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征求意见稿,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IASB和FASB根据原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重新审议讨论,并其中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以下五个方面征询意见:(1)其他综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3)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4)解锁合同服务边际;(5)生效日及过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观点是“根据合同类型,保险合同按各种不同比例将财务要素和服务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对要素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组合的当前评估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并假设主体会在到期时向保单持有人给付和赔付来履行负债义务。本文主要从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拆、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简要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框架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适用于主体签发的所有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险合同以及主体签发的含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前提是签发该合同的主体也签发保险合同)。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针对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固定收费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将不适用保险合同准则:(1)合同定价不是基于对单个客户的风险评估;(2)合同是通过提供服务以补偿客户;(3)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由与交易对手使用服务引发。另外,按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暂时保持现行IFRS4和IFRS9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计量

五、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险合同约定了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与要求主体持有的基准项目的回报相挂钩(如分红、利润共享以及投资连结合同)。针对这类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将合同现金流分解为会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以及非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所对应的负债,在列示和计量时,均采用映射基准项目账面价值的方法(称为“镜像法”)。其他现金流,如固定付款、期权和担保,则根据要素法计量。

六、对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简化计量

七、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时,可以站在再保险分出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对应的所有保险风险实质上已转由再保险人承担,则可以认定分出人已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支付保费并在支付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合理索赔时获得补偿,而不是收取保费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赔。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订以反映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八、保险合同的列报

为了回应对于业务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与其他行业看齐;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弃了原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汇总边际法”列报综合收益表,并决定采用“已赚保费法”列示综合收益表。根据这种新的列报方式,主体在综合收益表上应当列示:初始确认保险合同的损失(如有);风险调整的变动;反映期间内服务转移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化;不影响合同服务边际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变动;实际现金流量与前期对现金流量估计的差异;亏损合同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持有再保险合同的签发者信用状况发生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确定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其他没有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的损失或利得。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列报处理引入了其他综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因折现率变动所产生的所有影响计入损益。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不依赖于标的资产回报的现金流,采用当前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与采用初始确认时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之间的差异计OCI。对保险公司而言,对OCI的使用将减少一部分损益的波动性。但是,当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将增加波动性。

九、保险合同的披露

十、过渡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变动内容;平稳过渡

一、征求意见稿变动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新旧制度的比较,将征求意见稿变化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

新制度在总说明(三)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改变了原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这是新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变。高校的经济活动正逐步向企业靠拢,权责发生制基础能更准确地反映高校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偿债能力,有利于高校进行办学成本的核算,提高办学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三)高校资产计提折旧

长期以来高校固定资产以原值反映不计提折旧,导致了国有资产信息失真,助长了高校资产的浪费和重复投入等现象。为满足资产管理需要,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将有利于真实反映高校资产价值、合理确定高等教育成本,促进高校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

(四)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核算

高校会计核算的对象应包括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但长期以来,高校的财务会计与基建会计实行分开核算,实质上形成了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无法反映高校的整体经济活动及真实的财务情况。新制度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两个一级核算科目,将基建会计纳入了“大账”核算。这将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避免高校因负债状况不实而盲目扩大投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提供了数据支撑。

(五)对收入支出类科目重新调整和分类

(六)会计报表的变化

基于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引入,新制度对会计报表的种类、内容、编制基础、编制要求等进行了重新规范。现行制度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支出明细表,主要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只能起到统计财务数据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有关附表,综合反映高等学校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现金流量及财政拨款收支情况等会计信息,并重新设计表中项目构成、改进报表格式,完善了报表体系。新制度扩展了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弥补了现行制度报表反映的内容及报表体系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的缺陷。

二、征求意见稿对高校财务工作产生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必定会对高校的日常核算、筹资融资及预算工作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

(一)对高校日常核算工作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必将加大会计核算人员的日常核算工作难度。

1.权责发生制基础引入,要求会计人员改变传统固化的收付实现制核算观念,潜心研究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如何正确确认各期产生的债权、债务、收入、支出的问题。

2.如何将基建账合并到“大账”上,这是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核算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合并建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3.将基建会计、后勤收支全部纳入高校“大账”,必将对会计核算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体制等产生巨大影响。高校应如何设置核算机构、完善现有的管理体制,是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4.基建会计、后勤收支纳入高校“大账”,使得高校会计主体的整体经济情况清晰明了,会计信息量更为真实丰满。但高校“大账”的核算必将会增加入账的难度,加大会计人员日常核算的工作量。

