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幼”和“托育”的区别是什么?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条例,对托育服务发展有什么要求?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条例,对婴幼儿场所建设有什么规定?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条例,在家庭育儿方面有什么规定?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条例,规定托育机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有什么要求?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有什么要求?
7.《决定》对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有什么要求?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什么要求?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对地方政府职能有什么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出哪些要求?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有什么举措?
11.《指导意见》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有什么指导?
12.《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对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什么举措?
13.《指导意见》在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举措?
14.《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有什么要求?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629号)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施什么样的价格政策?
16.《广西卫健委中行保险监管委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2〕5号)为托育机构提供怎样的保险保障?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规划上如何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有什么举措?
18.《实施意见》对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何措施?
19.《实施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什么举措?
20.《实施意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综合监管?
21.《实施意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有什么要求?
22.《实施意见》在财政、用地、税收等政策保障上和社会支持上有什么举措?
23.国家出台了哪些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24.《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对托育服务的用地保障和补贴上有什么政策?
25.《三年行动方案》对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26.《三年行动方案》对托育人才培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具体有哪些指标?
27.《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是如何定义的?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原则、管理职责和动态管理有什么规定?
28.《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以下简称《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对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哪些指导?
29.《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在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上有哪些指导?
30.《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在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上有哪些指导?
二、规划建筑篇
31.托育机构规划要求是什么?
32.托育机构设置有何要求?
33.托育机构建筑设施有哪些要求?
34.建设工程竣工由什么部门进行消防验收?
3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建筑装修材料有什么要求?
37.托育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有何要求?
38.托育机构安全出口数量和安全疏散距离有何要求?
39.托育机构室内装修的墙、门窗使用材料有什么防火要求?
40.国家有出台针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的文件吗?
三、室内设置篇
备注:目前托育机构还是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设置。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托育机构建设标准》的意见,如国家正式出台新的标准,将按照新的标准要求。
41.托育机构配备业务用房有哪些要求?
42.托育机构建筑窗、门的设计有什么要求?
43.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措施有什么要求?
44.托育机构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哪些要求?
45.托育机构走廊、建筑出入口和业务用房净高有什么要求?
46.托育机构生活用房有什么要求?
47.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有哪些规定?
48.托育机构室内环境方面有什么要求?
四、室外场地篇
49.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要符合哪些条件?
50.托育机构对室外活动场地有什么要求?
五、人员要求篇
51.托育机构人员配置有什么要求?
52.托育机构班级设置有什么要求?
5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有何要求?
六、登记备案篇
备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征求《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如国家正式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家庭托育点将按照新办法管理。
54.举办托育机构应向什么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55.托育机构名称命名有什么要求?
56.托育机构登记后到哪里备案?
57.托育机构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58.托育机构备案采取何种方式?
59.托育机构备案如何注册账号?
60.托育机构申请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61.托育机构上传登记资料要注意哪些事项?
62.托育机构填写备案基本信息要注意哪些事项?
63.托育机构上传备案材料要注意哪些事项?
64.托育机构上传盖章的备案书和承诺书要注意哪些事项?
65.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申请材料时限有什么要求?
66.托育机构备案后能否注销?如何注销?
67.托育机构备案信息有变化时需要做什么?
七、收托管理篇
68.托育机构收托有什么要求?
69.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哪些制度?
八、保育管理篇
70.托育机构保育管理有什么要求?
71.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哪些原则?
72.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3.婴幼儿睡眠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4.婴幼儿生活与卫生习惯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5.婴幼儿动作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6.婴幼儿语言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7.婴幼儿认知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78.婴幼儿情感与社会性的保育重点、目标和指导建议是什么?
九、卫生保健篇
79.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管理?
80.食品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81.《食品安全法》对托育机构的食堂有哪些要求?
82.托育机构婴幼儿健康管理有什么要求?
83.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由哪些部门监管?
84.托育机构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85.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室设置有什么要求?
86.托育机构如何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87.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有何要求?
十、安全管理篇
88.托育机构安全管理有什么要求?
89.托育机构安全设施应该有哪些?
90.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有哪些规定?
91.怎样预防婴幼儿窒息?
92.怎样预防婴幼儿跌倒?
93.怎样预防婴幼儿烫伤?
94.怎样预防婴幼儿溺水?
95.怎样预防婴幼儿中毒?
96.怎样预防婴幼儿异物伤害?
97.怎样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
十一、监督管理篇
98.托育机构还需要配合做什么?
