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教材费按《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3年秋季-2024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3〕42号)规定的品种和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号核定的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教〔2016〕66号)文件,对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免除学杂费。与教材配套的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二)民办学校。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文件规定执行。

1.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3〕95号)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普通小学减免360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70元/生·期。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见附件2。

(二)课本费。见附件3。

(三)作业本费。见附件1。

(六)住宿费。按照省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高中阶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高中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住宿费,由市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200元/生·期。

(七)伙食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50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八)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学校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见附件1)。

(九)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十)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十一)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十二)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

按照《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调整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3〕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7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500元/生·月,标准园450元/生·月。市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26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23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200元/生·月,标准园180元/生·月。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保教费依据《关于发布2021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1〕87号)和《关于发布2022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2〕49号)、《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的通知》(潭教通〔2023〕47号)文件规定,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三)民办幼儿园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前将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及退费政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但必须建立学校财务账代收费往来科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除校外活动费、研学实践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一)中小学校。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五、纪律要求

(二)严守收费底线。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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