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商务[2024]280号2024-09-06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贴对象。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须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福建省内转让本人名下的福建号牌乘用车,在厦门市内购买车身价5万元(价税合计,含5万元)以上乘用车新车并在福建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乘用车。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取得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厦门市购买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福建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第四条补贴标准。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全市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区不得叠加。
第五条补贴原则。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按照“省内转让、本地购车、本地申请”原则执行。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可任选一项,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另一项补贴时不予受理。
第三章补贴申请
第六条统一申请平台。根据省商务厅公开征选结果,中国银联云闪付平台作为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中国银联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联)负责补贴政策线上线下服务工作,推动补贴顺畅、安全、高效发放。
第八条申请受理地。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须为厦门市。
1.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本人持有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3.新车信息。包括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新车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4.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申请材料要求。
1.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2.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6月11日(含当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须在福建省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厦门市内购买新车,获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4.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日期为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为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四章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材料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复核。鼓励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加快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审核结果反馈。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次活动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原则上,各区须于收到审核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资金安排。市商务局根据整体资金安排规模分配到各区。
第十五条补贴发放。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补贴兑现进度分批次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提前拨付资金至平台方。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平台方将补贴金额发放给消费者。
第十六条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中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资金使用进度较慢或无法使用的区,市商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压实平台责任。厦门银联应当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并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控制,有效阻止套现、非法牟利等现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是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资金结算、审计和绩效自评,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督促厦门银联做好平台服务,督促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囤货、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查处不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并协助提供查询发票信息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