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青岛佳阳希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住所地: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马燕
联系方式:053284860580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
第一条食堂帮厨服务内容
乙方承担食堂帮厨的团队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青岛市中小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标准》、《青岛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青岛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标准》等法规制度,结合服务甲方学校实际,认真做好学校食堂食品、生产安全工作。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乙方协助甲方向本校师生提供学生营养餐日常服务。
就餐标准:教职工早餐,每人每餐8元标准,教职工、学生午餐每人每餐8元标准;学校举办特殊活动时餐标另订。
就餐人数:依据学校统计的实际就餐人数为准。
2.食堂日常服务范围:服务甲方食堂的伙食加工;伙食的包装、备餐打餐、摆放等;厨房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与卫生维护;餐厅环境卫生的整理;餐具的清洁与消毒;食堂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与保障(等)。(具体内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增减)
第二条帮厨服务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每学期签订一次,合约期满本协议即终止执行。
2.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后拟继续服务的,则应在合约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
第三条服务人员组成、服务费用与结算方式
1.学校食堂由甲方学校自办,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财务、采购员等核心岗位均由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任职;学校食堂应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营养师,如甲方有需要,可由乙方无偿协助配备。
2.乙方从业人员的配备标准:本校师生就餐人数为1800人,从业人员的配备与就餐人数比例为1:80,乙方派驻甲方帮厨服务人员24人,配厨师3名;
3.帮厨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就餐人数每人每天提取1.9元的标准,每月据实结算(该费用系含税价),其中84%从收取餐费计提,16%为财政补助资金。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帮厨服务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和补贴、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等)、福利费(含伙食费和其他福利等)、帮厨公司自愿投入项目的设备费、加班费、服务人员意外保险费、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以及服务过程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5.食堂运营水、电、燃气等费用由甲方免费提供。
6.食堂运营低值易耗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食堂设备、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
8.食堂工具、用具更换、更新由甲方负责。
9.乙方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成立食堂膳食管理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专门的组织机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卫生老师、师生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对乙方参与的规范操作流程、供餐质量、数量、卫生和消防安全等协助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应提供食堂运营有关的房屋、场地、设备和设施。
3.甲方应保障食堂运营有关的水、电、燃气供应。
4.甲方应提前一周将每周确定的菜谱、营养调配标准进行公示。
5.甲方有权根据收费标准收取师生伙食费。学生病假、事假情况数据应及时统计记录并提供给乙方,以便节约经费开支,退还费用。
6.甲方定期召开食堂管理工作会议,通知乙方出席,乙方不得缺席。甲方针对食堂的现状、问题及改善事项等与乙方进行沟通、协调,对乙方工作提出整改要求或是意见,乙方应重视并按甲方要求时限内进行整改。如有特殊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甲方可召开临时会议,也应通知乙方出席。
8.甲方委派学校食堂管理员和采购员,代表学校管理、协调食堂的工作,对原材料和物料的采购把关,不允许乙方独立采购。管理员对物料入库出库的登记、操作流程的规范等乙方参与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甲方负责师生就餐人数的统计,并将准确就餐人数及时告知乙方,就餐人数变动+-3人应在开餐前半小时通知乙方,就餐人数变动+-5人以上应在开餐前壹小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学校食堂帮厨服务的各种有效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取得的有效健康证上岗。如在取得健康证后得病,并且病症影响食品卫生的,必须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注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分餐时须戴手套、工作帽和口罩,并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
5.乙方应本着节约水电的原则,在保证规范操作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好不必要的浪费。
6.乙方严格按照《青岛市中小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标准》、《青岛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青岛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标准》以及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要求,规范生产操作流程、卫生洗消等。
7.乙方必须出席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的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就甲方提出的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应及时解决和采纳,以提高服务质量。
8.乙方应配备食堂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堂的全方位管理,接受和配合甲方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分,如果甲方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整改方案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9.乙方应建立每日生产自查机制、每周5次大扫和1次例会培训机制。接受学校食堂管理员的抽查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整改。
11.乙方协助甲方制作的营养餐,要干净卫生,营养要搭配得当。确保每日用餐的正常供应,符合《青岛市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标准》要求,根据甲方制定的每周食谱,烹制菜品,做到花色菜品多样化,保质保量、成本适合。开餐前2小时内要做好保温措施。
13.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帮厨服务工作转交由第三方服务。
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应协助甲方根据服务处所的设备操作要求,建立起《设备设施安全操作每日检查台账》,并安排团队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检查人每天签字,并建立起专档,供甲方监督检查。
乙方应与甲方签定《安全生产无事故协议书》,确保在提供食堂帮厨的服务过程中不出现一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用餐误时、断餐、温度不够等问题,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问题或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等较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乙方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涉及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偿。
3.因乙方或乙方团队成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条约定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5.若因乙方违约,则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中止、变更、补充
1.服务期间,如乙方违约或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事故,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出现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界定的情况,则双方搁置争议,由乙方先行垫付因事故造成的所有费用,带专业机构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作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证明后,双方再予以结算。
2.服务期间,协议的变更、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3.本协议履行期间届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履行的,乙方应在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之日后10日内做好所有事项的交接后撤离甲方食堂,交接期间到其它的资产和物品应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连同附件共8页,一式3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执行期间,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6.因本合同项下内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