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

①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②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

终身

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投保人保寿险臻传一生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领取人

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的领取人为小王,全残保险金的领取人为王先生

以下二者的较大者:

①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②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王先生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

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①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③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王先生在交费期间外身故或全残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的200%

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有效保险金额增长比例: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8%年复利形式增加。计算公式为: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8%)n-1,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2.1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有效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3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保单贷款

7.4

年金转换权

8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

9

定义

9.1

全残定义

人保寿险臻传一生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臻传一生终身寿险合同。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8%年复利形式增加。计算公式为: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8%)n-1,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给付比例

不满41周岁

160%

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

140%

满61周岁

120%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除“3.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保险责任”、“4.2宽限期”、“4.3效力中止与恢复”、“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保单贷款”、“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年龄错误”、“8.5未还款项”、“脚注23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10年三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页正文完)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包括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包括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

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自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且于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可申请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依照约定领取保险金后,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转换为年金。

参与转换年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7.4年金转换权”条款仅适用本合同,不适用附加于本合同上的附加险合同。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保险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本条款“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2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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