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章绩效计划和指标第十二条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以下简称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二)税务总局确定的战略目标;(三)税务总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第十三条省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对本局机关内设部门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实施绩效管理,根据以下工作任务确定绩效计划内容:(一)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有关税收工作;(三)本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四)其他税收重点工作。第十四条绩效指标。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绩效计划,主要围绕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编制绩效指标,并可结合实际设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第十五条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指标名称、考评标准、分值权重、考评周期、责任主体等要素。

加减分项目应包括具体项目名称、考评标准和分值等内容。

第十六条指标编制程序。指标编制一般应包括指标初拟、沟通审核、征求意见、审定发布等环节。

第十八条指标调整。绩效指标发布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各级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节点监控。节点监控是对绩效指标涉及的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措施、进度、责任,实时采集指标信息数据,准确监测指标执行进度及效果,并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分析讲评。分析讲评是对绩效指标执行进度、成效、存在问题等开展分析及讲评。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对绩效指标执行及绩效管理推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围绕绩效计划制定与执行、日常管理与考评、绩效分析与改进等环节加强沟通反馈,促进绩效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资料管理。绩效办、考评单位和被考评单位应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验。

第五章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考评类型。考评类型包括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

平时考评主要包括被考评单位填报、考评单位审核或提报、绩效办复核等内容。

年度考评主要包括成绩汇总、公示反馈、结果审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被考评单位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应及时受理并提交绩效考评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七条考评等次确定。依据被考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确定绩效考评等次。绩效考评等次的标准、比例及范围,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数量的40%。

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年度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主要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应与个人绩效成绩挂钩。具体挂钩的方式,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全年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以公历年度为计算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组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的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总局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年度绩效指标及考评规则等制度办法;

(二)分析评估绩效管理运行工作,对绩效考评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研究审议绩效考评中的争议事项,对被考评单位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四)研究审议税务总局对机关司局和省税务局年度组织绩效以及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个人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省税务局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被考评职责,负责落实税务总局安排的绩效管理任务,制定本局机关和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税务局党组应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绩效管理工作汇报,研究绩效管理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绩效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省税务局应为绩效办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并保持绩效办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绩效办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省税务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将绩效管理列为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绩效计划和指标

第十条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考评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主要考评立法修改和监督反馈等方面的工作;

(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主要考评税制改革和完善政策等方面的工作;

(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主要考评纳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主要考评组织收入、税源管理、风险防控、税务稽查等方面的工作;

(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主要考评信息系统建设、数据质量及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主要考评行政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一)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明确考点、目标值、计分方式等内容;

(二)指标分值。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指标的分值;

(三)考评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时点、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进行考评;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五条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确定对省税务局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六条指标编制程序。

(一)指标初拟。考评司局根据绩效计划,初拟对省税务局的绩效指标,并报绩效办审核。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省税务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七条指标分解定责。省税务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按照领导班子成员、承接部门、岗位责任人的顺序,确定承接指标责任主体。一项指标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责任。需要向下分解的,应合理确定分解层级。

第十八条指标调整。税务总局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况及程序主要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新增重点工作任务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由绩效办和考评司局协同制定新增指标,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二)考评司局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对指标进行调整的,商绩效办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分析讲评。省税务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针对绩效管理运转、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履职效能等情况开展日常分析,按季度形成绩效考评分析报告报税务总局绩效办。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

省税务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可分为机关绩效讲评会议和系统绩效讲评会议,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建立对省税务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查验。

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结合有关指标及加减分项目,纳入对省税务局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沟通反馈。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及其内设部门间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

(一)税务总局绩效办、考评司局应加强与省税务局的绩效沟通反馈,及时传递指标编制、工作运行、指标考评、工作改进、结果运用等信息,协调解决绩效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省税务局应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指标运行、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考评类型。

(二)年度考评。税务总局对省税务局全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加减分项目进行成绩汇总和结果审定。

第二十五条考评方式。考评司局可采取案头考评和实地考评等方式对省税务局实施考评。

(二)实地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可实地察看省税务局指标执行落实情况,根据核查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司局应收集整理考评资料,形成绩效考评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平时考评程序。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省税务局应向考评司局报送,并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省税务局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三)减分项目考评。由考评司局直接向绩效办提报。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省税务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向省税务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审定。绩效办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提出考评结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省税务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考评等次确定。税务总局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按照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个序列分别排名,从高到低各确定14个“优秀”等次单位。

