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高达万元!绍兴市以旧换新政策细则来啦

近日,绍兴市商务局和绍兴市财政局公开了关于印发《绍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绍政发〔2024〕8号)和《绍兴市商务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绍商务联发〔2024〕3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4〕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商务局绍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绍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和《绍兴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挖掘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现根据《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和《绍兴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除特别标注外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该项补贴不可与各地汽车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名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二)补贴申领程序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月底前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分市县补贴申领汇总信息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汇总并对分市县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申请建议,向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报送资金安排建议函。经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发文件。补贴受理地收到文件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财政保障

政策实施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省与地方进行清算,各区、县(市)应及时汇总各自补贴发放情况,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汇总我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将统一汇总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二、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报废更新补贴

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在绍兴市购置(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准)价格1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的新能源乘用车或国六B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报废更新补贴2000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支持一定数量车辆,如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将发布政策结束公告。该项补贴可与各地汽车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其中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后(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后(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乘用车。

拟申请此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依托各地现有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三、二手车出口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二手车出口企业从自然人名下收购在省内注册登记半年以上的二手乘用车,并出口至境外的。

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二)申领程序

申请支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手车出口奖励申请表,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转移登记记录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标有出口二手乘用车识别代号的《出口许可证》及附加信息表、《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附含有企业名称、出口许可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金额、出口国家(地区)、海关清关日期等信息的excel表格。上述《出口许可证》《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可通过上级部门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机动车让登记证书、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材料要求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

二手乘用车出口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各区、县(市)明确符合要求的二手车出口,根据各自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等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四、汽车展销活动补贴

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参加在属地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展销活动的参展商,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二)审核流程

各区、县(市)明确符合要求的汽车展销活动名录,并根据各自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等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五、二手车做大做强奖励

六、家电消费补贴

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企业购买达到一级能效(水效)且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家电产品,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0%左右享受立减补贴(单笔成交价不低于5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厨卫家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单笔订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项目服务机构由市商务部门统一选取或各区、县(市)自行选择,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市)择优选择,具体参与活动家电品类、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七、家电展销活动补贴

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属地商务部门备案、举办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电展销活动,给予主办方最高10万元/场一次性奖励。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各区、县(市)明确符合要求的家电展销活动名录,并根据各自具体补贴要求、补贴标准等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八、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补贴

鼓励各地支持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对消费者将个人名下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后并购买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予以10%补贴,最高不超过250元/辆。参与政策实施的商家、报废回收网点、补贴形式、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联合设立回收、补贴申领、注销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各区、县(市)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业务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定期对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牵头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复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各地非标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省级年度任务指标完成等情况予以奖补。市级业务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各区、县(市)非标电动自行车补贴发放情况,并向省商务厅报送补贴发放情况。省商务厅对市县补贴申领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复核并一次性下达奖补资金。

九、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5月28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操作细则。

THE END
1.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拟兑现对象(第九批)的公示(发改环资〔2024〕1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6号)、《2024年柯桥区汽车以旧换新加力活动实施方案》(绍柯消专〔2024〕10 号)等文件精神,经消费者申报、我局审核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第九批)符合要求的项目共394个,现予以http://www.kq.gov.cn/art/2024/11/26/art_1229405427_4199584.html
2.2024年第二十五周报废车产业新闻事件(精华版)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报废注销1辆旧车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 三、山东省淄博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最高补贴1万元)http://www.yuchengchina.com/show-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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