(二)对高校筹资融资工作产生的影响

1.现行制度中高校固定资产是以原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高校的资产总额将会因折旧的计提而大大缩水,进而会使高校的资产负债率提高。有巨额贷款的高校将会因资产负债率过高而无法继续获取贷款。

2.权责发生制的引入,要求按应收、应付反映高校的债权债务,原来没有入账的各种应付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等,将按规定作为债务在当期列支,使得高校的负债总额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从而加大高校的贷款难度。

(三)对高校预算工作产生的影响

1.权责发生制基础、资产计提折旧,均要求以应收或应付的产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应收、应付的确认,增加了预算编制中的不确定性和预见性,加大了预算编制的难度。另外,基建账并入“大账”,基建收支的内容将纳入预算的编制中,而学校的基建贷款、还款等数据又并非财务部门所能左右和控制的。因此,新制度的执行必将对预算编制体系产生影响,引发对部门预算的改革。

2.对收支科目的重新分类和调整,使高校的教学费用、学生事务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的核算脉络清晰、简洁,为高校进行各项教育成本的预算分析提供了方便,有力促进了高校的预算控制和预算管理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依据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和高校现行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对象和范围

(二)补充、完善“并账”的实施细则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科目的设置

1.建议在“应收账款”科目下增设“――学费(住宿费)”一级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因学生欠费而形成的债权。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学生欠费实际上构成了学校的一项债权资产。另外,应针对学生欠费不交的实际情况设置并计提坏账准备,这样既可以全面记录学生的欠费情况,真实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也便于与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及时催缴学生欠费。

2.建议增设“土地购置费用”科目,反映高校用于购买土地所支付的资金。随着高校的扩招,许多高校都为购买土地支付了大量的资金。这笔费用应如何反映,新旧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设“土地购置费用”科目,对购置土地费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这样既满足管理者了解高校的负债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又便于金融机构对高校财务状况进行合理评价。

3.建议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基建拨款”一级明细科目。基建拨款是高校财政补助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需单独核算和反映。因此,建议增设“基建拨款”一级明细科目,将其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明细科目并列。

(四)建议建立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制度和外部审计制度

四、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的对策

二是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为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

四是做好费用归类的基础工作,将学院发生的各种耗费按新的分类的口径(教育、科研、管理、财务、其他)重新进行归集、计算和分配,为新旧科目的“并账”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二次征求意见稿)[S].2010.

[2]张甫香.关于《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09(6).

[3]朱鸿眉.高校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一体化问题的探讨[J].教育财会研究,2008(1).

市财政局监督局:

根据**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我镇财政检查组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对**民政所单位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份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部分问题追溯到了以前年度。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政所是**行政单位中一个独立核算的部门,民政所有在职职工、干部2人,下设桂敬老院,统一纳入核算管理,2015年10月30日止累计收入2021169元,累计支出2116930元。

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015年10月31日记4号凭证中用救灾救济款付低保五保信息网络录入加班工资3500元,付报刊费4100元,付宣传资料费1154元,清理政府水沟费150元,共计8904元。

以上行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键词】政府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准则制度

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办公厅了财办会〔2016〕30号《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该函”)。财政部会计司2016年8月3日将“该函”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后,笔者对“该函”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学习、领会与消化。本文拟对“该函”所涉及到的若干问题加以具体的描述或分析,以期对我国政府会计标准的建立有所裨益。

一、关于月度资产负债表最终无法平衡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关于收入费用表内容描述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260页)(注:“260页”指的是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公布的“该函”的页码数,下同)中规定:“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费用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该表述欠准确,理由是,该表的正式列报项目中并不存在净资产类项目,而且在理论和技术层面也不应该存在净资产类项目。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费用及本期盈余的实现情况”。

三、关于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中“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填列说明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270页)中对“现金净增加额”项目的填列规定是,“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财政拨款现金流量净额’‘非财政拨款现金流量净额’‘代管及应缴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笔者认为,按照该项规定来填列“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只是经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获得,此举没有考虑到与资产负债表之间本应存在的固有勾稽关系,因此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来加以处理。

四、关于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编制说明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在“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编制说明”(270页)“中对“本期预算结余”项目的填列规定是:“反映单位当期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数额应当和‘资金结存’科目期末余额一致。”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理由如下:“本期预算结余”为时期性指标,“资金结存”为时点性指标,“资金结存”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单位取得资金的累计滚存情况,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金额上的相等关系。改进建议: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本项目数额应当和‘资金结存’科目期末余额一致”的描述予以删除。