第三十条省税务局有下列情形的,由考评司局提交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二)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省税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所辖市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税务总局应将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对省税务局评价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省税务局应根据全年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原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三十三条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省税务局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对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实施绩效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根据《办法》规定职责和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税务总局机关绩效管理以司局为单位开展,司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司级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综合处(办公室)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司局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绩效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税务总局应统筹推进绩效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绩效氛围。

第八条绩效计划。围绕税收现代化战略目标及税务总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要点,形成绩效计划。

第九条绩效指标。围绕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按照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计划,编制考评机关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十条指标内容。指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素:

考评标准细则应与绩效指标同步编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加减分项目。税务总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在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加减分项目及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指标编制程序。

(一)指标初拟。根据绩效计划,绩效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初拟对总局机关绩效考评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二)沟通审核。绩效办对机关绩效指标的目标一致性、要素规范性、操作可控性、考评差异性等方面,与考评司局沟通并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绩效办将审核后的绩效指标征求司局意见,并反馈考评司局。考评司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绩效办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审定发布。绩效办汇总编制机关年度绩效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十四条指标分解定责。司局应合理分解税务总局下达的绩效指标,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指标调整。指标调整的特殊情形及程序主要如下:

第十七条分析讲评。司局应开展绩效管理分析评估工作,对考评本司局和省税务局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分析。对于考评周期为半年和年度的绩效指标,应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工作进度。在每项指标考评结束后,对指标考评情况进行绩效分析,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指标考评情况分析》,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反馈绩效办。

司局应建立绩效讲评会议制度。绩效讲评会议原则上至少按季由司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对绩效指标完成、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考评附证资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沟通反馈。绩效办、考评司局、被考评司局应建立绩效沟通反馈机制,采取会商研究、调研走访、书面反馈等形式,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考评类型。

(二)年度考评。绩效办汇总计算司局全年绩效指标和加减分项目成绩,确定考评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平时考评程序。

(二)加分项目考评。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被考评司局应向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报送,由考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不需要自行申报的加分项目,由负责该项加分项目审核的司局汇总审核后提交绩效办复核。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评程序。

(一)成绩汇总。绩效办汇总司局的平时考评成绩,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公示反馈。绩效办将考评成绩向司局反馈,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司局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应向绩效办提起申诉。绩效办核实申诉事项后,提请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考评等次确定。依据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从高到低确定9个“优秀”等次单位。

(二)司局级领导干部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司局工作人员3人(含)以上因职务行为在同一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领导小组报税务总局党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税务总局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司局业绩、改进工作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司局应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认真总结全年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及成效,分析问题及成因,并将改进措施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计划。

第二十九条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总局机关的年度绩效考评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税务人员干事创业,激发动力活力,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对税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实施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升工作绩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个人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激励约束,科学评价、客观公正,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个人绩效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负责本部门个人绩效管理的日常运转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考评,部门负责人由本级税务机关考评,其他工作人员由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评单位。

第三章绩效内容

第七条个人绩效内容一般包括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一)组织绩效成绩是指将本级税务机关或部门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结果,按照税务人员不同职务确定相应挂钩比例得出的成绩。

(二)个人工作任务是指税务人员具体负责或承担的组织绩效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税务人员不同职务确定其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不设个人工作任务。

(三)工作努力程度是指税务人员完成个人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可采取领导鉴定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四)加减分项目。加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工作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等情形予以加分的项目;减分项目是指个人因工作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或机关日常管理规范等情形予以减分的项目。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或调整个人绩效内容及具体考评方式。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积极探索个人绩效管理运行机制,通过任务确定、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式加强个人绩效日常管理。

第十条确定任务。个人工作任务由税务人员所属税务机关或部门确定,按考评周期制定。制定个人工作任务,应明确工作目标、标准、完成时限及具体措施。

(一)因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等原因,个人工作任务难以提前计划和制定的,可按个人实际已完成任务进行考评。

(二)个人工作任务确定后,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过程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通过制定任务分解落实计划、制作工作台账、建立绩效沟通机制等措施,实施过程控制,促进自我管理。税务人员确因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无法制定工作任务计划的,可根据实际承办具体任务情况,及时逐项进行工作记实或工作小结。

第十二条分析改进。税务人员应对个人绩效运行情况,结合平时考评或年度考评进行分析,查找问题,改进完善。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工作例会、绩效分析会、任务执行情况通报等方式,提供指导帮助,促进税务人员持续改进工作。

第五章考评实施

第十三条考评方式。个人绩效考评一般实行百分制,采取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个人自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平时考评。对个人工作任务和工作努力程度实行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按照确定考评指标、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反馈考评结果、公示考评情况、汇总考评情况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评指标。根据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评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个人以日、周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及时准确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三)领导审核评鉴。考评对象的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月、季或完成任务的工作周期,客观公正进行评鉴,可采取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确定平时考评结果。

