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复旦大学微电子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400号综合楼207室,系被害人孟福贵之长子。
诉讼代理人李庄,男,汉族,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时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
诉讼代理人田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系本案轻伤害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孟慧英,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著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系武文元之妻。
被告人武瑞军,又名四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21024013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保安从业资格证书,住本市小店区汇鑫苑小区5号楼1单元1202(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吴家堡村北街3排31号)。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霄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建荣,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海东,又名高树青,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4030473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小店区刘家堡乡洛阳村(户籍所在地:大同市矿区台北里自建房)。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慧平,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彦忠,又名李忠,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107242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保安从业资格证书,暂住本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店村(户籍所在地:忻州市紫岩乡十家村三队一组27)。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俊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9011258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昌盛街(户籍所在地:五台县高洪口乡寺湾村东街东巷3号)200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另十天,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安巍,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逯仙鹤,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繁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8607113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吴家堡村柒星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繁峙县光裕堡乡富家庄村1号),201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蔚建芳,张富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胜峰,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3092021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本市本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吴家堡村柒星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忻州市紫岩乡十家村三队二组7号)。201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志萍,田雁玲,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国军(略)
被告人常鹏(略)
被告人杨世文(略)
被告人李根虎(略)
被告人赵永红(略)
被告人侯晓东(略)
被告人高飞(略)
被告人刘晓瑞(略)
被告人张建文(略)
被告人钟少敏(略)
被告人弥华(略)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武瑞军为谋取经济利益,召集被告人李彦忠、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和赵伟(在逃)等人在本市小店区康宁街太原市柒星物业安保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预谋对本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被告人武瑞军安排被告人李彦忠带一组人负责控制房屋中的人,被告人乔国军、赵永红、侯晓东各带一组人负责阻拦村民,还安排被告人乔国军负责指挥挖掘机拆除房屋。被告人武瑞军要求准备镐把、砖头,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会后,被告人杨世文做好车辆准备工作,并将被告人常鹏事先购买的多根镐把予以分发。被告人李彦忠安排本组的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
案发当天,被告人武瑞军、李根虎指使被告人弥华包庇被告人武瑞军,后被告人李根虎、弥华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对被告人武瑞军进行包庇。
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于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永红于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侯晓东于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飞于2010年12月21日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根虎、弥华故意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1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对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俊奇、逯仙鹤、赵永红、侯晓东、高飞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诉称:
1、依法追究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弥华等十七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十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其误工费0.01元、交通费0.01元、住宿费0.0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0.01元、以上共计0.04元,并负连带责任。其表示本案各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为了金钱、利益,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夺取一名六旬老人的生命,各被告人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的伤害不是用金钱来赔偿就可以了结,原告人对各被告人坚决不予谅解,并向法庭出示了1997年12月22日古寨村民委员会《九七年村民宅基地确定后的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本案个被告人的强拆致人死亡、毁坏财物的行为,完全系其个人的犯罪行为,对此野蛮行径,采取暴力手段拆迁房屋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严惩。