“该函”(271页)对“前期预收账款确认为当期收入”项目做出了具体的填列说明,但在“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的规定格式中并未单独列示该项目,从技术层面而言确需存在该项目,建议在该表的规定格式中加以单独列示。

“该函”(272页)分别对③“确认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的支出”项目和⑤“清偿应付款项、预计负债的支出”项目做出了具体的填列规定,但与表内列示的顺序正好相反,建议加以一致性处理。

“该函”(272页)对⑥“冲销预提费用的支出”项目的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但表内并未单独列示该项目,建议在表内加以单独列示。

“该函”(272页)对①“收回预付账款、暂付款项确认的预算收入”项目的表述与表内的“收到已预付账款确认的收入”不一致,建议采用“收回预付账款、暂付款项确认的A算收入”来加以一致性表述。

“该函”(274页)对“本期盈余”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的‘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费用’项目金额来填列”。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存在技术性差错,理由如下: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中并不存在“本期收入”项目和“本期费用”项目。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与“收入费用表”中“本期盈余”项目的数额相一致。

“该函”(275页)对“无偿调入净资产”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做出了规定,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笔者认为,“无偿调入净资产”项目是时期性指标,而“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是时点性指标,两者之间有本质差异,因此此项规定存在明显的技术性差错。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净资产――无偿调入净资产”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此外,对“权益法调整”项目所反映的内容的表述为“反映单位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金额”。但在填列规定中称“本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权益法调整”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方余号填列。”该项规定同样存在明显的技术性差错,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权益法调整’科目本期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填列。”

五、关于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表编制说明中存在技术性问题及改进建议

“该函”(279页)将“其他支出”项目所反映的内容表述为“反映单位本期除拨出经费、公共服务支出、业务活动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该项规定与“其他支出”科目的使用说明存在明显的差异,建议修改为:“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期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创新;完善;建立

一、“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改革措施

就现阶段高校会计管理形式来看,我国现行《高等院校会计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形式发展潮流,严重制约着我国高等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阶段,实现《高等院校亏啊及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放在诸多有效工作的首要位置,具体创新与改革措施表现在以下方面:

1.转变传统高校会计管理方式

2.重新规划高校会计财务报表

有效的会计财务报表为实现高校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因而,应加强对高校会计财务报表的重新规划,实现高校会计财务报表的创新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会计财务报表体系,为实现高校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其次是运用科学手段,制定科学有效地财务报表,科学有效的财务报表不仅仅需要建立在科学手段基础之上,更需要实现高校会计财务报表渗入到高校会计管理的各个阶段之中,以完善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有效地反映出高校会计管理的现状,大大推进高校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建立健全的项目挂靠科目核算体系

目前,我国高校会计管理工作呈现“项目管理复杂、项目设定科目不统一以及会计信息失真”总趋势,给我国高校会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高校首先应建立健全的项目高校科目核算体系,大大的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其次是强化对高校经费项目管理,并将有效经费进行统一管理以及支配,同时建立统一的分类有序又可扩展的项目代码体系,并严格按照科目挂靠项目代码进行经费支出以及分配。

2.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折旧补偿机制

实现高校固定资产折旧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即一是建立其折旧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二是明确高校折旧补偿的对象,并能够充分响应折旧补偿对象的号召,站在其对象利益基础之上,行使计提折旧工作,同时,全面掌握折旧补偿机制的过程以及可行性;三是切实做好高校折旧补偿会计核算管理,在其高校会计管理过程中所耗费的费用称之为折旧费用,折旧费用是高校了会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切实做好高校会计工作各个阶段的资产损耗,运用有效的会计核算手段,实现折旧核算管理的不断创新与完善。

3.调动净资产类科目以及费用类科目的拟定

4.设置“现金日记账”的拟定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5.加强国家宏观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并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制定国家对教育经费拨款资金使用的信息反馈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掌握资金的流向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的不合理行为,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有效地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制定创收资金申报制度。实行创收资金申报制度,是创收项目申报审批制度的延伸,是对创收项目投资决策的再度审核。它不仅可以及时掌握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时调整、纠正投资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误差,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控制偷税漏税和利用创收资金设立“小金库”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

制定创收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在鼓励高校利用特有的优势开展创收活动的同时,对创收项目的建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通过申报审批,一是可以避免同类项目的过多重复,减少投资的浪费;二是可以杜绝以高校的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收益归个人,亏损归高校)的违规项目立项,堵住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暗渠。