99.如何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100.如何强化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托幼”泛指负责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儿所(托育机构)和负责3—6岁幼儿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是对这两类机构的简称。
“托育”专指负责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简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二十一条”要求,托育机构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或经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021年8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决定》要求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什么要求?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对地方政府职能有何规定?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家庭照护和社区服务的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保育保教质量和水平。在《“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民生福祉”类别,对“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的要求为:2020年达1.8个,2025年达4.5个。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有关规定,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的1.1倍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分别计费。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的,供用双方每年至少校核一次定量或定比。
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托育机构服务水平,广西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以保障托育机构照护的婴幼儿群体、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为基本目的,将全区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纳入保障范围,以低费率、保基本、广覆盖为原则,涵盖托育服务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确保在托育机构的受托婴幼儿享有基本意外风险保障。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全区实行统一的保险方案、费率、赔付标准和服务标准,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规范,确保全区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共同受益。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必备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
18.《实施意见》对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什么措施?
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卫生计生服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远离病源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前培养和入职后培训。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
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落实用地保障。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上下游产业发展。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政策引导,对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为婴幼儿及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的文件精神,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托育服务。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养老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优先支持开设托班的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项目申报全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到2023年,全区累计培训托育从业人员4万人次以上;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90%以上。到2023年,14个设区市均建成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5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
27.《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是如何定义的?对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估原则、管理职责和动态管理有什么规定?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是指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在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方面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机构。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选、量化评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定、命名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核验收、监督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指导、初审、推荐申报、日常监督与管理。对于获得命名的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每3年复审1次。由示范性托育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和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逐级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复审情况进行审定、公示,对复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复审的,予以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回“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牌匾。
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托育企业纾困政策。
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第二章,对托育机构规划提出要求如下:第四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第六条: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第九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第十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根据《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文件精神,对托育机构设置主要有以下要求: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第五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以及现有工作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方式建设。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3.1.2条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仓库、油罐、可燃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标准的规定;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对托育机构建筑设施有如下要求:第4.1.3条: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第4.2.4条: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第3.2.2条: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第一大点第(一)点: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第一大点第(二)点: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第5.4.4条: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第5.4.8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第5.5.17条: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定的距离,如下表:
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25
20
15
10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第6.2.2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主要包含六部分内容: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二、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要求;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在用火用电用气方面的要求;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对易燃可燃物方面的要求;五、安全疏散管理: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在安全疏散方面的要求;六、应急处置管理:主要说明托育机构在应急处置方面的要求。
(备注:目前托育机构还是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设置。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托育机构建设标准》的意见,如国家正式出台新的标准,将按照新的标准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4.1.5条: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m;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第4.1.6条: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m。第4.1.8条:幼儿出入的门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距离地面0.6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4.1.9条: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第4.1.10条:距离地面高度1.3m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m;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4.2条: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乳儿班和托小班各区面积要求如下表:
乳儿班、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乳儿班
托小班
睡眠区
30
35
活动区
配餐区
6
清洁区
卫生间
—
8
储藏区
4
(注:托小班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
70
寝室
60
厕所
12
盥洗室
衣帽储藏间
9
(注: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4.2条: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4.3条:托大班卫生间参照幼儿园标准,每班至少设1个污水池、6个大便器、4个小便器、盥洗台水龙头6个。盥洗池距地面高度宜为0.50-0.55m,宽度宜为0.4—0.45m,水龙头间距宜为0.55—0.6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5条:托儿所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室内允许噪声为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45dB,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50dB。活动室、寝室、睡眠区、活动区、喂奶室、多功能活动室换气次数为3—5次/h,卫生间换气次数为10次/h。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3.2.3条: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九条:托育机构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安全防护与隔离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本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3点: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第5点: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的规模应符合:小型为1—3班;中型为4—7班;大型为8—10班。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18个月以上的混合班1:6。
班级名称
班级人数
师生比
乳儿班(6-12个月)
不超过10人
1:3
托小班(12-24个月)
不超过15人
1:5
托大班(24-36个月)
不超过20人
1:7
混合班(18个月以上)
不超过18人
1:6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有犯罪记录的、吸毒记录的、精神病史的和虐童记录的、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十八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等申请设置托育机构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但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表述。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应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申请注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
申请注册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备案对象应为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机构所在县(市、区)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备案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托育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二十一条: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证明文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明等。
(4)消防安全自查情况及消防安全保障承诺书。
(5)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
(7)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托育机构备案的方式做如下要求:
手机端:托育机构可通过安卓系统5.0以上版本的手机,扫描下载安装“托育机构备案”APP。
注意事项:
上传托育机构登记资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备案材料→上传盖章的备案书和承诺书。
61.托育机构上传托育机构登记资料要注意哪些事项?