1、依法追究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故意伤害)、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被告人武瑞军对组织人员拆除二被害人的房屋的行为不持异议,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其辩称在当晚开会时没有安排准备砖头、镐把、也没有讲过遇到有人反抗,可以打人。其当庭出示了一份绘制的打斗现场景图,以证实被害人孟富贵的死亡是其在与张俊奇的打斗中头顶枕部剧烈触墙碰撞而死亡。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武瑞军没有安排打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是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临时起意,产生新的犯意,被害人死伤的后果不应当由武瑞军承担任何责任;2、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害人孟福贵左顶枕部损伤不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打击形成,仰面摔倒在现场墙角处可以形成;3、被害人被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4、被告人武瑞军有立功表现。据此认为,被告人武瑞军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应对其宣告无罪。
其辩护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
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已因本案获得了超额赔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高海东辩称,其从未打过被害人孟福贵,孟福贵之死与其无关,在被送入看守所之前受到刑讯逼供,才供述打过受害人孟福贵的腿部,在进入看守所以后的讯问中未收到刑讯逼供。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海东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的头部,以及认定被害人孟福贵头部损伤系棍棒类钝性物体物体作用形成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神申请重新鉴定。
被害人李彦忠辩称,在院中打的是被害人孟福贵的左小腿,未打过他的右腿。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彦忠履行的是单位的职务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被告人李艳忠没有伤害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被告人李艳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俊其是对起诉的指控的犯罪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俊其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未致被害人孟富贵死亡,系从犯,且系自首,其在一审时已对武文元被损财物进行赔偿,取得武文元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逯仙鹤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未实施殴打行为,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又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胜峰辩称,其当时只是按照事先架设伸缩梯,不知道院中发生了什么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先也不知道要拆房,其不具有损坏财物的故意。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胜峰并未听到李艳忠可以打人的安排,只是架设了梯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拆迁是单位安排的,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乔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常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杨世文辩称,其没有分发搞吧,起诉书指控其受被告人乔国军指使指挥挖掘机与事实不符。其当时在现场和乔国军在一起,乔国军给其打了个手势,其也是照着他的手势给挖掘机司机打了个手势指挥了一下,其不明白乔国军大得手势是什么意思,打了手势以后挖掘机在墙的下面挖了个洞。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世文没有毁坏他人财产的故意,其也没有预谋非法强行拆除,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
被告人李根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永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侯晓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高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晓瑞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建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钟少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弥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武瑞军为谋取经济利益,召集被告人李艳忠、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和赵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本市小店区康宁街太原市七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预谋对本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害人孟富贵(男,时年53岁),武文元(男,时年38岁)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被告人武瑞军安排被告人李艳忠带一组人负责控制房屋中的人,被告人乔国军、赵永红、侯晓东各带一组人负责阻拦村民,还安排被告人乔国军负责指挥挖掘机拆除房屋。被告人武瑞军要求准备镐把,砖头,如果遇到抵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会后,被告人杨世文做好车辆准备工作,并将被告人常鹏事先购买好的多根镐把予以分发。被告人李艳忠安排本组的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被告人赵永红于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侯晓东于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高飞于2010年12月21日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孟福生(系被害人孟富贵的三哥)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报案材料:今天凌晨2时50分许,我接到邻居通知,说我弟弟孟福贵在新房别人打伤,我驯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我弟弟被扔在道边上,当时呼呼吸已经很微弱,后脑部有很大的肿块,身上有多处瘀肿,同村的武文元也被打伤,满身是血,身后我弟弟的房子屋顶被掀开,房子被拆毁,我弟弟躺在地上,裤子被脱下,场面很惨。
询问笔录:孟福贵仰面躺在地上,嘴和鼻子都流着血,昏迷不醒,只有出的气,听不到吸进去的气,他躺的位置距离他家邻居武文元家的西院墙大概西北方向六、七米远,孟富贵家的后墙及房顶全部被拆除,武文元家的后房墙被拆掉一个大洞,在现场还看到武文元的左手受伤流血。
2、孟慧英(系被害人武文元的妻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报案材料:2010年10月30日晚上,我家新房被挖机损坏4间房屋,大约是在2005年盖的,当时花了20来万,组合柜被损坏大约2500元。
3、孟建伟(系被害人孟福贵之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报案材料:2010年10月30日凌晨,我家位于古寨村东北角的八间房屋被人损坏,约140平米。我父亲的手机和手电丢失,手机是AUX牌的,于两三年前购买。