制定会计工作定期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应对高校及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实行半年或一年一次的定期审计,以便及时发现并及时追究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操作行为,及时遏止各类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与继续,把国有资产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6.加快落实会计委派制度,促进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

目前,高校内部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对国有资产的控制缺乏直接的监督机制,监督效果也不尽人意。由政府部门向高校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参与高校重大资金决策,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寓监督于会计工作之中,对国家向高校拨付的教育经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控,既能较好地解决国有产权代表缺位的问题,也有效地控制了个别领导者凭主观意志谎报、虚报收支现象的发生。如此,可以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会计报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使国家全面掌握各高校的真实经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指导方案。

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取消了会计人员对被派往单位的依附关系,可以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排除各种干扰,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抵制个别领导者为谋取私利授意、指使、强制其篡改会计数据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自觉地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可以把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职业纪律、职业道德进行跟踪监督,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地、有效地控制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现象发生。

三、小结

综合上述可知,现阶段内,我国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因而,需不断加强高校会计制度的创新力度,在以上所述不全面创新建议基础之上,通过以一颗积极向上的心态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验以及知识,立足于高校会计发展特点之上,不断创新、敢于创新、勇于创新以及善于创新,为实现高校会计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贡献自身应有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灵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的缺陷及改革前景初探[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08).

[2]吴蕙.高校会计制度缺陷及改革初探[J].现代商业,2010(12).

[3]凌振华.浅谈高校会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2010(18).

[4]邱锡丹.高校会计制度改革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师,2010(08).

[5]万小芳.关于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衔接互认有条件

职保缴满15年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我国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职保缴费相对较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也较高。《暂行办法》适用于上述三种养老险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未退休参保人员,比如曾在农村参加新农保,后又进城务工参加了职保的人员。

《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首先参考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待遇较高的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缴费年限折算有规定

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原有缴费年限不折算

参保者在三个制度间无论怎样衔接转入,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均随之转移,但缴费年限的计算略有差异:《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但如果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原有的缴费年限则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说明称,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年甚至几十分之一年,或者职保缴费一年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退休前一并申请

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改进建议

一、引言

2010年11月,财政部展开广泛调查研究,推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试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以替代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ED)中规定小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其中所称的经营规模较小,是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目前国务院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依据2003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根据不同的行业在指标上做出细微的区分,如表1所示。

本文认为,ED对“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界定值得商榷,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定量标准过高。按照上述小企业分类标准,我国目前97%以上的企业都属于小企业,需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会计标准,而从国际上来看,国外的小企业界定标准远远小于我国的划分标准。因此,ED中小企业界定的定量标准过高,应考虑适当降低以上分类标准,一方面确保小企业划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兼顾国际标准。

二是应考虑划分标准的地区差别。由于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的大小是相对的,不同地区的小企业界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能不算高,可划归为小企业,但对于经济较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可能属于经营规划较大的企业。此外,分行业设置标准还存在一个问题,即现代企业多元化发展愈演愈烈,企业归属于哪个行业有时很难准确划分。

三是缺乏必要的定性标准。仅以定量标准来界定小企业可能有失客观,容易被某些大中型企业所操纵,因此可在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加入定性因子,例如将产权的独立性作为界定小企业的定性因素之一。

四是划分标准不稳定。回顾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制定过程,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已发生了七次变动,而目前由工信部指导制定的最新小企业划分标准又即将出台。这将导致小企业会计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比如某一企业本来不属于小企业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随着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变动,明年可能又被划归为小企业需改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的频繁变动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不利的。

(二)关于ED中的会计科目

1.科目名称的一致性

ED中某些科目所核算的对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两者的名称却不同。出于方便报表使用者阅读报表及降低转换成本的考虑,本文建议统一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名称。需统一的科目名称如表2所示。

通过表2可以看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对象基本相同。因此,建议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改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建议增加的会计科目

(1)建议增加“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用以核算商业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调研结果显示,商业企业在小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ED中并未开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因此,建议增加“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并结合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对该科目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满足小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

(2)建议增加“工程物资”科目

(三)ED中的账务处理

1.工程收入费用不配比

ED中有关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和费用的账务处理规定值得商榷,如表3所示。

2.某一业务的账务处理规定不完整

与相之对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材料已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而尚未进行货款结算的采购业务,企业应作如下处理:收到材料时,只办理验收入库的手续,可暂不填制记账凭证,等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收到并付款后,再编制记账凭证。但如果月末仍未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的,为了使月末的材料做到账实相符,必须对材料按暂估价值入账;下月末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正常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ED更完整,对会计从业人员更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建议ED完整地表述在途物资这一业务处理的规定。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处理

