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落实和监管,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page]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浙江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符合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共14家,详见《浙江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附6)。

第十一条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2.3)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兑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page]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信息系统启用后,原有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数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填写打印,同时要求各地回收企业要将2009年1月1日至8月10日回收车辆信息补充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政策,省财政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以及各市、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情况,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汇总核实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商务部清算。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

第二十四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至省商务厅,并抄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page]

第二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价格欺诈、相互串通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THE END
1.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拟兑现对象(第九批)的公示(发改环资〔2024〕1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6号)、《2024年柯桥区汽车以旧换新加力活动实施方案》(绍柯消专〔2024〕10 号)等文件精神,经消费者申报、我局审核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第九批)符合要求的项目共394个,现予以http://www.kq.gov.cn/art/2024/11/26/art_1229405427_4199584.html
2.2024年第二十五周报废车产业新闻事件(精华版)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三、山东省淄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最高补贴1万元)http://www.yuchengchina.com/show-645.html
3.最高补贴12000元浙江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再加码那么,浙江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有哪些新变化?置换更新补贴又要如何申请? 最高补贴12000元 浙江汽车新政出台 据“浙江发布”微信公众号,为进一步推进汽车置换更新,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销售企业购置7座(含)以下(含7座)新乘用车,可申请一次性汽车置换补贴。 https://www.cztv.com/newsDetail/687195
4.中央财政加码!中金解读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新规其中中央承担的比例高于以往,例如2009年家电以旧换新中,中央承担的比例为80%;2024年4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3]》中“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在目前地方政府财政受制于房地产市场低迷和隐性债务管理的背景下,中央财政发力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上升,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72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