询问笔录:公安人员出示从左兆垚处扣押的AUX手机,辨认后表示那部手机就是其父亲生前使用的。
二、证人证言
(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财物损失情况的证言
1、崔海明(古寨村村民)证言:小名叫崔五货。打架结束后,我到了现场,看见孟福贵在地上仰面躺着,武文元在孟福贵南侧6-7米远的地方站着,听见武文元在说“打死人了,打死人了”,这个过程中我听见武文元还在喘气,我胆小没到近处看,我一直在孟福贵的南面2-3米的地方站着,看见武文元握着一只手,具体哪只手记不清了。
2、高改生(古寨村村民)证言:大约2时30分左右,我听到房后面有很大的咚咚声,我丈夫孟春元出去看情况,过了一会我也出去,看见放后面有一辆挖掘车,车头朝东正准备离开,同时旁边地上还站着一群人,停着一辆依维客车。我当时听到争吵喊叫的声音。我没看到我丈夫孟春元,担心他是不是有事,就向这群人跑去,刚跑了几步,就有两个人拿着棍子向我跑来,我当时害怕他们打我,就转身跑回我家了。大约过了四、五分钟,这些人走了,我又出去,当时现场地上躺着两个人,我走近看,发现是我们村的孟福贵和武文元,武文元听到我说话,醒了要打110报警,我就把我的手机给他。
我看到附近站着的这群人大概有30多人,身穿黑色衣服,头戴安全帽似的帽子,好像也是黑色的。追我的这两个人也是穿黑色衣服,戴那种帽子,拿着约40公分长的棍子,像是胶皮棒。我看到孟福贵很费劲地呼气,武文元捂着左手,好像是左手流血受伤了。还看到他俩家的房子后墙像是刚被拆了。孟福贵家的房子后墙及房顶被拆毁,武文元家的房子后墙被拆了很大一个洞。
3、何福花(古寨村村民)证言:凌晨2时许,听到“咚咙、咚咙”的声音,像是在拆房子,我出去站在房顶上看到一台挖掘机的铲子在拆孟福贵家的房顶,过了大约10分钟,我听到外面没有声音就出去了,看到武文元手上流着血,孟福贵躺倒在他家房后附近的地上,旁边流着一滩血,从嘴里及鼻部不断发出“呼、呼”吐气的声音。当时孟福贵的房后情况被他家的前院房挡住了,我没看见其他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武文元好像是左手受伤流血了,在我家门外路口站的。
4、孟狗清(古寨村村民)证言:凌晨我听见外面有挖机“哇哇”拆墙的声音,我出去想看个究竟,刚下台阶时就过来一个人让我回去,我就转身回家,这个人还朝我的背部用一个棍子顶了一下(没有故意打的意思,就是催我回家的意思)。这个人我没看清,听口音是本地人。几分钟后听见外面没有什么动静的,我又出来,最后看见武文元在他房子跟前的路上站着,孟福贵朝天躺的。当时现场有二、三十人,每个人都拿的一根棍子,因天黑穿着方面没有看清楚。棍子长50cm左右,粗7-8cm。
5、孟春元(古寨村村民)证言:当天凌晨2:30左右,我家后面有用挖机拆房的轰轰声,我起来走到武文元家拐角处,被两名中年男子拦住,是其中一个男子拦的并拽的我,西南墙拐角站着十来个人,都手拿锹把,除此之外我什么也没看见。随后我去了孟福贵在村里的另一个住处。他老婆说他今天晚上就在南延工程施工地的家中睡觉,我就又回了现场。看到孟福贵在武文元家后西墙的路上头南脚北躺的,是仰面平躺的。我叫了几声他没有答应,见有喘气症状,上身穿衣服,肚脐直至膝盖全部裸露,裤腰被拨落在膝盖处,我回家拿了件大衣给他盖上。
(二)证实强行拆除过程有关情况的证言
6、武瑞生(系被告人武瑞军之兄)证言:2010年10月29日晚上我到了小店康宁街公司办公地点会议室开会,十一个队长基本都来齐了,参会的有武瑞军、乔海军、赵永红、常鹏、钟少敏、刘晓瑞、李彦忠、张建文、闫志宏、高飞、侯晓东。武瑞军主持会议,安排去古寨村拆迁任务。安排李彦忠带一个组,负责检查房屋内是否有人,确保没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迁;乔海军带一个组,负责被拆迁的房子北面的警戒和挖机;赵永红带领一个组,负责被拆迁的房子东面警戒;侯晓东带一个组,负责被拆迁的房子西面的警戒,其余中队长各自带领队员负责警戒工作。要拆东、西面一共两户。去现场的人大约有四、五十人。武瑞军安排李彦忠确保被拆迁房屋没有人员,如果有人就强行带离现场。安排穿便衣统一戴白手套。带没带灭火器记不清了。
会上李彦忠说道应该是有一户屋内没人,同时说另一户可能有人。武瑞军安排如果有人反抗阻拦拆迁的话,控制起来强行带离现场,然后李彦忠这组先撤离,由乔海军负责指挥挖机拆房。武瑞军安排赵永红到现场后先设路障,就是在路上摆放砖头堵住路,不要让车过;在警戒过程中如果有阻拦拆迁的人要过,就用砖头、土块冲人扔。另外,让赵永红带了两个灭火器,是用于在撤离时断后,如果有人追,就用灭火器冲追的人喷。武瑞军让侯晓东在车上准备上砖头,万一有阻拦拆迁的人要往过冲,用砖头扔,不要让靠近。
当时在现场的约有30多人。我在拆房时看见东面停着几辆车,有白色的依维柯,好像是三辆,还有两辆李哥开的那种车。
杨虎祥辨认笔录证实:杨虎祥在10张照片辨认8号男子就是他所说的“李哥”,该男子为被告人李彦忠。
(三)证实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及被害人伤亡的情况
12、刘润莲(系120急救中心晋源站工作人员)证言:2010年10月30日凌晨2时56分,我们接到120指令,称古寨村有人打架受伤,到达现场后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人,身上盖一件军大衣,旁边站的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手中用卫生纸包着,我和孙永辉大夫过去看地上躺着的男子,检查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昏迷,发出叹式呼吸,血压高(180/100),脉搏快(128)。我们把这名男子和手上包着卫生纸的男子接上了车,走了约50米,110警车来了,手上包卫生纸的男子下了车。我们把另一名男子拉到了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去医院后,该男子还有呼吸,一直发出叹式呼吸。
13、何有根(系120急救中心晋源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0年10月30日凌晨2时56分接到120指令后,去往古寨村将一名受伤后躺在地上的男子拉回煤炭医院的情况。
14、孙永辉(急救中心晋源站医生)证言的情况与证人刘润莲、何有根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另证实:地上躺的男子处于深昏迷状态,两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迟钝,头枕部可触到一个大血肿,身上未发现骨折,上身穿着衣服,下身从腹部到大腿根部光着约lOcm的地方露着,下身穿着裤子,其他没印象。另有一名男子手上用东西包着,说他也受伤了。
15、孟吉伍(古寨村村民)证言:2010年lO月30日下午3点半,我在现场距离孟福贵躺的位置3米左右处发现了半截镐把交给了公安干警。因为不懂得保护现场,当时有好多村民摸过这根镐把。
16、王进民(光大五交化商店老板)证言:2010年10月中旬有一天下午,快18时商店快关门,有一个胖胖的男子开一辆黑色猎豹越野车(车牌记不清)来商店,说工地要开工,从我这里购买了二十五根左右的镐把,其他什么也没买就走了,这男的长相记不清了。商店没有卖货底账。
(四)证实有关拆迁房屋情况及其他情况的证言
18、董卯庚(金胜镇镇长助理)证言:孟福贵、武文元两家没有签过协议,也没有发放过补偿金。
我负责拆迁协议的签订,签订拆迁协议的程序是被拆迁户同意后,第一要签一份财产确认书,第二签一个拆迁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签一个产权放弃协议,金胜政府支付补偿款,就确认拆迁了。古寨村只有67处未拆迂,未签协议。孟福贵、武文元两家在拆迁范围内,属于67户未签拆迂协议的。涉及到的这些拆迁户是根据市建设管理中心摸底表确定的,有摸底表的就是拆迁户。
我和李根虎让武瑞军把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子拆掉,然后让孟二虎找来两个村里的人带路拆房子。古寨村一共需要拆迁的是305处,其中已和指挥部签定协议的有230处,还有5处后来陆续又拆了两处。除此之外还有75处未拆,这其中又有67处是有建筑平米的,是盖起房子未签拆迁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的。拆除孟福贵和武文元两家时我并不清楚。孟二虎找来引路的人叫“三三”和“二成”,大名我不清楚。
19、王全有(晋源区住房建设保障局副局长、南延工程指挥部拆迁小组负责人)证言:我们根据2007年底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一份滨河西路南延工程施工图纸划定的拆迁范围。市建设管理中心牵头时对被拆迁户进行摸底做了一个表格,摸底表的内容就是被拆迁户建筑面积、成份等,有摸底表的就是拆迁范围内的。武文元、孟福贵两家肯定在拆迁范围内。两家没有签订拆迂协议。拆迁程序有:第一要签订财产确认表,第二要签拆迁协议书,第三要写放弃财产协议,被拆迁户同意后签订上述三个协议,乡镇支付补偿款,这样就确定拆迁。古寨村签订拆迁协议由董卯庚具体负责。
10月20日早上,计区长在指挥部又让我通知把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涉及到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两个乡镇的书记、镇长叫到指挥部开会,我通知了他们后,又告了负责动迁的李根虎,负责保安的武瑞军。我想这么大的动静,这么大的难度,应该能动开,拆开了,武瑞军能不能保证得了队伍,如果他保证不了,我再想其他办法,只是要整点整点他的队伍。人员到齐后,计区长交待说要抓紧进度,让执法局找法律依据,下个限期拆迁的通知,李根虎讲了入户和现在的困难,会上说工作组要马上进村做动员,工作组由乡镇的干部和李根虎的人组成。会上没有讲到武瑞军的任务,只是安排乡镇的工作。李根虎以拆迁公司的身份参会的。武瑞军以保安公司的身份参会的,是以哪个保安公司的身份参会的我不知道,因为还没有和他正式签合同,不知道他要以哪个保安公司签。
