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
一、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汽车节能减排的要求
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此后,这一减征乘用车购置税的政策连续施行多年。2016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减征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促进了乘用车技术进步。
三、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
(一)、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2010年5月26日,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2011年9月7日,三部委又印发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推广补贴标准不变。
(二)、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2012年3月6日,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2015年5月7日,三部委又印发通知,继续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汽车包括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三部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通知》,对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轻型、重型商用车继续实施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并分别明确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截止2023年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发布第五十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四、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信部等五部门于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其实质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6月15日,五部委发布了修订后的《积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2023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是为了保障实现2025年油耗目标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
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汽车节能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我国于2011年制定发布GB27999-201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在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的全新评价体系。自2012年起,工信部组织启动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2016-2020年)的制定工作。2013年3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明确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2014年12月22日,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4),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31日,发布了GB27999-201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GB19578—202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起,《公告》内全部适用车型应满足新标准限值要求。这两项标准是面向2025年的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
实施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旨在推动持续降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使我国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在2025年下降至4L/100km(NEDC工况),对应二氧化碳排放约为95g/km(NEDC工况)。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确定2025年及以前各年度纯电动乘用车、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给予一定优惠,电能消耗量仍按0计算,但核算倍数逐步退坡,由2.0(2021年)逐步退至1.0(2025年)。同时,乘用车第五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继续沿用先宽松后严格,按年度导入的实施方案。具体见下表:
二、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和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自2008年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启动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研究工作。截止目前,已制定完成了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2099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初步建立起轻型商用车节能标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20年全面实施,在降低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先进技能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发展,显著提升了轻型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降低汽车碳排放。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从2020年开始着手进行《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四阶段)标准前期预研工作。2020年6月2日,《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233-2020)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可参照执行。该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的车辆,不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其他燃料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三、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和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自2008年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在工信部和国标委的指导下启动了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研究工作。截止目前,已制定完成了GB/T2784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GB30510《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标准,初步建立起重型商用车节能标准体系。其中,第一、二、三阶段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9年实施,在降低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先进技能技术的引进、应用和发展,显著提升了重型商用车的燃油经济性,降低汽车碳排放。
2021年10月11日,GB/T27840—202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发布,对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试规程、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本标准是对GB/T27840—2011的修订。通过标准修订,引入了更适合我国道路和车辆状态的中国工况,进一步完善了底盘测功机及模拟计算综合评价体系,为保障我国2025年重型商用车节能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标准实施是执行第四阶段重型商用车油耗测试,将从C-WTVC循环切换到CHTC循环工况。
2022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征求《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作业汽车,包括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等。本标准是对GB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修订。与GB30510—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更改了车型综合燃料消耗量测定方法,二是增加了专用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要求,三是更改了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四是增加了与限值对应的CO2排放量参考值的计算方法,五是更改了生产一致性要求,六是增加了认证扩展要求。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商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确定到2025年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加严约15%作为总体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