(四)反馈考评结果。主管领导应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考评对象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五)公示考评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平时考评情况。

(六)汇总考评情况。个人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将平时考评情况汇总留存。

第十五条年度考评。年度组织绩效考评成绩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个人工作任务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加减分项目成绩,对税务人员个人绩效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所在单位或部门年度组织绩效考评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二)个人工作任务成绩。根据个人工作任务平时考评结果,年终进行汇总计算,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三)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根据确定的具体考评内容、方式及个人实际考评得分,按相应权重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四)加减分项目成绩。可根据税务人员在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组织绩效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按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分制比例计算,确定年度加减分成绩,纳入个人绩效成绩。

(五)年度绩效成绩。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际设置的个人绩效内容,参照上述相应方法汇总计算全年个人绩效成绩。

第十六条等次评定。年度绩效成绩在规定的评定范围内从高到低排名前40%的,考评等次为“优秀”。

第十七条评定范围。税务总局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和副职在税务总局机关分别确定等次,处级及以下人员在本司局确定等次。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全国税务系统确定等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本班子范围内确定等次,其他人员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等次评定范围。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确定。税务人员的绩效考评结果由考评部门审核确认,并向个人反馈;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考评部门核实裁定。

第十九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参考,主要运用于税务人员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人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个人年度绩效考评实际成绩、考评等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包括同级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税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单位或部门工作不足一个考评年度的,由其所在税务机关确定个人绩效考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省税务局绩效办配合落实。

第四条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省税务局副职的个人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分管或协管(以下统称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五条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六条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其分管处室及联系点当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实行按一定比例与个人绩效成绩进行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八条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分值权重。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省税务局副职: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占20%权重,联系点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权重。

对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分管处室和联系点的省税务局副职,按省税务局其他副职该部分成绩的平均分值计算。

(三)对副省级城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省税务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省税务局对其所在单位考评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40%权重。

第四章考评实施

第十条考评周期。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一条考评计分。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省税务局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省税务局副职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分管处室绩效成绩=(分管处室组织绩效成绩平均分÷对省税务局机关处室设定的考评指标标准分值)×100(分)×权重比例

(三)联系点绩效成绩。将省税务局考评省税务局副职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的平均分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联系点组织绩效成绩平均分÷省税务局对联系点设定的考评指标标准分值)×100(分)×权重比例

(四)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占60%和40%的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努力程度成绩=(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60%+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分数的平均分×40%)×权重比例

(五)加减分项目成绩。省税务局副职以其在所在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以百分制换算后,纳入个人绩效成绩,不设上下限。其中,省税务局在“舆情应对”减分项目中被总局考评减分,如属于省税务局副职分管工作和联系点发生的,对其个人绩效成绩予以减分。

第十二条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税务局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省税务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省税务局绩效办将其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分管处室及联系点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省税务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报经税务总局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税务总局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税务总局建立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省税务局副职”是指除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厅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税务总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司局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司局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办组织实施;司局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司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第六条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司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个人工作任务包括司局人员承接的组织绩效任务、岗位工作任务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一)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司局副职: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4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60%权重。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权重。

(四)处室其他处级干部: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2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权重。

(五)其他工作人员: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权重。

第十条司局应明确岗位职责,从确定任务、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面,对司局的个人绩效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确定任务。司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务分别确定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过程管理。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分析改进。司局应定期对个人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考评周期。司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副职的个人绩效,以半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绩效,以季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五条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按照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工作努力程度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工作记实。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周进行个人工作记实,及时准确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二)领导审核评鉴。被考评个人的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月进行评鉴,可采取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方式。

(三)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司局副职,按半年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

第十六条考评计分。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司局年度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每个考评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平均计算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1.对司局副职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60%+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其他副职,分值权重分别为50%、30%和2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50%+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40%和10%。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40%+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司局其他副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25%、15%和10%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5%+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15%+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3.对其他处级干部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5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

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

数×2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4.对其他工作人员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司局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10%、4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

数×1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本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5.没有分管处领导的,其权重并入处室主要负责人所占权重。

(三)加减分项目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以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按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分制比例计算,不设上下限。

第十七条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司局副职,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总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三)对司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司局综合处将其年度组织绩效挂钩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司局领导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司局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绩效办受理并反馈;司局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税务总局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司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司局副职”是指除司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包括司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包括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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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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