这一次没有和武瑞军签保安协议,因为还没有用到他呢,用的时候才签。用他就是维护施工秩序,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他没有拆迁任务。我不知道他为什么在2010年10月30日凌晨去拆迁,但肯定不是指挥部安排的,搞拆迁有专门负责的李根虎,他只是负保安。我们也想不通,轮谁也轮不到他去拆呀。
20、孟二虎(古寨村支部书记)证言:我从2006年至今任古寨村支部书记,配合政府在古寨村动员拆迁。孟福贵和武文元两家没有签过拆迁协议。
古寨村还有67户房子未拆迁,指挥部的人需要去谁家动员拆迁,到村委会来,因为他们的人不认识被动员的那家位置,我们派人配合他们去。这些拆迁户是根据市建管委2007年12月出的一个摸底表确定的,拆迁协议是我们村的人对董卯庚签的。孟福贵、武文元两家没有签过拆迁协议,也没有赔偿费用。2010年10月21日上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准备下拆迁通知书,不认识被拆迁户地方,我安排治保队长张进城派人领执法局的人找被拆迁户的地方下拆迁通知书。
22、王拥军(晋源区行政执法局职工)证言:我与王俊平、李贵平参与了古寨村拆迁工作,只限于下达拆迁通知书。2010年10月20日,拆迁指挥部开了会,可能是安排我局对拆迁户下达拆迂通知书。21日,李贵平政委、王俊平、我找见古寨村书记孟二虎,他派二、三个人拿的一份复印件给了我们。这是一张滨河路未拆迁户位置图,上面有拆迁户的名字和位置。67处房子已下达了19处拆迁通知书,主家只拿起通知书,未签字,其他都未下到。武文元、孟福贵二家没有下达过拆迁通知书。
23、王俊平(晋源区行政执法局职工)证言:指挥部安排执法局,执法局安排我们下达拆迁通知书,我和李贵平、王拥军已下达拆迁通知书19户,主家只拿起通知书,未签字。武文元、孟福贵二家没有下达过拆迁通知书。
24、潘建文(古寨村治保队长)证言:村里让我和张进城配合区政府和镇政府去做村里的拆迁动员工作,后张进城说董卯庚让张进城和我队拆除已领了补偿款但没有拆除的房子。董卯庚给了张进城一张领了补偿款但没有拆除房子的村民名单,张进城让我按名单通知上面的村民,孟福贵和武文元家没有签过协议,我们没有安排拆这两家。
25、张进城(古寨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证言:孟二虎安排我和潘建文配合拆房子,董卯庚说他写一份名单给孟二虎,第二天孟二虎给了我这份名单。这是一张白色A4纸,上面手写着被拆迁户的名字,共21个名字。我们要拆的是已签订合同、支付补偿款、但还没有拆的房子。孟福贵和武文元家没有签过协议,他俩的名字也不在我的的名单上,我不可能带人去拆他俩家的。我们按照名单上一共拆了14家,还剩7家没有拆。这张名单在我们开发公司一层我的抽屉里锁着。
武瑞军是以个人的名义挂靠的,不用公司派保安,武瑞军当时告诉我他有保安队伍,不到一百人,人员状况我没审核过。因为是个人挂靠,也不需要营业执照。按照《保安法》的规定,是不允许个人挂靠的,这部法律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我们太原市保安总公司的规定。当时我们也是为了完成任务才这么做的。按照规定,公司招收新的保安人员的程序是: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政审材料;保安协会下属的保安培训学校培训合格,发给培训证和上岗证。武瑞军带的队伍人员没有严格履行上述程序。
28、闫翠环(系被告人武瑞军的妻子)证言:杨世文在公司训练过队员,我认为他是教官,同时,我听队员们说过找杨世文领盾牌、头盔。
最初我被孟福贵叫醒后来到正屋往院子里一看,大约有两三个人,我印象中是这样。这两三个人手中拿的东西没有我没有注意,但是,我看到有个人用镐把将我家的正屋的门玻璃打碎的,最少有一个人拿的镐把。不知道打碎玻璃的人和打我的人是不是一个人,玻璃一碎我就往西屋跑了,跑到西屋以后我又被人打的。我感觉是用木棒打的,先打的我的左手背,又打了我背上几下,都是从我背后打的,我被打的趴在了地上。钱是在什么地方丢的我不能确定,但肯定是在现场丢的。不知道是被人掏走了还是抬我的时候掉地上了,我不敢肯定。我被送到小店十七局医院的时候发现钱不见了。
孟福贵被打的情况我没看见,我只顾自己了。当时那两三个人进门的时候,我往西屋跑,我看到孟福贵手里拿着个手提的那种手电,再后来我们就被抬到院子里,又被抬到路边。挖机挖我家墙的的时候记不清听见了没有。我看到打人者是坐依维柯车走的,是辆白色的依维柯,车号没记住。其他车没注意。我家没安电表。没有人我家扔过汽油瓶或者进行过其他破坏。民工住过我家的正屋,地上的砖是用来当床用的。
武文元辨认笔录一共有4份:武文元在其妻子的见证下,分别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其中有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李彦忠、逯仙鹤的照片,均未能辨认出。
四、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东北角孟福贵、武文元家新盖房及北侧路上,该两处新盖房东侧为孟福贵家,西侧为武文元家,武文元家院门朝南开(内锁未打开),位于院东南侧。在西南角院墙头上发现踩蹬痕迹,墙头痕迹对应墙外地面处泥土上有平行的压痕两处。院内西南角靠房沿有一铁梯。北正房中间家玻璃门扇上玻璃破口呈星芒状,玻璃破碎于地面。该房间北墙上有3.6x4m大小洞口,可见洞口北侧墙外地面散落着大量的砖块堆。东侧孟福贵家院门为无门门洞,南侧院墙为活砖垒成,正房房北墙中间及房顶倒塌,院内地面散落砖块。在两院落北侧空地上有双轮胎痕迹。距两院落房墙北侧26m,西距路边1.8m处土路面上有6x5cm大小血泊,旁有半砖一块,上无血迹。在该血泊南2.6m土路面上有9x2cm大小血迹,两处血样都已提取。
2、补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扣押镐把清单:2010年11月5日上午10时,在清理勘查中,武文元家正北房室内洞口中部南侧地面砖块下地面发现半截镐把,长45cm,窄头为4cm,宽头为4.5cm;东北角立柜南侧砖块下地面发现镐把一根,长85cm,宽头为5cm,窄头为4cm,在该镐把宽窄两头部位散见有暗红色斑迹,提取完整镐把一根,半截镐把一根。
3、第二次补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010年11年6月对武文元家西侧卧房进行勘查,发现6处血迹,4处砖块(其中一处为已分裂的4小块)、4处痕迹。提取的6处血迹及4处砖块。
五、鉴定意见
1、太原市公安局(并)公(法)鉴(尸)字[2010]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检验照片:
检验对象:孟福贵
检验地点:山西医科大学法医病理解剖室和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
鉴定要求:确定孟福贵的死亡原因和致伤方式
尸表检验:双侧瞳孔散大,角膜中度混浊,右上睑结膜淤血,头面部青紫肿胀。顶枕部有挫伤、左额颞部有挫伤,枕外隆突处挫伤,右颈部横形擦伤,右肋缘下擦挫伤,右腰背部条状擦挫伤,右臂上方条状擦挫伤,右臀外侧不规则挫伤,左前臂尺侧挫伤,手背尺侧挫伤,右手背两处挫伤,左小腿前下挫伤8.5x7.3cm,右小腿前侧中段有9x7cm挫伤青紫区,中央可见2cm长创口。
解剖检验:广泛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肌膜外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顶枕部可见14.5xlOcm颅骨塌陷性粉碎性骨折,碎骨片共计11块,经拼接颅骨碎片,见左、右顶枕部有两处粉碎性骨折密集区,左顶枕部粉碎性骨折区有一条骨折线向前延伸13.5cm至额部,逐渐变窄,末端分叉,另一条骨折线由宽变窄向颞鳞延伸7.5cm达到冠状缝三角区。右顶枕部粉碎性骨折区有骨折线向左顶部延伸并被左顶枕向前额延伸的骨折线截断。硬脑膜有两处裂口分别为8x2cm、2xlcm,塌陷处颅骨厚度为0.25cm。
打开胸腹腔胸骨、肋骨未见骨折,胸腹腔内未见积血、积液,各脏器未见破裂损伤。
切开左小腿挫伤区未见异常’切开右小腿挫伤区软组织见右胫骨中段完全横断骨折,骨折处肌肉皮下出血。
病理检验:大脑、小脑切面未见异常。左右冠状动脉未见异常。
毒物检验:未检出毒性物质。
分析论证:
(1)根据尸体检验情况,死者顶枕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顶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及小脑表面出血,脑挫伤,尸体其他部位未见明显致命伤,结合病理、毒化检验及死亡过程,孟福贵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根据尸体检验,孟福贵颅骨较正常人薄,其顶枕部颅骨呈大面积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骨破碎11块,经拼接颅骨碎片,见左、右顶枕部有两处粉碎性骨折密集区,应为两次外力作用所致;根据其骨折的特征及头皮损伤的情况,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作用形成。此损伤为致命伤。
(3)根据死者左顶枕部粉碎性骨折区有骨折线向前额、左颞及颅后凹延伸;右顶枕部粉碎性骨折区有骨折线向左顶部延伸并被左顶枕向前延额延伸的骨折线截断,说明左顶枕部损伤形成在先,右顶枕部损伤形成在后。
