何处罚?
三十一、废旧井具设施如何回收?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定废旧井具设施回收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非指定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井具设施。
三十二、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能否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
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定可行性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安全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
三十四、移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照明设施的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2、提供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3、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需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十五、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应办理什么手续?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批准。
三十六、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或者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如何处罚?
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予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
三十九、在城市道路焚烧物品的,如何处罚?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占压、损坏、移动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城市排水设施的,如何处罚?
四十二、在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如何处罚?
四十三、青山湖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如何规划、布局?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什么手续?
保护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四十四、在青山湖保护区内填湖造地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在排水东、西渠上修建桥梁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造成对施工场地周围水体、植被、地貌污染、损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侵占、损坏围墙、护栏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设置洗车场、加油站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耕种农作物、烧荒、放牧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在青山湖保护范围内未经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擅自占用盲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违反规定建设城市雕塑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以每件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件200元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五十三、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每件5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每件100元的罚款。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
一、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如何处罚?
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该企业事业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八、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九、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十、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如何处罚?
由转让者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十一、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如何处罚?
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十二、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如何处罚?
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十四、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如何处罚?
十六、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如何处罚?
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
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十九、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如何处罚?
二十、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如何处罚?
二十一、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的,如何处罚?
二十二、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如何处罚?
二十三、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二十六、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如何处罚?
二十七、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工商管理
一、无照经营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公安管理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近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如何处罚?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如何处罚?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章人民防空
一、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住房管理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如何处罚?
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六、拆迁人未按规定对拆迁工地设置围挡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建设管理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民政管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地焚烧、丢撒冥纸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预拌混凝土管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已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数量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现场搅拌混凝土是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垂钓管理
一、使用联体钓、串挂钩、甩杆以及捕捞等办法钓鱼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炸鱼、毒鱼、电鱼的,如何处罚?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燃气管理
一、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应办理什么手续?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办理什么手续?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应当报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申请报告;
2、改造、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3、有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在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燃气工程项目应向什么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七、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如何组织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办理什么手续?
九、燃气经营企业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燃气经营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如何处罚?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应办理什么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9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十二、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运输用于销售的燃气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十五、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堆码超过两层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的,如何处罚?
十九、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如何处罚?
二十、自行拆除、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如何处罚?
二十一、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放置明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如何处罚?
二十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排放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如何处罚?
二十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如何处罚?
二十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如何处罚?
二十六、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杆、植树的如何处罚?
二十七、宾馆、饮食等服务行业用户违反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燃气的,如何处罚?
二十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如何处罚?
三十、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事先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如何处罚?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事先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如何处罚?
三十二、燃气器具如何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燃气器具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报送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与本市气源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目录。
三十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是否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由专业人员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十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建筑物、构筑物;
2、存放、排放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4、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动用明火作业;
6、从事爆破作业;
7、在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杆、植树;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1、3、4、5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十五章城建档案管理
一、境外人员或者境外组织能否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境外人员或者境外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城建档案馆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办理什么手续?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
三、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如何处罚?
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