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62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理事会考虑了适用于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原则。《框架》要求:
BC66鉴于此目标,理事会得出结论,原则上,收到的商品或服务应以主体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日的公允价值加以计量。换句话说,主体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了净资产的变动,商品或服务在当天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对净资产变动的合理计量。
BC68由于直接计量所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存在实际困难,理事会得出结论,应计量交易的另一方,也就是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方法。主体应参考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所取得的服务的公允价值。在这种背景下,理事会考虑了与上文相同的基本问题:
计量基础
BC69理事会讨论了如下的计量基础,以决定应原则上采用何者:
(2)内在价值;
(4)公允价值。
BC74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历史成本不是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合理基础。
内在价值
BC75一项权益工具能以其内在价值加以计量。在任何时点上,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期权基础股份的市价和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
最低价值
(1)股份的现行价格,减去
(2)期权期内股份预计股利的现值(如果期权持有者没有收到股利),减去
(3)行权价格的现值。
公允价值
BC86因此,理事会得出了结论,授予的股份、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BC87《征求意见稿第2号》关于此问题的反馈意见者中,许多人同意以公允价值计量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提议。一些不同意此提议或有保留地同意的反馈意见者表达了对计量可靠性的担忧,特别是对于小型或非上市主体。关于计量可靠性和非上市主体的问题将在结论基础的第294段至第310段和第137段至第144段中分别讨论。
计量日
BC88理事会首先考虑了为计量与雇员(及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各方)发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在哪天确定。经讨论的可能计量日包括授予日、服务日、给予日和行权日。讨论的背景主要是股份期权而不是股份或其他的权益工具,因为只有期权才有行权日。
BC89在雇员股份期权的背景下,授予日是主体和雇员签订协议的日期,假设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雇员在主体中服务一个特定的时期,雇员就被授予了股份期
权。服务日是雇员为有权享有其股份期权而提供服务的日期。给予日是雇员满足了使其有权享有股份期权所需的所有条件的日期。例如,雇员被要求在主体中服务3年,给予日就是那3年的最后一天。行权日是行使股份期权的日期。
交易的借方
BC92然而,如果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容易地加以确定,那么就必须使用替代计量手段,比如采用授予的股份期权或股份的公允价值。雇员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交易的贷方
行权日
BC98在行权日计量的情况下,主体确认为发行股份期权而收到的资源(例如雇员服务),也确认直到期权被行使或失效时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于是,如果期权被行使了,最终交易金额会被“校准”,使其等于期权持有者行使期权获得的利得。然而,如果期权在行权期末失效了,任何先前确认的金额必须如数冲回,因此最终交易金额被校准为零。理事会反对行权日计量,因为它要求将股份期权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和《框架》中负债的定义不一致。行权日计量要求将股份期权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要求在初始确认后对股份期权进行重新计量,这在股份期权属于权益工具的情况下是不合适的。股份期权并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因为它没有包含转让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
给予日、服务日及授予日
BC100讨论稿还建议,在给予期间需确认权益增加额,以确保服务在收到时得到了确认。它建议应在给予日修正增加额以使其与当天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相等。这意味着,在给予期记录在权益贷方的金额随后会被重新计量,以反映在给予日前权益性份额价值上的变化。这与《框架》不一致,因为权益性份额在以后不被重新计量,也就是说不确认其价值的任何变化。讨论稿为这种重新计量辩护的理由是,由于直到给予日才发行股份期权,期权没有被重新计量。在给予期间贷记权益仅仅是用来确认部分完成的交易的临时计量。
BC101然而,理事会指出即使接受了直到给予日才发行股份期权的观点,这并不意味着权益性份额在那之前不存在。如果权益性份额在给予日前已存在,该份额不应被重新计量。此外,一种类型的权益性份额向其他类型的转换本身不应引起权益总额的变化,因为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BC102一些支持采用给予日的人提出履行期间的增值符合负债的定义。然而,此结论的基础却不甚明晰。不存在主体向雇员转让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要求。其唯一的承诺是发行权益工具。
BC103理事会得出了结论,给予日计量是和《框架》相悖的,因为其要求对权益进行重新计量。
BC104服务日计量并没有要求在初始确认后对权益性份额重新计量。然而,正如前面所解释的那样,理事会得出结论,将股份期权公允价值上的变化包含进交易额中不大可能产生公允地反映所收到服务公允价值的金额,而后者才是最主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