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自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上海市进一步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在《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沪发改规范〔2024〕10号)、《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沪商规〔2024〕14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2万元购车补贴。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转让登记手续须在本市完成。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本市政策实施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外牌旧车,且该旧车未申请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补贴政策。
(三)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转让名下的外牌旧车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交易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均应当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购买日期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均应当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以旧换新购买燃油车补贴申请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负责受理以旧换新购买纯电动车补贴申请和审核;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以旧换新购买燃油车补贴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转让登记以及注册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车辆排放标准等校验审核工作。
四、实施流程
(一)申请
(二)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依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汽车销售机构填报的销售信息等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转让外牌旧车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的,或者申请人已使用该外牌旧车申请本市各类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旧换新购买纯电动汽车和燃油车补贴等;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以旧换新购买燃油车补贴中旧车不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4.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或新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的;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在补贴申领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或者新车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
五、资金安排
经公示无异议和集体审议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根据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资金审核拨付。
六、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个人消费者申请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其他情形的,仍参照《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沪发改规范〔2024〕10号)、《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沪商规〔2024〕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