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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
2024年,资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扎实开展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和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食品安全领域
(一)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方面
1.乐至县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操作区存放的2袋铁棍山药刀削面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袋已开封,且与其它未过期食品混放。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变更《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后,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肉类产品专项整治方面
2.安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坛子肉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坛子肉(咸菜风味)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Q/TZR0001S-2017(坛子肉)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拱嘴案
经抽样检测,当事人于2023年9月3日生产的拱嘴(腌腊肉制品)亚硝酸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雁江区某肉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食品案
经抽样送检,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生产的五香香肠的营养成分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指标和营养素参考值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所显示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雁江区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美好火腿肠案
2023年12月4日,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32支美好火腿肠(生产日期2023年5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药品安全领域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朗迪碳酸钙D3(II)颗粒,其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WS1-XG-033-2021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售药品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乐至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案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4盒(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15),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上述产品销售记录、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11.高新区某童装店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上衣,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900-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市场秩序方面
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现场使用1kg、2kg、3kg标准砝码对当事人在用的1台“水立方”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该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分别为1.2kg、2.4kg和3.6kg,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摆放有4个户户通第四代高清卫星接收设施(工作频率11.7-12.2GHZ)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