(4)孟福贵左胫前见横行皮肤挫伤伴皮下出血,右胫前见横行皮肤挫伤及裂创,创口对应部位胫骨横断骨折,左右胫前损伤位于同一平面,分析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一次作用形成。
(5)死者左右前额片状皮下出血,口腔内牙齿松动溉落、牙槽骨骨折,但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分析为质软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可以形成。
(6)死者右季肋部、右腰背部、右臀部等处可见大小不等皮肤擦伤,均位于体表突出部位,分析符合磕碰、擦蹭形成。
鉴定意见:死者孟福贵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控辩双方共同申请,作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之一郭建军到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对作出本鉴定意见的过程及依据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2、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技术室(并晋)公(伤)鉴(2010)字[1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
分析说明:武文元之左手示、中、环指远节指骨末端撕脱骨折构成轻伤。武文元右背上部、右胸下部腋后线处、右上臂外侧青紫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武文元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3.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毒检字第D-180号毒物分析鉴定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孟福贵心血、肝脏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和吩噻嗪类安眠镇定药;肝脏和胃内容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和有机磷农药;胃内容中未检出砷、汞和氰物。
4、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死者大脑、小脑、切面未见异常。左右冠状动脉未见异常。
5、太原市公安局(并)公(刑)鉴(物)字(2010)30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85cm木棒可疑血迹上转移棉棒检出人血,支持该血迹为武文元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
送检的现场墙上可疑血迹转移棉棒、现场门上可疑血迹转移棉棒均检出人血,经DNA检验分析,支持该血迹为孟福贵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
送检的85cm木棒把手处转移棉棒、44cm木棒把手处转移棉棒经DNA检验分析,均未获得STR分型。
送检的44cm木棒可疑血迹转移棉棒、现场砖块未检见人血,经DNA检验分析,均未获得STR分型。
6、太原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并房鉴字[2010]179号、180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证实: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36号(武文元家)、37号(孟福贵家)宅基地院内房屋安全等级评定为Dsu级。鉴于房屋结构严重不满足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建议拆除上部承重结构。
分级标准:从Asu、Bsu、Csu、Dsu级严重性递增。
结论:36号宅基地住宅(武文元家)的房屋损坏价值为78693元。
37号宅基地住宅(孟福贵家)的房屋损坏价值为50552元。
六、被告人供述
1、武瑞军供述
在和拆迁公司的口头协议里约定的任务是,我们提供保安为拆迁公司的现场拆迁维持秩序,同时我们派往现场的保安,主要由李彦忠负责,他给我找挖机,并指挥挖机拆除现场的空房子。挖机的费用由谁出没有确定,还没有付过。
我们直接拆房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手下的保安把房屋里的住户往出清理时,把人打死、打伤的。打人的工具是镐把,应该是从李彦忠的依维柯上拿的,因为在29号晚上开会时,李彦忠说他车上有镐把了,我安排他们都带上镐把,起到吓唬作用,不敢打人。
有五六根镐把,李彦忠告我说是他前几天在小店买的。李彦忠事后说对方的人是他手下的两个人打的,具体是谁我没记住。死人的事我是10月30日早上七点多听李根虎说的,之后我联系李彦忠让他带上打人的人去投案,但没敢告诉他说死人的事,当时见面时就我和李彦忠两人。
强行拆除当晚,我是最后去的古寨村,去后挖机已经不工作了,李彦忠跑过来说两个队员在院子里和村民发生打斗,局面已经控制住了,我问受伤了没有,他说不要紧,没事。我问打哪儿了,他说最多是腿上。我说要有情况的话,马上送医院,没事的话就撤。
2010年9月份,晋原分公司任命我为保安大队大队长。这次强拆前我没有向晋原保安公司汇报过,也没有和李根虎说过。出事后我没有和张经理说过。强拆前28、29号曾和李根虎联系过,是见面谈的,还有一份现场图纸,我给了李忠,孕根虎要求我们加快拆迁进度,将费用提高到每拆一户5000元。
我的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也有保洁、安保防范、水电管理等,法人是我自己。因为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安全保卫和防范方面的职责,而我的助理乔国军手下又有100多名自己雇佣的保安,我还承接一些保安方面的业务,人们就习惯地叫我公司柒星保安公司。乔国军和其手下的100多名保安是我雇佣的。我雇佣他们承揽一些保安方面的业务,但是柒星安保物业有限公司没有雇佣保安和晋源分保安分公司没有用工合同和协议,这些保安也没有和我签过用工合同或协议。我手下的队长招聘到合格的人选后报名单到我这里,我同意后给会计造表做工资。
事后李根虎和我联系说,怎么拆迁拆的死了人了,我说不可能,现场我还问过李彦忠情况,说没事。后来,在小店文化宫门口见得面,当时我在车上和李彦忠坐的,商量让他投案的事,李根虎来了,上了车,就说我这儿让“二旦”去,你这儿让李彦忠去,让他俩说是他们私自商量定的,拆一户二旦给李彦忠三千到五千元的费用,当时这么安排,李彦忠和“二旦”没有其他异议,于是我就让李彦忠带上他的队员去公安局报案。
我记得李根虎跟我说,拆迁协议签了,其他的就不是我管的,他没说,我也没问。关于强拆的这两户,我记得他说已签了协议,补偿款的事我不清楚,但我没见过这两户同意拆迁的协议。
召集开会、分组、分工的情况;李彦忠拿出李根虎给他的平面图让大家传阅了一下;我安排了车辆,让李彦忠负责联系拆迂设备;李彦忠报告有队员打了村民的胳膊、腿,当时他手上拿一根棒子;攻守同盟的情况;事前商量过拆这两家的事,我提出非拆不可,乔国军还提出过反对意见。
参会的队长有赵伟。
我从拆迁公司李根虎处了解到这两户人家签了协议而未拆除,我没见过协议。半夜去是为了安全。这两户人家在边上,我们便于拆迁。保安的业务没有拆迁。
在拆迁工作中,李根虎负责动迁、拆迁,我公司负责安全保卫。10月20日左右,参会的有计建中、王全有、李根虎。王全有要求我和李根虎对接。对接是指配合、协商拆迁工作。王全有让我准备好人随时配合李根虎进行拆迁。我给李根虎找过挖机,因为他找不上。
我没有以晋原保安公司的名义和指挥部签过协议。李根虎提供给李忠拆迁平面图,从安全角度和拆迁位置,我决定从最边的这两户开始强拆。
10月30日凌晨的拆迁是李根虎和我在27、28号就商量好的。
吴瑞军亲笔供述材料:我组织开会,要求再确保无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迁。我到了现场后,李彦忠有队员和村民发生了打斗,没啥事,好像是腿上打了一棒子,我让撤了。第二天我让李彦忠去公安报案,我提出让他把事情揽下来,中午我想了想觉得事情严重,人发现了也来向公安报案了。
辨认笔录:武瑞军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彦忠。武瑞军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李根虎。
2、高海东供述
2010年10月29日晚,李彦忠叫我、逯仙鹤、张俊奇去古寨村拆房子,半路上有个挖机等在路口跟上我们的车,我让张俊奇、逯仙鹤上房看着西面家,让这户人家不要阻止我们拆东面的房子,我让挖机拆东面的房,后听见有争吵的声音,西面家的后墙也被挖机打了个洞,我和逯仙鹤、张俊奇一起上车回了。
我的第一次笔录没有如实交待,那是案发后我和李忠、张俊奇、逯仙鹤一起商量好的。30日凌晨,李忠说领导说来,和我们发生冲突的老头死了,领导让我们投案自首,把这事承揽了,家里领导会安排,顶多呆上半年一年的就出来了,李忠告诉我们“四毛”让怎么说,让我们都记住,我们记住后就到了派出所投案。
