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部署安排,更好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政策实施期从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开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其间各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后,自行确定补贴政策是否执行,并及时发布公告。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各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山东省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三、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各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取得。
四、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信息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可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三)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信息推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初审信息进行复核后反馈各市,由各市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月汇总一次补贴发放信息及金额,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补贴资金管理
六、监督管理要求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商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各市制定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方可发布实施。
(七)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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