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仅为车辆保险服务资格招标,该资格仅适用于服务周期内安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采购人负责向各公务用车保险定点供应商(中标人)分配承保业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2022年8月21日零时至2025年8月20日24时止。
自主定价系数(除开NCD系数)为0.65---1.35之间(各投标单位在规定区间内自行填报)
1、参保车辆:安乡县公务用车。
2、投保项目:
①强制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进行下浮);
②第三者责任险(按赔付限额不低于200万元计算);
③车辆损失险;
④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赔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座计算);
1、要求投标人对参保的政府公务用车设定承保条件和计算承保费用时,只考虑车型因素,不考虑车龄、驾驶员、事故记录等其他因素。
2、本项目对各投标人报价按各商业险种综合优惠费率评分,为此,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投标费率报价单》格式报出各商业险种的综合优惠率,不得有漏项或错项。
3、若两名中标人投标的优惠费率不一致,采购人则按各中标人的实际中标费率签订和履行保险服务协议。
4、本次招标所确定的承保费率标准,适用于安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1、定点保险公司对公务用车保险业务必须设立专职部门,委派专人负责,建立定点保险专户档案,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有关单位投保情况和理赔情况,自觉接受采购人和投保单位的监督;合同期内,如定点保险公司因服务质量差、理赔不到位,一年内三次被有效投诉的,采购人终止其合同,其缺位从本轮招标的排位中依次选择。
2、定点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不得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采购人要求定点保险公司向采购人实行定点保险业务保险单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是办理保费结算的必要条件。
4、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末向采购人报送当月定点保险业务报表(承保、理赔情况),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案,应即时报备。
5、定点保险公司应实行365×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保险责任事故。
6、定点保险公司应针对公务车保险服务配备足够的专业服务人员和事故查勘工具,以保证为承保车辆提供及时、专业的服务。
7、投保车辆在安乡县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初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定点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主动为投保单位办理赔付手续。
8、定点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快速。在投保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定点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与投保单位双方确认后,在十天内赔偿结案,并将赔偿款足额直接支付给投保单位。
9、定点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承保车辆事故查勘、定损、修理、赔付的过程中,不得谋取私利,损害投保单位和采购人的利益。
10、定点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车辆到期的前十日向投保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保险到期的车辆情况,以便办理续保手续。定点保险公司未及时向投保单位提供车辆保险到期情况,致使投保车辆脱保,事故得不到赔偿,定点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11、定点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单位搞好安全教育并提供保险理赔咨询服务。
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
投标人应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网络系统、能实现远程定损、网上快速理赔及支付,且实现全国预赔。
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安乡县2022-2024年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服务方案。
本次招标机动车商业险承保系数:机动车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除开NCD系数)为0.65(如遇政策调整或者变化按政策进行调整)。各投标人应响应以上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售后服务能力,具有车险理赔服务网点。
投标人应提供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颁布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具有专职的理赔人员。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车险理赔能力,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投标人应具有查勘理赔所需车辆。
自主定价系数:上传投标人“机动车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书面承诺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各投标人自主定价系数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系数为0.65)的计5分。否则该项不得分。(最高分5分;客观分)
保费投诉情况:提供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文件中的投标人名下加下划线);2021年四季度亿元保费投诉情况:亿元保费投诉量≤3件的计6分;3件<亿元保费投诉量≤5件的计5分;5件<亿元保费投诉量亿元保费投诉量≤10件的计4分,亿元保费投诉量亿元保费投诉量≥11件的计1分。未按以上要求提供不得分。模糊不清不得分。(最高分6分;客观分)
偿付能力:投标人或其总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报表为计分依据;投标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99%的计6分;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19%-200%计7分;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20%-269%计8分;偿付能力充足率≥270%的计9分;注:提供投标人或其总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报表为计分依据。未提供不得分,模糊不清不得分。(最高分9分;客观分)
服务网点:提供经营网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后上传,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在常德市属各区县市设立的经营网点:每一个经营网点计2分,最多计20分。注:1、经营网点指武陵区、鼎城、石门县、安乡县、桃源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津市、经开区的经营网点;2、只计算分(支)公司级别的经营网点;3、每个区县市只计算一个经营网点;4、提供经营网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后上传,否则不得分。(最高分20分;客观分)
查勘理赔车辆:提供查勘理赔车辆汇总表加盖公章(格式自拟)、提供投标人车辆行驶证原件扫描件上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投标人事故查勘车辆配备:每辆计1分,最多计10分(车辆所有人必须为投标人)(最高分10分;客观分)
理赔网络系统:提供远程定损、网上快速理赔及支付、全国通赔操作页面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网络系统、能实现远程定损、网上快速理赔及支付,且实现全国预赔付的,计5分,没有不计分(最高分5分;客观分)
理赔人员:提供:1、在常德市范围内车险理赔服务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格式自拟);2、投标人为车险理赔服务人员购买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上传,否则不得分);理赔人员配置:投标人在常德市范围内车险理赔服务人员配置有10人及以上的,计10分。每少1人减1分。(最高分10分;客观分)
类似业绩: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投标人2019年以来有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个计2.5分,最多计10分。(最高分10分;客观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