10月30日凌晨1时30分,我和张俊奇、逯仙鹤在郑村路口执勤,李忠开着面包车接上我们,说要去古寨村拆房,回到训练基地,和其他保安共40-50名一起去了古寨。去时李忠开着猎豹车,我们的的三辆依维柯都在工地上停着。去后李忠让我和张俊奇去西面的家,让逯仙鹤去东面的家。李忠说“对方村民如果阻拦,咱们领导的意思是控制住,如果控制不住,就往对方腿上打。”他所说的领导是指“四毛”。我们把带的梯子放在西南面的墙上,被院子里的人发现了,我和张俊奇顺着梯子进了院子,我顺手从房顶拿了根木棍,张俊奇进门时从地上捡了块砖头,跟着住户进了房间,张俊奇追年纪大的,我追年轻的,他拿起个圆凳,我用棍子打圆凳,他躺在地上,我用棍子打对方的右腿,打了五、六棍,这时我看见张俊奇把年纪大的控制在背面的墙角,他用右肘压着年纪大的男子,对方啊啊的叫,叫了几声不叫了。我用棍子朝对方腿上捅了两下,这时又进来四五个人,都是我们柒星公司的人,他们把这两名男子抬到院子里,当时我听到老头发出好像打呼噜的声音。逯仙鹤问对方的年轻男子钥匙,这时后墙被挖机打开了,有3、4名男子把这两个人抬出院外。棍子我离开现场时没拿。逯仙鹤怎么进来的,张俊奇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我用的木棍长约80cm,圆柱状。直径一致,从他家房顶上拿的。
我就打了老头的最多是腰部部位,打了两三镐把,肯定上不了腰部。年轻人肯定是逯仙鹤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抬出院子的,谁抬的老头我没注意。
李彦忠也在院子里,张胜峰在下院子的铁梯子那里站的。从院子里往外抬人时,在捣了后墙洞口处,有柜子,我帮的拖了一下年轻人的胳膊,随后就跳了出去。张胜峰背对的洞口,怀里抱的年轻人。
我和年轻人打的时候,张俊奇和老头也在打架,互相叫骂,老头还叫,……这时我扭头看见,张俊奇在屋子对面,东北墙角,老头背对墙,下半身已经坐到地上,张俊奇用右胳膊肘顶的老头的喉部,左手搂的老头的头部,手里还拿的砖头,老头右手拿的手电筒,在张俊奇左肩上搭的,我就走过去,朝老头的左面从上往下打了两镐把,老头就不动了。我打老头时,他就是腿动了一下,也没有喊叫,我过去时老头就不动了,眼睛闭的,听见呼吸的。到了院子里,老头在院内平台下面的空地上躺的,而且打呼噜,声音很大。头朝院墙,脚朝北,身体靠点西屋那面。往院子外面抬人的时候,他们抬那个年轻人,我帮着抬了一下,然后就跳出去了。
(辨认了公安人员出示的镐把后称)这些镐把和他打人用的镐把一样,但自己用的是不是照片中的那根不敢肯定。自己用的镐把是整根的,扔在现场了。另外辨认出年纪大的男子被打倒的位置是第8张照片显示的右后墙角位置。
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梯子就是当晚进院时使用的梯子。
我过去左手举起镐把,斜的至上而下往老头身上打了两镐把,我说你不要叫,老头就闭住眼睛坐到地上不动了,我打的时候张俊奇靠到北墙上让开了。我打的是左部位。连的砸了两下,他就不动了,也不吭气了。
我来太原后签定过合同,具体签的什么合同我不清楚,是李彦忠带我在云鼎写字楼三楼签的,是李彦忠代我签的,是在一张白纸上签的,上有柒星安保物业公司公章,该合同一式两份。
在路上张俊奇问李彦忠如果人反抗怎么办?李彦忠说打胳膊打腿,我们当时拿的镐把。
我拿起镐把打了老头两下腿,我打他主要是不想让他叫,然后老头就不叫了。
我用镐把打在老头的左腿上,打了两下。
高海东亲笔供述:李彦忠交待可以打腿;我在老头的左腿和右腿那里打了两下;见李彦忠手里拿着半根镐把晃悠,张俊奇拿了白手机,抬过一个人一下。
3、李彦忠供述
当晚去古寨村时,张胜峰也去了,他应该是搬梯子了,我和逯仙鹤从东面家出来后,看见张胜峰给逯仙鹤扶梯子了。我没见张胜峰进院子。我让逯仙鹤搜过钥匙。开会的时候武瑞军和我出示过现场图,武瑞军的图是拆迁公司给的,我的图是为了工作方便向拆迁公司要的。
开会前两、三天,我和乔海军、武瑞军三人针对这两户的拆迁事情研究过。武瑞军主张强拆,我和乔海军说怕出事,武瑞军说没事,能出啥事了,之后我们就散了。
我在院子里时,拿镐把将西边躺着的人左小腿打了一下,镐把头碰着地把镐把也打断了。镐把是我下车的时候从猎豹车上拿的。打断的半截在院子里,我手里的半截出了院子后扔到了猎豹车附近。
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滨河路未拆迁户位置图与其当晚开会时的图是一样的图。
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梯子就是强拆当晚张胜峰搬用的梯子,是我买的。
强拆的这两户有没有签过拆迁协议,我没见过,有没有给过补偿款我也不知道。没人告诉我,我也没听说过。我们是下属,上面怎么安排,我就带人怎么干。
我打的是靠西边打呼噜的人。
29号早上,武瑞军问事情进行的怎么样了,我说东面这家没人住,西面这家住着人了。武瑞军让拆,我怕出事,武瑞军说有反抗的打胳膊打腿,能出啥事了,乔海军也说怕出事就不用干了,乔海军说那领导你说咋办就咋办。武瑞军为什么要拆这两家我不知道,我感觉这两家在边上了。
我上梯子时,高飞和两个队员在旁边站的,我带了一根镐把进的,后来打了一个打呼噜的人小腿一下。挖机开始挖后墙的时候,我到西面亮灯的家把灯给关了,因为我怕电源、电线出事,就关了灯。
李彦忠辨认了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镐把照片,其称与其当时使用的镐把看起来是一样的,是不是自己使用的那根不敢肯定。
4、张俊奇供述
我来投案。2010年10月30日晚,李彦忠叫我、高海东、逯仙鹤去拆个房子,挣点外块。去的路上有一辆挖掘机等着,李彦忠下车和司机说了会话一起往古寨村走。李彦忠让我和逯仙鹤去东面的房子看看有没有人。我俩看了后没有人,李彦忠让挖机开始拆,刚开始拆,院子里就有两个人在骂我们,还往房顶上扔砖。我们接着就到了旁边的房顶上,从梯子上下来,到了院子里和这两个人吵了来。他们俩推我们俩,其中一人把我推倒在地,我就和这个人打。
起,他将我摁在地上,我用拳头在他身上乱打,打的中间我听见李彦忠在房子后面喊了几声撤,我和逯仙鹤就从房子后面的洞里跑了出来,坐上车走了。第二天早晨8、9点钟,李彦忠叫我们去投案。
以前说的内容有一部分不属实。到达现场后,高海东从车上拿下梯子,我和高海东先后从房子旁边上了房顶,看见旁边的房子没有人,就告诉李彦忠,他安排挖机拆这个房子。我和高海东站的房顶的这家灯亮了,出来两个人,我俩从梯子上下到院子里,我想把大门打开,但没打开,高海东手里好像拿着个东西,那两个人进了正房,高海东先进了屋,我从门口拿了块砖头也进了屋,朝一个年纪大的人砸了过去,砸到他下身了,我用右手抓住那个年纪大的入的左手,用左胳膊顶住这个人的胸前靠住墙,我们俩来回顶,他拿手电打我的背,我们俩互相推了几下,我俩来回晃,高海东过来拿棍子打这个年纪大的人的大腿和左胳膊,然后这个人就坐在地上靠着墙,呼呼地喘着气了。这时听见敲墙的声音,我和高海东出了屋,看到逯仙鹤在院里站的,墙上有两个洞,洞里进来四、五个人,把刚才那两个人抬到了院里,有人说看看有没有钥匙,逯仙鹤过去摸过,我也摸了年轻人身上,我们和那四、五个人就把这两个人抬到了外面放在路边。这四、五个人我不认识,我没有看到高海东怎么打那个年轻人。
砖头是从正房拿的半头砖,我用砖头扔到那个老头的小腿下面,具体砸没砸住没看见。砖头掉在地上了。高海东用镐把从老头的左上方斜的打下去,打了二、三下,具体打在哪个位置没看见。打完时老头从墙角滑坐到地下。没见其他人带镐把。
我和高海东打完人后,又进来的几个人中,有一个是逯仙鹤,其他人不认识。事后商量时李彦忠说让去投案。
第二天早晨,李彦忠支走张胜峰,对我、高海东、逯仙鹤说,昨天那个老头死了,让我们去投案自首,李彦忠安排我们一不要把领导说出来,就说事情是李彦忠一个人的;二不要说是从郑村叫回来的,就说是从基地叫来的;三我们的家人领导会安顿好的;四就说没有打人,没有控制人,没有带镐把;五说高海东是司机,就说没进现场,张胜峰也不要说。我一开始说的笔录有不属实的地方,当时是怕领导知道以后不管我和我的家人,有顾虑才没有说的。
我用砖头砸那个人时,离他就一米的距离。我转身刚又把他反顶到这个墙角,准备用右肘顶他前胸的时候,从我身后伸过一根镐把连打了三下他的左肩膀,速度相当快,我也赶紧往后躲。看到他就顺着墙很快斜倒在地上。打倒在地上后,他还往左边翻了下身,大声踹着气。高海东在院子里说把人打倒了,听到好像是李彦忠说让把人拖出来。挖机开始捣后墙时,我看见李彦忠用一根镐把打了下躺着的这个年老的人的腿部一下,听到声音挺大,应该力度很大。往出抬人时,逯仙鹤、张胜峰、我都参与抬了。撤退出来后,还有一辆依维柯在外面,跟前有十几个人,其中有乔海军。从屋里抬那个老头时,看到床脚有一部银灰色手机,我装到口袋了。
我从2005年起跟着李彦忠,2007年时知道武瑞军是我们的领导。我和公司签过用工合同,公司名称变了好几次,我也闹不清。我和柒星公司没有签过合同。以前签的用工合同,有时公司名称是空白的,所以我也不能完全确定。
进门以后,屋里的两个人就都往另外一间亮着灯的屋子里跑,高海东去追那个年轻人去了,当时我顾不上看他,只听到在里屋的南面那头有人被打后叫唤的声音。老头被打倒后,我站在他面前,高海东站在我的右后方一米左右的地方。往院子里抬人时,逯仙鹤和高海东抬那个年轻的,走的最南面那个门,我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拖着那个老一点的。从墙洞往外抬人的有我、逯仙鹤、张胜峰,还有四五个从洞口进来的人。
在去古寨村的路上,李彦忠告诉我们,今天的任务比较重,进院后要清理院子里住房人员,如果有反抗的,只能打髂膊和腿,不能打要害部位。往出抬年轻人快出洞口的时候,看到张胜峰抱的年轻人背对着洞口,倒的走,不知踩着什么了,还摔倒了。
4号照片上的半砖和我使用的半砖有点像。李彦忠打那个年老的人的时候,站在他腿的位置,应该打的是腿,声音挺大,后来看见他手里只剩半截镐把了。我从现场拿的手机在投案前给了我女朋友左兆垚。
我用了一块多半截的砖头,在距离玻璃门一米多远的左前方地上捡的a我用右手把砖砸了过去,其实就是拍到地上了,砸到他了没有,我就不知道了。老汉就站在门的对面,他面对着我,我扔的砖,是向前下方扔的。我把他推到墙角,我刚转过来,左手还抓着他的右胳膊,准备用右肘顶他前胸,高海东打了老汉左肩部位两下,速度非常快,我回头看到是高海东打的,他好像是右手提着一根镐把,站我左后方不到一米的地方,他好像是从我身后右后方打的老汉,我听到“呼呼”两下,就是挥镐把的声音,应该是打了两下。等我回头再看老汉顺着墙就滑下去了,就是那种脱了手的感觉,人往下沉,然后我就松了手。当时没注意老汉出血没有,就听到他呼呼地喘气。
