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刘女士试驾400多斤的摩托车,不慎摔倒将车子摔坏,刘女士自己身上也有擦伤。事后,店家向刘女士索赔:你花4万将损坏的摩托车买走吧!
刘女士平时非常喜欢摩托车,这一天,朋友告诉她某摩托车店里正在搞试驾活动,于是刘女士便慕名前往参加试驾活动,顺便看看有没有自己喜欢的摩托车。
在试驾活动开始之前,店家给了刘女士一份协议,内容是关于试驾活动。刘女士也没有多想就签了字。签过协议以后,店方就着手给刘女士安排试驾车辆。
当天刘女士试驾的是一辆大马力的豪华摩托车,车身也比较庞大,整车重达400多斤。上车试驾的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然而当刘女士减速准备停车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由于刘女士使用的是前刹,车身由于惯性抖往前直窜了一下,瘦弱的刘女士无法控制住车子,直接连人带车摔倒了,好在当时车速已经降低,没出什么大事。
在众人七手八脚地帮助下,沉重的摩托车被扶了起来。经过检查,刘女士身上多处受伤,车子也有轻微的损伤。受惊的刘女士还没完全平复心情,店家就拉着她坐下来谈车子赔偿的事情。
店方的这个做法让刘女士心里很不舒服。
在这次的意外事件中,刘女士和车子都有损伤,而店家只关心自己的摩托车却不关心刘女士的受伤情况,难道自己还没有一辆摩托车来得重要?
店方表示,刘女士在试驾之前已经和他们签订了试驾协议,现在由于她的问题将摩托车摔坏,因此刘女士必须要按照协议来赔偿摩托车的维修费用。
店方表示,摩托车的左前叶板被擦伤了两块,因此刘女士需要赔偿1600多元的维修费。刘女士觉得叶子板只是擦伤了一点点,根本不需要这么贵的维修费用,因此并不同意这个赔偿数额。
经过调解以后,店方表示刘女士只要赔偿1200元就可以了,但是刘女士还是认为赔偿钱不够合理。经过几次调解以后,店方也许是失去了耐心。
店方直接向刘女士提出,干脆走流程直接花40000多元将摩托车买回去吧!四万多钱不是小数目对于这个赔偿要求,刘女士更加不同意了。
对于摩托车的赔偿,有人认为既然是刘女士试驾时摔坏的,那么赔钱是应该的,不过也有人认为,店家在刘女士选择这么大型的车子时就应当进行劝阻,不然车子也不会损坏。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店方对于刘女士的索赔是否合理?
一、刘女士试驾摩托车的行为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刘女士虽然是去店里试驾了车辆,但是试驾其实也是消费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就和试吃食品之类的行为是一样的,都是商家为了促进消费而举办的活动。
因此,像试驾、试吃这种以消费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如何看待刘女士和店方签订的试驾协议?
本案中,在刘女士试驾之前,店方和她签订了一份协议,在协议中有一条内容为,如果刘女士在试驾过程中损伤车辆,那么刘女士应当要进行赔偿。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该条内容是协议上的固定内容,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格式条款。而这条格式条款对于试驾者来说明显就是不公平的。
具体说来,这条格式条款的内容只表明了试驾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却排除了作为经营者的责任,无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属于是无效条款。
三、店方需要对刘女士的摔伤承担责任吗?
1、刘女士去该店试驾摩托车,那么她和店方就形成了消费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店家,应当要做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可靠的消费环境。
本案中的店家在刘女士试驾摩托车之前,并没有完全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的身子比较单薄,作为有经验的店家,应当为她推荐适合她的摩托车。因此,店方应当对刘女士摔伤承担责任。
2、店方没有指导刘女士选择合适的车子,同时也没有预见作为柔弱的女子驾驶400多斤的大型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这也是导致刘女士摔伤的原因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而导致顾客受伤,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店在试驾前没有及时提醒刘女士,因此应当要赔偿她的治疗费等费用。
四、刘女士需要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吗?
事发当时,刘女士正驾驶着该辆摩托车,而她在停车时没有掌控好车子也是造成车子被擦损的主要原因。
虽然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店方,但是根据《民法典》,如果是由于借用等情形造成车辆损害的,应当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责任。因此,刘女士需要对摩托车的损坏进行合理的赔偿。
五、最后,刘女士选择了报警。交警在勘察了现场以及了解了整起事故的前因后果以后,裁定刘女士承担7成责任,店方承担3成责任。
经过评估,摩托车的车损为1000元。根据以上责任的认定,最终刘女士向店方赔偿了7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