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掇刀区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细则。
区教育局是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对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
区卫生局负责对校外托管中心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协助和监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校外托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验收和监督管理。
掇刀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托管中心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和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中心的收费实施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统称“开办者”)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
第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工业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储建筑、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中心。
校外托管中心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
第八条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等;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五)开办资金5万元以上,安全风险保证金2万元,在办期间无风险事故若停办退还此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办校外托管中心申请书。
(二)校外托管中心章程。
(四)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开办场所产权有效证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
(六)《掇刀区校外托管中心申报审批表》。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自行配餐的)或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的配餐协议书(不自行配餐的)。
(八)消防查验备案文件。
(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
(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十一)风险保证金2万元发票。
第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九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区教育局收齐前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现场勘验。对符合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加盖区教育局印章的筹办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举办者需补充的材料或场所存在的问题。
(四)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本通知第九条第(六)至(十一)规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告知开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举办者应在取得区教育局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25的比例配备。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中心之间的在途安全。
(三)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五)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六)建立食品进货索证、检验登记制度和食品进货、出入库、加工、品尝台帐。
(七)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区物价局备案,并在服务场所显眼位置上公示。校外托管中心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且应当制定退费制度。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末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在30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开办场所变更的;
(二)开办者或开办资金变更的;
(三)机构负责人变更的;
(四)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变更的;
(五)章程修改的。
变更开办者的,须由原开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开办场所、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
变更上述事项使卫生或消防安全等现状发生改变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变更许可或核准。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应当自受理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发给批准变更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校外托管中心应在区教育局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区教育局同意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托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托管学生预交的费用;
(二)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区教育局收回开办批准文件,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并按规定退还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区教育局应建立对校外托管中心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校外托管中心年度检查的初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无证校外托管中心,消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无证校外托管中心予以举报。
第二十七条区物价局应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收费的监管,及时调处有关托管收费问题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应加强与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的监管工作,对校外托管中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区有关部门,并配合予以查处。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校外托管中心纳入社区群防群治安全管理,协助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中心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经营或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区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合格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证照,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中心,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中心兼职。
第三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一)招收在读小学、初中学生以外人员的;
(二)超过核定托管学生人数的;
(三)开展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本细则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
(六)定期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撤销开办批准文件:
(一)服务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未经登记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第三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卫生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未按本细则规定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区物价局备案并公示的,由区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及学校有关人员在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通知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