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常见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常见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你知道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常见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常见的问题
(四)资产管理有待加强。有的单位采购业务不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不健全,很薄弱。固定资产管理没有实行“一物一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单没有实行联签并存档,没有定期及时处理账实不符的情况,员工退休或离岗没有办理资产移交的书面记录。有的单位对外投资后续跟踪管理不够,每年没有收到对外投资项目单位年报及审计报告。有的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不合规,记录不全面,竣工后没有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过程没有盘点实物资产,没有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要点
(一)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原则是否遵循
(二)风险评估机制是否建立
主要查看单位是否建立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是否做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是否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并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风险评估主要分单位层面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单独设置或者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是否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4)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特别是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的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是否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5)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1)预算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是否充分沟通协调,是否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相结合,预算编制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情况;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收支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实现收入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支出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有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4)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账实不符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三)内部控制关键点
主要查看单位预决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合同控制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关键环节。
1.预决算业务关键控制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决算内部管理制度。
(2)决算管理。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否实施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1)收入核算管理。各项收入是否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有无设立账外账情况。业务部门是否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财会部门是否定期检查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是否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的情况。
(2)票据管理。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是否履行规定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有无拆本使用情况,是否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是否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情况。
(3)债务管理。举借债务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有无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全过程的情况。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对其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是否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
(2)采购活动管理。是否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否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拓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