选择机构性质:营利性托育机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或事业单位托育机构。
如实填写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住所、法人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负责人姓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类型、机构形式、服务范围、服务场所性质、机构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收托规模、编班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
需依次上传并填报以下五类材料:《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根据“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文件要求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在完成上传托育机构登记材料、填写备案基本信息、上传备案材料环节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书和承诺书,机构自行下载打印后,将盖章的备案书和承诺书重新上传至系统。提交完成后,等待县级工作人员审核。工作人员未审核时,可在“我的备案”中点击“备案申请修改”,修改备案信息后再次提交备案申请。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下发备案回执与告知书。托育机构人员可在系统内查看或下载备案回执与告知书。
托育机构需从系统下载备案书和承诺书模板,打印、签字盖章后再上传至系统。
托育机构用户可根据托育机构运行情况注销备案申请。
注销方式:托育机构自主申请备案注销。县级卫健部门协助托育机构完成备案注销申请。
注销路径:我的机构—备案注销。添加注销申请。填写注销申请原因、文字说明,并上传证明文件。
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的文件精神,主要如下:
7-12个月继续母乳喂养,不能继续母乳喂养的婴儿使用配方奶喂养。及时添加辅食,从富含铁的泥糊状食物开始,遵循由一种到多种、由少到多、由稀到稠、由细到粗的原则。辅食不添加糖、盐等调味品。每引入新食物要密切观察婴儿是否有皮疹、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注意观察婴儿所发出的饥饿或饱足的信号,并及时、恰当回应,不强迫喂食。鼓励婴儿尝试自己进食,培养进餐兴趣。
25-36个月每日提供多种类食物。引导幼儿认识和喜爱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习惯、选择多种食物的能力。鼓励幼儿参与协助分餐、摆放餐具等活动。
目标:获取安全、营养的食物,达到正常生长发育水平;养成良好的饮食行为习惯。
7-12个月识别婴儿困倦的信号,通过常规睡前活动,培养婴儿独自入睡。帮助婴儿采用仰卧位或侧卧位姿势入睡,脸和头不被遮盖。注意观察婴儿睡眠状态,减少抱睡、摇睡等安抚行为。
目标:获得充足睡眠;养成独自入睡和作息规律的良好睡眠习惯。
7-12个月及时更换尿布,保持臀部和身体干爽清洁。生活照护过程中,注重与婴儿互动交流。识别及回应婴儿哭闹、四肢活动等表达的需求。
13-24个月鼓励幼儿及时表达大小便需求,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逐渐学会自己坐便盆。协助和引导幼儿自己洗手、穿脱衣服等。引导和帮助幼儿学会咳嗽和打喷嚏的方法。
25-36个月培养幼儿主动如厕。引导幼儿餐后漱口,使用肥皂或洗手液正确洗手,认识自己的毛巾并擦手。鼓励幼儿自己穿脱衣服。
目标:学习盥洗、如厕、穿脱衣服等生活技能;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7-12个月鼓励婴儿进行身体活动,尤其是地板上的游戏活动。鼓励婴儿自主探索从躺位变成坐位,从坐位转为爬行,逐渐到扶站、扶走。提供适宜的玩具,促进抓、捏、握等精细动作发育。
13-24个月鼓励幼儿进行形式多样的身体活动,为幼儿提供参加爬、走、跑、钻、踢、跳等活动的机会。提供多种类活动材料,促进涂画、拼搭、叠套等精细动作发育。鼓励幼儿自己喝水、用小勺吃饭、自己翻书等。
25-36个月为幼儿提供参加走直线、跑、跨越低矮障碍物、双脚跳、单足站立、原地单脚跳、上下楼梯等活动的机会。提供多种类活动材料,促进幼儿搭建、绘画、简单手工制作等精细动作发育。鼓励幼儿自己用水杯喝水、用勺吃饭、协助收纳等。
目标:掌握基本的大运动技能;达到良好的精细动作发育水平。
7-12个月经常和婴儿说话,引导其对发音产生兴趣,模仿和学习简单的发音。向婴儿复述生活中常见物品和动作,帮助其逐渐理解简单的词汇。引导婴儿使用简单的声音、表情、动作、语言表达自己的需求。为婴儿选择合适的图画书,朗读简单的故事或儿歌。
13-24个月培养幼儿正确发音,逐步将语言与实物或动作建立联系。鼓励幼儿模仿和学习使用词语或短句表达自己的需求。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乐意执行简单的语言指令,积极使用语言进行交流。提供机会让幼儿多读绘本、多听故事、学念儿歌。
25-36个月指导幼儿正确地运用词语说出简单的句子。鼓励幼儿用语言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幼儿多听、多看、多说、多问、多想,谈论生活中的所见所闻。培养幼儿阅读的兴趣和能力,学讲故事、学念儿歌。
目标:对声音和语言感兴趣,学会正确发音;学会倾听和理解语言,逐步掌握词汇和简单的句子;学会运用语言进行交流,表达自己的需求;愿意听故事、看图书,初步发展早期阅读的兴趣和习惯。
7-12个月提供有利于视、听、触摸等材料,激发婴儿的观察兴趣。鼓励婴儿调动各种感官,感知物体的大小、形状、颜色、材质等。引导婴儿观察周围的事物,模仿所看到的某些事物的声音和动作。
13-24个月引导幼儿运用各种感官探索周围环境,逐步发展注意、记忆、思维等认知能力。鼓励幼儿辨别生活中常见物体的大小、形状、颜色、软硬、冷热等明显特征。鼓励幼儿在操作、摆弄、模仿等活动中想办法解决问题。
25-36个月引导幼儿运用各种感官反复持续探索周围环境,逐步巩固和加深对周围事物的认识。启发幼儿观察辨别生活中常见物体的特征和用途,进行简单的分类,并感受生活中的数学。培养幼儿在感兴趣的事情上能够保持一定的专注力。通过各种游戏和活动,鼓励幼儿主动思考、积极提问并大胆猜想,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目标:充分运用各种感官探索周围环境,有好奇心和探索欲;逐步发展注意、观察、记忆、思维等认知能力;学会想办法解决问题,有初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指导建议:创设环境,促进婴幼儿通过视、听、触摸等多种感觉活动与环境充分互动,丰富认识和记忆经验。保护婴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耐心回应婴幼儿的问题,鼓励自己寻找答案。在确保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婴幼儿的主动探索。
7-12个月观察了解不同月龄婴儿的需要,把握其情绪变化,尊重和满足其爱抚、亲近、搂抱等情感需求。引导婴儿理解和辨别高兴、喜欢、生气等不同情绪。敏感察觉婴儿情绪变化,理解其情感需求并及时回应。创设温暖、愉快的情绪氛围,促进婴儿交往的积极性。