我的工资是从柒星公司领的。我用我的手机录下了李彦忠和别人通话的一段录音。在场的有李彦忠、高海东、逯仙鹤,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后来我把手机给了我女朋友。我从现场拿走的手机是白色的,当时手机在西屋的大床的床脚的地下,靠近西南角的床脚下。
突然听到咚咚的两声,感觉我的头部差点被打上的样子,老头身上一下就软了,就顺着墙角溜下去了,这两声间隔很快,也就一秒钟左右,后我扭头看了一下,看见高海东拿着一根镐把站在我的左侧后一步的地方,我用右手去拍了一下老头的脑袋,听见他打呼噜的声音,我拍了一下之后,看见高海东拿起镐把朝老头的右大腿部位置打了一下。在院子里时,李彦忠拿镐把在老头的小腿部位打了一下,听见镐把当的一声,镐把被打断了。打完老头我扭头看时,视线范围就只发现了高海东一个人。过后议论时,我说谁打那老头了,差点把我的头打中了?这时高海东回答说,我袭了那老头两棍子。
公安机关根据张俊奇所画站位图对扔砖位置和老汉位置制作的现场图。
张俊奇亲笔供述:高海东用镐把打了老头几下,好像打到左肩膀,老头就顺墙倒下。
5、逯仙鹤供述
我来投案。2010年10月30日晚,李彦忠叫我、高海东、张俊奇去拆个房子,挣点外快。去的路上有一辆挖掘机等着,李彦忠下车和司机说了会话一起往古寨村走。李彦忠让我和张俊奇去东面的房子看看有没有人。我俩看了后没有人,李彦忠让挖机开始拆,刚开始拆,院子里就有两个人在骂我们,还往房顶上扔砖。我们接着就到了旁边的房顶上,从梯子上下来,到了院子里和这两个人吵了起来,后来打在一起。我听见外面有人喊了声撤,我和张俊奇就从房子后面的洞里跑了出来,坐上车走了。第二天早晨8、9点钟,李彦忠叫我们去投案。高海东没有下车。
去的路上,李彦忠对我、张俊奇、高海东说“进了院子如果有人就控制住,对方反抗就用棒子打腿或胳膊,不要让自己受伤。”我下车时从车拿了一根镐把,高海东也拿了一根,我到一个房子里看了看,没有人,出来后听见隔壁院子里有玻璃破碎的声音,并且有人喊“快上,快上,不要让咱们的人受伤”,我爬上墙进了院子,到了那个亮灯的家,看见有个年纪大的男子半蹲着靠着墙,有个年轻的在墙根下躺着,高海东和张俊奇两个人将年轻的扶到院子里,其他的人将另一个抬出来放到院子里。我问他俩要钥匙,他们说没有,这时挖机在墙上挖了个洞,我就抬那个年轻人,走了几步又放下了。天亮以后,李彦忠叫我们去投案,让去后说高海东是司机,我和张俊奇进家控制人的,他是指挥的。我没有打过那两个村民。另外当晚去了有20多个人,其中一个是钟少敏。
我是2009年3月去的柒星公司,我有上岗证。下车时是李彦忠让我拿的镐把。后来我把镐把给了别人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李彦忠通知的满屯,满屯又通知的我们三个人。
在院子里的时候,有高海东、张俊奇,应该还有李彦忠、满屯在场,我记不清了。再有就是两个不认识的人也在旁边。
我们队长张建文让我签过份合同,一式两份,我的那份在繁峙老家放着,但我没注意是和哪个公司签的。没有其他任何证件。
下车以后,是张胜峰扛的梯子往住户家走的。从房间往院子里抬人的时候,那个老头应该是张俊奇和高海东抬的,因为我们抬着那个年轻人出了门后,家里就只剩下他们三个了。
在院子里找不到钥匙,我听见挖机捣墙的声音,同时听到有东西掉到地上,很响亮的声音,发现是半截镐把。往出抬人的时候,我、张胜峰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抬的那个年轻的,老头是谁抬的不清楚。
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梯子就是当晚使用的梯子。
供述了在屋子里看到老年男子、年轻男子和高海东、张俊奇的情况。抬到院子里后,听到老头像是打呼噜的声音。
柒星保安公司的人;李彦忠说可以打胳膊、腿;听说里面有人,不要让人给打了,张胜峰扶梯子,自己进了院子。看见高海东拿着镐把。在院子里看见地上掉了半截镐把。
我出了洞口往前走了几步,突然听见背后踩塌砖的声音,我回头看了一下,看见张胜峰在洞口外砖堆上四脚朝天躺着,那个受伤的年轻人压在张胜峰的身上。
我在东面那家院子时,看见李彦忠手上也拿有—根镐把,他曾经把东面那家的窗户玻璃给打烂了两块。我在西屋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张俊奇手上拿过手电。好像是李彦忠让把这两个人抬到院子外面的。
在院子里时,老头和年轻人脚那头的地上有半截镐把,之后看见李彦忠的手上拿着半截镐把。
在回郑村的路上,高海东说有个老头拿手电照他们,说是张俊奇拿着砖往家里冲,高海东自己也跟上了。高海东说到这儿,张俊奇就说:“老高硬了,拿镐把打那个年轻的当当的。”张俊奇还说,那个老头壮了,拿手电捣他的背,他正想把老头扳倒的时候,高海东过去两棍子就把老头打倒了。说到这儿,李彦忠说那个老头躺在那儿跟打呼噜似的,他过去朝那老头腿上打了一棒子。
我进院子时带的镐把,后来在扶张胜峰的时候顺手放在洞口了。
6、张胜峰供述
我们公司名称是柒星安保管理公司,负责人叫武瑞军,小名“四毛”,吴家堡人,公司分十二个中队。我们队是十二队,队长是李彦忠,现有人员十个左右。
在车上他告我们要拆两家,张俊奇、逯仙鹤、高树青负责进房看有没有人,有人就把人带出放到车上带离现场,我负责开车接应。我们带了一个可以收缩的铝合金梯子、手电两个。我们五个人都带着白手套。到现场后,我和张俊奇抬着梯子架到第一个院子的墙外,张俊奇爬进了院子,我听见挖机拆房子声音,又听见张俊奇在喊“门开不了”,于是李彦忠、逯仙鹤、高海东也顺着梯子爬进了院子,李彦忠是最后进去的。之后我收了梯子,坐会车里等他们。过了四、五分钟,他们四个人回到了猎豹车上,李彦忠把我们送到了机场拆迁现场。
当时院子里有人喊叫和砸玻璃的声音,逯仙鹤过来就上梯子,我和常鹏扶的梯子,他上的时候斜了一下差点掉下来,我哥李彦忠过来又扶了逯仙鹤一把,随后有几个人相继上了梯子,李彦忠也跟的逯仙鹤后面上去了,我就一个人扶着梯子,常鹏就走了。我来到房后,看到高飞在边道上和几个人站的。我看到墙上有个大洞,挖机也停下来了,刚到洞口,我哥李彦忠从洞口出来了,这时我在洞口看到两个人抬的第一个人人从柜子和砖墙上过,不好过,我帮的抬了一下,是高海东抬的上身,张俊奇抬的脚,我帮了一下忙,后看见抬的第二个人在后面,抬不动,我就返进去帮了一下,也抬不动,就喊外面让进来两个人,没人进来,我就在前面拖的这个人的背,逯仙鹤抬的脚,在洞口往上抬的时候闪了一下,从洞口掉了下来,逯仙鹤还扶了我一把。
我把梯子架到墙上,张俊奇先上的,接的是高海东,……常鹏说我梯子没展开,我说我不知道怎么展,常鹏就帮我说,拉绳子就伸起来了,这时刚伸了一截,逯仙鹤就着急地往上上,后面还有人推了他一把,这个时候梯子斜了,逯仙鹤差点掉了下来,然后陆续地一个一个地上去了,李彦忠是最后上的,这时常鹏还一直帮我扶的梯子。
去的路上李彦忠说我们这次的任务是拆两户人家,安排我扛梯子,到外墙给准备进去的人扶梯子,他们四个人分别到两户人家看家里有人没有,东户是李彦忠和逯仙鹤,我和张俊奇在西户,当时手电没拿,李彦忠让高海东返回车上拿手电。李彦忠在车上安排说,去了现场先侦查有没有人,如果有人就先把人控制住,等拆完以后再放人。他安排说如果进去被住户发现,拿东西反抗,就拿镐把打腿部下方,不能打要害部位。
我就是扶住梯子,配合其他人进入住家户院内,侦查有人没人,如果有人将大门打开,让我们的人进去将人强行控制带离。
10月30日晚,我和张俊奇、高海东、逯仙鹤到了小店,李彦忠开着猎豹车拉的我们,车上放着一个铝合金梯子,…李彦忠在车上安排我们说,这次的任务比较重,要拆两户人家,去了以后先到家里侦查情况,看有人没有,如果有人,就将人控制住,强行带到车上,说如果遇到有人反抗,或拿东西打我们的,就用镐把打腿部一下,将人控制带离现场。
到了拆迁现场,由于人手不够,李忠安排我架梯子到西户的墙上扶住梯子,配合张俊奇、高海东进院子侦查,到了那儿,我把梯子架到墙上,用手扶的,张俊奇先上去的,……一会儿高海东返回到了梯子跟前,也上了梯子,这时我看见逯仙鹤、李彦忠,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也到了梯子跟前,当时常鹏也在跟前,他帮我扶梯子来着。那时墙高,梯子我不会伸降,常鹏告诉我怎么往上伸,还帮我扶的梯子。……这时在跟前的人,逯仙鹤就上了梯子,其他几个人相跟的就上去了,李彦忠是最后一个上去的。常鹏就走了。我听见挖机的声音没有了,就将梯子收起来,扛的到了巷子里碰见高飞,和几个人在那里站的。……
我这时就绕到后面房的后墙,看到墙上开了一个洞,我就绕过去进洞帮的抬人……,我先帮的抽了一个抬的人一把,里面黑看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就往里走,过去从地上抱起第二个人倒的往出走,我一抱这人很重,我就喊了一声‘人太重,过来两个人帮忙’,但没人进来,我就慢慢地往出抬,快到洞口时,我脚踩空,仰面倒了下去,这里逯仙鹤将我拉起来,这时候有几个人也就帮忙进来。我和逯仙鹤就回了猎豹车上。
辨认出编号为8号照片上的铝合金梯子就是强拆当晚使用的梯子。
2010年4月起我到柒星安保公司工作,刚到公司时签了一个一式二份合同,那个合同是16K大小的纸,上写劳动合同,里面有条款,有三、四页,用工单位是柒星安保,盖章没盖我记不清了。
当晚我在那扶梯子,逯仙鹤正上梯子,梯子没伸起,差点掉下来,这时常鹏推了逯仙鹤屁股一把,这时常鹏帮我扶的梯子,我哥李彦忠也上了梯子,当时常鹏应该也在,然后他才走的。
李彦忠说可以打腿、我架好梯子、常鹏帮我伸梯子,从洞口往出抬人时,我进了屋里碰见有两个人抬了一个人出来了,我还帮第一个人抽了一下屁股,看见后面抬的那个人是张俊奇,到了洞口后,我看见后面又抬来一个人,我返回去帮助抬第二个人,我抬的是伤者的前面,抬到洞口时有人过来接,因为我是背向洞口走的,在出洞口时砖一滑就跌倒了,当时我起不来就喊了一声拉我一把,然后逯仙鹤就拉了我一把。
