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陪餐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教勤字〔2019〕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教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严格落实中小学校校长陪餐制度”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令),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办字〔2019〕8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健全中小学校长陪餐制度,规范陪餐流程,防范校长陪餐制流于形式,现将《江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陪餐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陪餐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12月17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陪餐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中小学校校长陪餐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就餐安全与营养健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省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饮食品的,必须建立学校校长陪餐制度,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陪餐人员、陪餐方式、应尽职责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学校应明确陪餐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完整的《学校(幼儿园)陪餐人员安排表》,提前一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或餐厅)等醒目位置公布,以确保每天不少于1名校(园)领导陪同学生就餐。
六、学校应拓展校长陪餐工作职能,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学生同餐制度、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十一、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建立“家校餐饮联系制度”,把每日菜谱及其使用食材,通过家校群传输给家长,便于家长对家庭用餐互补、搭配,确保学生用餐营养健康。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实施办法在辖区内学校得到落实,并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性抽查所属学校校长陪餐制度、师生同餐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落实制度不力、存在陪餐人员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学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危害学生安全健康问题、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