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记录的分类和范畴(一)根据记录的结构性(也对应着观察的结构性)划分:1.开放的日记式或轶事性记录。
该记录方式在局部观察、随机观察中经常使用,类似于日记或记叙文。这种记录常常是一种个案研究,或是对某一个特定问题的思考;它追求“质”,而不保证“量”;它常常没有预先的结构,不对情境作人为的分解,而是尽可能地从某一个角度,保持情境、对象的真实和完整。
记录者在原始事件中不应当追求可以理解的完整性,不应当对行为者的动机、目的、感受妄加揣测,而只应当追求可以直观的完整性,即知觉到的过程与事件。(2)记录者的观点和理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研究不以研究自身为目的,不以发现为满足,而是为了实用,为了指导和教学;它不是在工作之外来研究工作,而是边工作边研究,将研究变成工作的一个流程、一个步骤,使研究附属或内化到工作之中。
这样,教师一切的观察工作,收集信息的工作,都不能离开她的理解和判断。纯研究的要求和纯工作的要求之间的矛盾问题,需要有一个调谐的但又不是平庸化的处理。
我们的基本原则是,首先要保证每一方的独立性,明确各自的要求和条件,然后要以研究的过程与结果服从于工作的需要。也就是说,我们的目的是主观性和价值追求,但是我们将客观性和规律性放在出发点的位置。
这是我们从事一切教育实践工作、管理工作和研究工作的一个普遍的准则。因此我们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措施是:第一,只有完成了原始记录之后,观察者的判断、推理和感受才可以以某种形式“附加”在原始记录之上,如加括号、旁注,或者结尾的点评分析等等,但不是不加区分地“渗透”、混合在其中。
第二,一个已经完成的教育过程或现象的“质”的记录文本,不能缺少记录者的判断、推论、反思、理解、印象、感受等主观的成分,因为记录者不是一个无关的研究者,而是对眼前的场景、现象负有责任的、对一些现象事件带着实用的关心的内部成员。而上述主观成分,是记录者对此负责和关心的具体表现,也是完全合理的表现。
第三,大量的观察记录不仅反映教师出于观察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更要突出教师自己的行为本身。而对于自身行为的记录,记录者完全可以如实地反映自己当时的感受、动机,当然有时候也要用旁注或括号的方式,但是在性质上就不再是对别人的心理过程的推论了。
一个人在情境中现场意识到的意念、情绪,理应同别人的行为一样,都属于可以观察到的、留有痕迹的,因而是对于自身具有同等客观性的因素。(3)完整的过程和场景这主要指经过整理的、或是事后回忆的记录,对于现场记录则不可能作此要求。
反映人的记录,着重在揭示人的行为的背景、动机、目的、过程、结果、反馈以及其中的种种影响因素,如记录一个幼儿的个案。反映现象及其规律的记录,则着重在反映事情的来龙去脉,如记录一件事情的讨论和处理。
由此可见,不论何种记录,都要求是完整的,反映全过程的,交代背景、影响因素和后果的。它必须有某种连续性。
该表格常用于分方面记录个案幼儿的发展情况、园务制度和班级规范等成文条款的执行情况、各个环节活动的整体概况、幼儿园各部门的一般活动情况等等,也就是日常进行的、每天都会发生的事情。这种记录应当进入幼儿园的管理,形成习惯性的制度,并渗透到教师的日常工作中去。
(2)主题(问题)性、阶段性和连续性记录表格。教师为解决特定的问题,常常需要在采取具体的措施之前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行动方案,检验计划的效果并作出反馈。
如果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各方面的因素较多,难以在短期内获得最终的决,那么根据有关的因素和方面设计表格,以进行阶段性的、系统连续的记录,就很有必要。(3)研究性、定期的、间断进行的记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