ED规定,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显然,两者的规定矛盾,本文建议ED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即对企业不能可靠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4.费用未做规定

ED未对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作出账务处理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资产成本。鉴于“短期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债券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属性不同,小企业的交易费用处理不能照搬《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建议ED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都计入资产成本。

(四)ED中文本规定的前后不一致

ED中存在多处同一业务处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在此列举三例:

1.职工薪酬的处理(表5)

通过对照有关职工薪酬的前后规定,可以发现ED在总则“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其他职工薪酬(包括管理部门人员工资、销售部门人员工资),一律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在账务处理“2201应付职工薪酬”中规定,企业应根据部门确定不同的薪酬结转科目,如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等。为使前后规定一致,建议将总则第四十七条(三)中的“管理费用”改为“当期损益”。

2.存货盘亏与盘盈的核算(表6)

比较存货的盘亏与盘盈的前后处理规定,不难看出两者关于存货盘盈的处理规定是一致的,但是有关盘亏的处理却有出入。ED中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盘亏应分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而后面账务处理“1302原材料”则规定,存货盘亏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显然,前者关于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将第十五条相应规定改为:借记本科目或“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3.“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核算(表7)

通过表7可见,依照ED中“2701长期借款”的规定,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项目应反映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与后面“长期借款”科目仅反映借款本金的规定冲突,而且前者的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建议将ED中“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规定改成:对于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费用通过“应付利息”核算;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费用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以保持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五)建议ED应该补充的部分

1.关于报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表8)

对于一个小企业来说,长期借款是必不可少的项目,但是ED中未将长期借款列入负债类至少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中;盈余公积是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对小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而ED中同样未将盈余公积列入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中。因此,本文建议将长期借款列入负债类至少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中,将盈余公积列入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中。

2.关于固定资产认定标准

ED未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导致小企业难以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增加职业判断难度。此外,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会因企业规模、总资产大小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因此,建议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一个相对指标来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如若某项资产原值与总资产价值的比例超过某一比例,则认定为“固定资产”,否则就认定为“低值易耗品”。

(六)关于ED的报表问题

ED中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小企业日常业务可以分为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和筹资业务,而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因此,小企业具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此外,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利于分析、评价和预测企业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有利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价;有利于分析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性。通过现金流量表,银行等信贷部门可以了解小企业当前及未来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是否信贷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依据。因此,现金流量表是小企业必须编制和披露的报表,而不能让小企业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结语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已成为经济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制定一方面要满足小企业主要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并减少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另一方面应保持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完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有利于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制度,促进小企业良好运转,而且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解读

就小企业认定的三个标准(或者条件)来说,第一条“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这是国际通用的标准之一,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SBA)、英国皇家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等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中都有类似的表述。

第三条“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因为与大中型企业不同,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税务、财政等,而不是投资人。因此,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是母公司了,能够控制其它企业,那么就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其股东就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对该企业从高要求,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家企业是某家企业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统一会计政策,子公司也会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以强调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三、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完善

针对上述解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应该把涵盖的行业范围扩大,把金融业、房地产业、电信业等行业都列入划分标准。第二,划分中小企业的三大指标(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可以减少,譬如只采用从业人员数、销售额。第三,对于非公司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广义上也属于小企业的范畴,因此,只要符合小企业量化标准的,应不区分所有制及企业性质,都应纳入本准则之小企业范围。第四,可以考虑从小企业中划出微型企业。

可以预期,未来纳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范围的企业肯定都是“小企业”,今后也不会再有“中小企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将是“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而前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吴亚东:《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研究与实证分析》,江苏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批评话语分析是指通过分析语篇的形式来研究话语、意识形态以及权力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话语分析形式。本文将以费尔克劳的话语分析理论框架为基础,对滴滴公司的《关于网约车征求意见我们的一些看法》一文进行话语研究,从而展示话语背后的隐含意义,唤起读者的批评性阅读意识。

【关键词】网约车意见稿语体链互语语言分析

一、话语结构的分析

二、话语互动的分析

2.语言和符号分析。

[1]Fairclough,N.AnalysisDiscourse:TextualAnalysisforSocialResearch.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2003.

[2]Halliday,M.A.K.AnIntroductiontoFunctionalGrammar.Beijing:ForeignLanguageandTeachingResearchPressandArnold.199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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