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8日
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化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23号)的要求,依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和餐饮服务许可等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村级以下学校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学生食堂,乡镇中心小学食堂面积原则上每校不少于100平方米,初中学生食堂面积原则上每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规模较小的农村校点,应根据实际建设简易食堂,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确保学生都能在校就餐。坚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并用好公用经费,分级分类完善食堂设施设备。要将建设和改造学生食堂与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项目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实施。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公益性、零利润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新修建学校食堂严禁对外承包,已对外承包的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收回。食堂工勤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100,就餐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校点至少配备1名工勤人员。食堂工勤人员要优先从代课人员中遴选,学校要依法依规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其工资和社保等待遇由县级财政承担,学校公用经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金计提教育部分不得用于支付工勤人员工资。
二、配餐食谱科学化
各地学生营养办要参照全国学生营养办下发的《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结合地方实际和口味特点,科学制定符合学生身体发育成长所需的配餐指南,指导学校因地制宜确定每周配餐食谱,尽可能做到食物多样、粗细荤素搭配、营养全面。做到学生营养午餐至少四套菜谱,一周一换,每餐至少“两菜一汤”,热饭热菜,配有肉食,尽可能减少购买成品,防止不安全食品上餐桌。在落实3元钱供餐标准的基础上,本着主动自愿的原则,各地可采取“家庭负担一点、政府补助一点”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就餐标准,确保住校生一日三餐,白米饭管饱,有肉有油。
三、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化
四、大宗食品原材料供应统一化(统招、统购、统配、统送)
五、工作机制长效化
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办法》、《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办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各个环节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六、伙食经费监管透明化
县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公开每周原料采购、运输等环节发生的费用和饭菜价格,并张贴到专栏,做到资金使用透明。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供餐。要建立健全食堂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只允许极少部分鲜活产品、零星原材料由学校自行采购。严格实行“校财局管”和报账制,费用由食品原材料直供公司和学校按月到教育局报账。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严禁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实现伙食资金跟人走。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促进学生营养餐实施工作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防止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七、责任分工明细化
在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中,省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特区)要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在教育部门下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编制,配齐必需的工作人员,将责任细化到人。县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组长,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考核,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制定以县为单位的具体督导考核办法,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
附件: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最小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村级以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较少,多为简易食堂,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必须确保食堂功能分区相对独立、科学合理。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七、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箱。
八、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九、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两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十、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区的标识清楚、离地离墙存放。
十二、冷藏、冷冻设施数量满足需要;生熟分开存放,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三、各餐间设有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备餐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备餐间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备餐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十四、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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