13-24个月引导幼儿用表情、动作、语言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培养幼儿愉快的情绪,及时肯定和鼓励幼儿适宜的态度和行为。拓展交往范围,引导幼儿认识他人不同的想法和情绪。引导幼儿理解并遵守简单的规则。
目标:有安全感,能够理解和表达情绪;有初步的自我意识,逐步发展情绪和行为的自我控制;与成人和同伴积极互动,发展初步的社会交往能力。
指导建议:观察了解每个婴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正确判断其需求,并给予及时、恰当的回应。与婴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婴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婴幼儿与同伴和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七条: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3号)的第四、五、六条的文件精神,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托育班的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立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的要求,做好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3号)的第十三条的文件精神,托育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23号)的第九、十条的文件精神,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的附件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托育机构应设有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负责晨(午)检,协助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的附件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托育机构应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1)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2)膳食管理制度;(3)体格锻炼制度;(4)卫生与消毒制度;(5)健康检查制度;(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8)伤害预防制度;(9)健康教育制度;(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的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育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育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托育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育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育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自治区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的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火灾报警探测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幼儿园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机构内部的重点防范部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技术报警设备,实施全封闭管理,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的第6.3.7点: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的文件精神,对预防婴幼儿溺水的指导如下:常见的婴幼儿溺水地点包括:浴缸、水盆、水桶等室内设施;池塘、游泳池等室外场所。托育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溺水的管理细则:婴幼儿生活环境溺水风险的定期排查和清除;婴幼儿洗浴清洁、玩耍等活动照护与管理;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溺水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改善环境:托育机构内的池塘、沟渠、井、鱼缸、鱼池、涉水景观等安装护栏、护网。水缸、盆、桶等储水容器加盖,并避免婴幼儿进入储水容器所在区域。使用完水池、浴缸、盆、桶后及时排水。加强照护:保持婴幼儿在工作人员的视线范围内,避免婴幼儿误入盥洗室、厨房、水池边等有水区域。婴幼儿在水中或水边时,工作人员应专心看护,始终与其保持近距离,中途不能离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的文件精神,对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指导如下:道路交通伤害是指道路交通碰撞造成的致死或非致死性损伤。道路交通碰撞是指发生在道路上至少牵涉一辆行进中车辆的碰撞或事件。托育机构应制定和落实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管理细则:托育机构车辆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携带婴幼儿出行安全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内车辆行驶、停放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婴幼儿出行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儿童安全座椅安全使用要求;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道路交通伤害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改善环境:托育机构内将婴幼儿活动区域与车辆行驶和停靠区域隔离。托育机构出入口设立专门安全区域。托育机构出入口与道路间设置隔离设施。加强照护: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携带婴幼儿出行时,密切看管并限制婴幼儿随意活动。携带婴幼儿出行时,给婴幼儿穿戴有反光标识的衣物。婴幼儿乘坐童车出行时,规范使用童车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