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大型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促进上海汽车更新消费,出台了《2024年上海市旧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登记为非营运用途的新燃油乘用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在本市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燃油乘用车,本市将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购车补贴2800元。
法规详情如下
补贴范围及标准
报废车辆标准:全面注销登记
个人用户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自有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领取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和《机动车注销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车辆过户标准:完成过户登记
个人用户将符合规定的燃油乘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时(不包括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符合汽车排放标准:国6b
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如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系列标准);机动车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境保护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身版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6-2016代替.5-2013)
补贴对象
旧车以旧换新补贴的申请者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个人车主,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各类未缴税费信息;
2.违法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
3.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4.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受到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信息;
5.让别人代录乐谱、为别人录乐谱或者代替别人介绍录乐谱的情况;
6.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信息;
7.生效判决未执行情况;
8.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列入严重失信被调查对象的信息。
(二)注册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且申请人未申请补贴
(三)移交、报废日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个人用户报废沪牌二手车的,报废日期应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上载明的交接日期为准;个人用户转让沪牌二手车的,转让日期应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发票日期为准。
(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车应当满足国VIb排放标准。
个人用户购买新车须符合国Ⅵb排放标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发票日期为准。
国VIb排放标准为:汽油车一氧化碳排放量不得超过500mg/km;非甲烷总烃不得超过35mg/km;氮氧化物不得超过35mg/km;PM细颗粒物不得超过3mg/km。
(五)新车登记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办理,且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属性
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车须于2025年1月31日前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日期以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为准,所购新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改变使用属性为营运属性。
申请车辆补贴
1.二手车
1.二手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海牌照、国Ⅴ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
2、登记的老旧汽车车牌号码须为上海市车牌号(含沪C);车辆类型为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型),不包括大型客车、小型货车、大型货车等其他类型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或“营运转非营运性”)。
3.车辆排放标准:满足国Ⅴ及以下排放要求的燃油乘用车。车辆排放标准参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境保护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5.老旧车辆处置方式包括转让(不含变更)和报废,处置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2.新车
1、新车为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VIb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燃油乘用车(包括符合排放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并取得本市汽车销售代理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发票的发票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2、机动车排放标准:满足国Ⅵb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乘用车。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的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标准可在机动车环境保护网公众查询网站上查询。
()或者随身版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3.新购车辆须于2025年1月31日前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本市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
便捷的渠道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审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