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镇海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老年助餐服务能力,建设“爱有滋味”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不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打造“乐养镇海”幸福民生服务品牌,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健全和完善老年助餐机制,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等特殊老年人“吃饭难”问题为重点,依托三类老年助餐机构,为全区老年人打造“15分钟”助餐服务网络,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补充、数字化支撑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推动老年助餐机构长效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助餐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居住在镇海区域内、具有镇海区户籍的居家老年人,分为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1.本人或子女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的老年人;
2.散居特困老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5.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6.残疾等级3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二)二类对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三)三类对象:年满60周岁的居家老年人,重点保障70周岁以上的居家老年人。
我区引进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镇居住期间可享受镇海户籍老年人同等待遇。
三、服务内容
四、助餐机构
老年助餐机构的建设主体为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以满足老年人15分钟内可获得就餐和助餐服务为原则,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餐饮企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助餐机构。助餐机构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分以下三类:
(一)“老味道”食堂
1.依托养老机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小区(自然村)养老服务场所等养老服务机构开设“老味道”食堂。按照居家老年人实际就餐需求,完善助餐服务功能,提供配餐、就餐和送餐等服务。
2.依托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开设“老味道”食堂。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在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广泛集聚区域内公益慈善资源,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3.依托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共享餐厅”。综合考虑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社会餐饮企业、职工食堂或学校配送餐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和送餐服务。
(二)“老乐汇”助餐点
(三)“老邻舍”助餐点
对“老味道”食堂和“老乐汇”助餐点等服务难以覆盖的区域,引导居民以邻里互助的方式设置“老邻舍”助餐点。鼓励居民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利用居家厨房设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五、资金补助
(一)助餐机构建设补贴
1.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的“老味道”食堂,经镇(街道)根据《镇海区“老味道”食堂建设验收评分表》进行评估,分数在80分(含)以上,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要求的,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复核认定后,由区级财政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助餐机构的硬件改造和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的“老味道”食堂,经镇(街道)根据《镇海区“老味道”食堂建设验收评分表》进行评估,分数在60-79分,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复核认定后,由区级财政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助餐机构的硬件改造和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增开设的“老乐汇”助餐点,经镇(街道)根据《镇海区“老乐汇”助餐点建设验收评分表》进行评估,分数在80分(含)以上,区民政局复核认定后,由区级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设备购置和环境改造。已经享受过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等政策补助的,由区级财政给予0.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设备购置和环境改造。
(二)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1.对“老味道”食堂,开展老年助餐期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助餐规模20人(含)以上的,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区级财政给予每年2万元奖励补助,助餐规模每增加10人,年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老乐汇”助餐点,开展老年助餐期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助餐规模5人(含)以上的,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区级财政给予每年0.3万元奖励补助,助餐规模每增加5人,年增加补助0.3万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老邻舍”助餐点,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后,区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奖励补助。
以上助餐机构当年若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当年新开设助餐机构运营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连续运营月份给予补助。
(三)服务对象用餐补贴
一类、二类服务对象每天可享受两餐用餐补贴,其中一类对象补贴5元/餐,二类对象补贴3元/餐,由助餐机构在与老年人餐费结算时直接扣减,区级财政再与助餐机构结算。每餐金额未达补贴额度的按实际消费额度进行补贴。
(四)服务对象送餐补贴
为一类、二类对象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的,按送餐服务老人数每人每次2元、每天不超过2次给予送餐补贴。
(五)补助程序
1.线下补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并填写《镇海区老年用餐申请表》,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汇总,区民政局备案后根据用餐次数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助餐机构账户。
2.线上补助:待老年智慧助餐管理系统成熟上线后,可按照系统程序申请补助。
六、运营管理
2.助餐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可依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鼓励社会捐赠。社会捐赠的资金存入食堂经费专户或科目,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价的70%进行折算,统筹用于老年人自负费用减免。助餐机构应根据社会捐赠等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但下调比例不宜高于成本指导价的50%。不提倡免费用餐。
6.各类助餐机构要依托智慧助餐管理系统规范财物、捐赠、志愿服务等事项管理,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
7.提供配送餐服务的助餐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送餐补贴等事项,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每周周一前进行公布。
8.各类助餐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9.助餐机构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和周末、节假日服务。
七、社会参与
1.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社会参与,实现“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社会捐一点、子女充一点、老人掏一点”的“五个一点”,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的可持续发展。
2.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依托“五社联动”,建立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和服务项目,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送餐服务。
3.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助餐机构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妥善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及时公布捐赠情况。
4.村集体经济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取适当的福利事业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用餐伙食自负费用减免。
6.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推荐。
八、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
统筹推动全区老年助餐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立足实际推进助餐工作。建立推广老年智慧助餐管理系统并逐步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绘制全区为老“助餐地图”,制作“爱有滋味”老年助餐卡。加强督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助餐工作情况、助餐机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的满意度。会同有关部门兑现补助政策,并根据试运行情况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二)区财政局
(三)区市场监管局
(四)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助餐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降低机构运营成本。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
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区慈善总会
设立老年助餐关爱项目,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的方式助力助餐机构长效运营。
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特惠老年人中相对应的困难对象进行审核和监管,配合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八)镇(街道)
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免费提供场地、房租优惠、资源整合、费用补贴等方式,因地制宜布局助餐机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助餐服务体系,购置送餐车、送餐盒等各类为老助餐设施设备,统筹做好区域内的送餐服务。为助餐服务人员及就餐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助餐点食品安全的监管,推动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服务人员和就餐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指导助餐机构做好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及时掌握助餐服务供给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老年助餐知晓率,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
(九)村(社区)
加强政策宣传,对老年人助餐需求进行全面排摸,对一、二类服务对象排摸要全覆盖、资格审核要准确。大力支持村(社区)助餐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助餐服务,指导助餐机构运营管理。通过配备公益性岗位、招募党员、义工等志愿者,链接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助餐网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点对点的送餐服务。
各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助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