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开放合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要求,更好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现将《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持辽宁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第三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行业稳定风险研判,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第四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合理预测车辆更新需求。要指导申请人规范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下达进度及国家规定比例安排。第十六条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第十七条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违法行为的,省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将资金收缴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域。具体按照《辽宁省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管理办法》(辽发改环资〔2024〕489号)中资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