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二手车,没开几天毛病不断,车主着急上火,如何维权?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0日,刘某通过第三人介绍,打算在王某处购买一辆二手车,王某在介绍中称该车为抵账车,并一再保证车辆为“新车”。随后双方约定车价为14万元,因车辆原登记在李某名下,刘某支付购车款后,与李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过户。
在使用过程中,刘某察觉到车辆存在一些问题。后刘某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此车为重大事故车。感到被骗的刘某十分气愤,找到王某、李某沟通退车未果后,遂将二人一同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购车款14万元,并承担车辆保险费。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购车中的沟通自己没有参与,只是配合了过户。
法院审理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以及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刘某将车辆返还王某,王某于同日返还刘某购车款12.8万元并支付保险费700元;刘某配合将上述车辆恢复更名过户至李某名下。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诚实守信。销售者对于车辆是否存在权利、质量瑕疵,应自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应在购买前对车辆的状况进行充分检查,如发现所购买的车辆与约定的情形不符,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长春市绿园法院
原标题:《【“典”滴生活】14万买“新车”竟是重大事故车?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