在李彦忠车上时,他告我们不要穿制服,统一穿便装,戴白手套,在上车前李彦忠告我们到面包车上把公司发的白手套戴上。后来在上梯子时看见张俊奇手上戴的手套,是一只还是一副没注意。高海东手上也戴的手套,手里拿的镐把,顺着梯子往上爬,张俊奇还拉了他一把。在逯仙鹤爬上梯子后,又有两三个人也顺着梯子爬了进去。随后李彦忠跑了过来,一边上梯子一边说,把人控制住后,从后墙捣个洞,把人带出去。张俊奇帮的抬人来着。
在回去的路上,高海东说有个人要拿凳子砸张俊奇,他给拿镐把将凳子打掉,张俊奇就说,那家伙真有劲,半天弄不倒,差点让人家给摔倒了,衣服都撕烂了,真心疼。李彦忠说那么多人,不知道把灯关了,后来还是他给关了灯的。
张胜峰亲笔供述:李彦忠说可以打腿;常鹏帮的扶梯子,抬人。
7、乔国军供述
武瑞军说“反抗”是指不让我们拆迁,“武力”是指打人,“打不坏”是指不打脑袋。武瑞军说李彦忠已经买下30根镐把,在猎豹车上放的,各组找杨世文拿,具体拿多少是杨世文安排的。强调第三组到达现场后,把砖头往依维柯车上放点,路上摆点,遇到村民阻挠时,就扔砖头,不让村民靠近。村民再靠近,就用镐把打。现场我亲自去,由我带队现场总指挥,各组负责各自的,顺利的完成拆迁。
会后,我让常鹏、高飞去各领五根镐把放到车上,手套各队发给队员……,李彦忠领的第一组的人已经进入过第一家里,告知武瑞军里面没人,武瑞军让他去看第二家,武瑞军让我指挥机械拆第一家,我就让挖机拆第一家,我告司机把屋顶和后墙先挖倒,很顺利的就把第一家拆了。
镐把是一米长,木色,前方后圆,新的。撤离现场后公司好像收回去了。
2007年,我从小店保安公司出来后,武瑞军有一次拿回一份清徐县保安公司会议纪要,说任命我为直属大队大队长。今年7、8月份,武瑞军拿出清徐保安服务中心的会议纪要和证明,证实我是大队长。
当晚我是负责机械(指挖机)和外围警戒的,我在离这所要拆的房子有50米远的地方站的,主要是在指挥挖机。返回吴家堡基地后,杨世文负责把镐把收起来保管的。镐把是李彦忠买的。10月28日或29日,李彦忠拿着一张收据让我签字,说是武瑞军安排的买镐把的收据,我说我没这个权力,他就走了。
我们第二组的人员和武瑞军到达现场后,挖机已经开始拆第一家了,当时的分工是第一组和挖机先进现场的。我就是按照武瑞军的安排,让杨世文指挥挖机司机给第二家的房子后面挖了个洞。武瑞军安排杨世文返回吴家堡我们住宿的地方后,收镐把,在公司开会时,武瑞军让我们各组向杨世文领取镐把。
我不知道要拆的这两户人家的姓名,也不知道是否签过拆迁协议,下没下过拆迁通知书。在当天上午的时候,李彦忠向武瑞军汇报古寨村拆迁的工作时,正好我进去了,武瑞军就跟我说要晚上拆迁,我反对,武瑞军讲这是政府工程,出了事有人担着。
武瑞军说遇到反抗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只要不出人命就行),让杨世文拆第二户,李彦忠跑出来向武瑞军汇报说打伤了人,武瑞军问了一下打得厉不厉害,李彦忠说了一句看我的镐把都打断了,武瑞军随后说,你们把人抬出来。
30日早晨,在武瑞军办公室,武瑞军问古寨村踩点踩的怎么样了,李彦忠说拆迁公司弥华给了他一张居民居住分布图,两人也到现场看了,有两家住的地方比较偏僻,适合拆,武瑞军说不行就今天晚上拆。说我们没有晚上经验,万一遇上村民阻拦怎么办?武瑞军听了不高兴,说拆迁属于政府行为,有什么可怕的了?他不再和我说话了,我也就回了我的办公室。
在现场时西户的西面另一家灯亮了,武瑞军让我去把灯亮的那家大门守住不让人出来,于是我朝五队队长高飞喊了一声,让他去看住门口,随后他们就往南挪了挪,站到亮灯的那家大门口了。
李彦忠的车在最前面,然后是挖机,第三辆车是武瑞军的,第四辆是我们组的车。我们的车到达现场后看见挖机快到东面那户墙跟前了,我们下了车到了中心现场时,就看见挖机捣开东面那户的墙了。
事发后上午11点多,武瑞军叫我去上岛咖啡,安排如果调查的话就说是李彦忠的个人行为,我们都是去解救李彦忠的,去后李彦忠已经撤退出来了,武瑞军不在现场。后来把队长赵永红、侯晓东叫过来,说了武瑞军的安排,之后回了云鼎的办公室,又跟队长们说了一遍武瑞军的交待。
我们那个组的人当晚都戴白手套了,高飞拿镐把了,常鹏也拿镐把了,在去古寨的路上我还升玩笑地对高飞、常鹏说,你们可要把我保护好啊。肯定是有人拿镐把了,具体哪些人拿的我不知道。
我自己的二队拿镐把的事情是李敏办的,我不清楚。
乔国军亲笔供述:武瑞军说打不死就行;我负责拆迁机械,武瑞军让我指挥拆第一家,武瑞军让挖洞。
8、常鹏供述
当晚开会的人有我、高飞、闫志红、侯晓东、乔海军、赵永红、武瑞生、钟少敏、刘晓瑞、李彦忠、张建文,武瑞军主持的会议。分了四个组,组长分别是李彦忠、乔海军、赵永红、侯晓东,一共要拆两家,李彦忠组负责拆除,其他三个组负责警戒。到了现场以后,看见一台挖机正在挖东面的房子。是李彦忠、张俊奇、外号“老逯”的,还有两个叫不上名字的几个人先到的现场’因为武瑞军开会让李彦忠负责清理被拆迁房屋中的人员,所以我推测应该是他们最先到的现场。去后我和高飞站在被拆迁房子的背后北侧坝堰下来的一条路上,预防路上会出现行人被砸伤。乔海军也在那里站的,我能看见他。房子西侧是侯晓东组,东侧有赵永红、钟少敏、刘晓瑞,北面是我们。进入现场的是李彦忠组的人,有四、五个,整个拆迁过程持续了10分钟左右。我看到两间房子的后墙被砸了个窟窿。另外在案发前7、8天时,李彦忠让我帮他买30根镐把,没说干什么用。本来是乔海军让李彦忠买,那天正好我开着李彦忠借的柒星公司的一辆猎豹车到平阳路办事,所以李彦忠让我顺便买上,开上发票,回来交车时我把30根镐把放在后备箱里。
武瑞军给我们开会,李彦忠组负责打探被拆的房屋,无人就拆,有入就架住强行用车带离。遇到反抗的,打胳膊、打腿。乔国军组负责房背后,拆迂机械的警戒,我在他这一组。武瑞军要求所有的人都穿便衣,戴白手套。武瑞军说各组找杨世文领镐把,遇到村民阻挠就扔砖头,不让村民靠近,要再靠近就用镐把打。砖头在车上放的,旧砖,一堆,20块左右。
武瑞军、乔国军、赵永红、李忠、杨世文、侯晓东、刘晓瑞、高飞、张建文、闫志宏、钟少敏、武瑞生和我开了会,除武瑞生外其他人都去了现场。乔国军组、赵永红组、侯晓东组、负责在北、东、西三个方向警戒。
2008年我和柒星公司签过用工合同,2009年、2010年没有和柒星公司再签过用工合同。2008年签时合同上也没有盖公章,签字后也没给我合同。
我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证、工作证。我的工资从2002年起都是武瑞军的老婆闫翠环给发了,2007年起在我们集中住宿的地方发的,从今年10月起小店区康宁街柒星安保公司发的。
我是第二组的,主要负责北边的外围警戒,看到院墙外架着梯子,逯仙鹤爬梯子进院子了,扶梯子的人也是十二中队的,当时是我和高飞相跟的过去的。
我和高飞到了西户的西墙那儿,看见架的一副铝合金梯子,当时未伸起,看到逯仙鹤正往上爬梯子,因为梯子未伸起,就要从梯子上掉下来了,我就跑过去推了逯仙鹤一把,同时帮助把梯子扶住,当时还有一个人正扶的梯子。
可以打胳膊、腿,乔国军组负责协调机械,指挥挖机进行拆除。推逯仙鹤屁股、扶梯子。
我下车时手里拿过一根镐把,先把房后墙外负责警戒,听到房子的前面有人说话,就跑到前面去看,看到有一个人扶着梯子,逯仙鹤正在上梯子。……听到后墙挖机的声音,又往后墙走时,高飞告我说前面有人看了,咱们过去看看,我俩又往南走,在胡同里看见一个村民,男的,大概40多岁,中等身材,我俩对他说看啥了看,快回去睡去。他后退了两三步还不走,我就上前用镐把头朝他屁股、后腰部位推了两下,然后他就走了。
武瑞军说可以打胳膊、腿,乔国军负责通知挖机拆,杨世文开的车,我们一上车就看见车门处堆了一堆砖头,还有大约3、4根镐把,我扶过逯仙鹤一把,扶梯子,我和高飞阻拦村民,高飞拿的镐把,案发前李彦忠让我买过30根镐把。
常鹏亲笔供述,与以往供述基本一致。
9、杨世文供述
我在柒星公司是搞保安培训,管后勤,包括车辆、食堂。
李彦忠带的队员有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还有一个男的我叫不上名字。第二组由乔海军负责,队员里有常鹏等人,第三组由赵永红负责,带的人有钟少敏、张建文等人,第四组由侯晓东负责。
10月30日凌晨武瑞军安排拆迂行动,并让回基地取装备器械,我知道的从库房取出的就是梯子……结束任务回来后,我告诉出勤的人说把镐把放到猎豹车上帮小龙送到库房去。10月30日凌晨我们到了拆迁的地方,下车后我站到武瑞军和乔海军跟前,距离拆迁房后墙四、五米远,高飞、常鹏带领队员在拆迁房周围巡逻警戒。后来乔海军从地上捡起块小砖头,走到拆迁房后墙处停的挖机上,敲了挖机一下,然后挖机就开始拆东面的房屋。在挖机继续拆房时,乔海军告我说让挖机挖中间,于是我到挖机跟前,打手势指挥挖机司机,示意他在西户后墙中间位置开一个洞,等捣开一个大洞后,我看见从洞口出来了包括张胜峰在内的3、4个队员,这之后又从洞口进去几个队员,我看见他们从洞口处抬出来两个人,都是三四个人抬一个。等队员从房子里面抬出来人后,乔海军让我把挖机撤了,我又到挖机前打手势让挖机司机撤离。
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铝合金梯子就是当晚进住户院内使用的梯子。
我没有上岗证、执勤证,与小店保安公司于2006年签过一次用工合同,到了柒星公司后没有签过合同,但工资是柒星公司的财务会计给发的。
武瑞军说有村民攻击,扔上两砖头吓唬吓唬。
我是在10月30日才听说他们有镐把,但是谁买的我不知道。当时开会时说要30根镐把,我当时还愣了一下,他们从哪里拿来那么多镐把,听李彦忠说好像依维柯车上放有30根镐把,但当晚在依维柯车上没发现有镐把。
会上武瑞军要求出勤人员全部穿便装,戴白手套,让各队车上带点砖块,要求各队把镐把带上,带上灭火器。会上让我通知司机把所有的车加满油,让我把外面勤务上的两个依维柯调回吴家堡。会上是否安排我给各组发镐把,我没有听清楚这件事。武瑞军在会上说,撤退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有村民围堵,可以扔点砖头吓唬吓唬。赵永红那个组的一个队员找我拿了一个灭火器,我给李彦忠那个993猎豹车上放了一个灭火器。我把我们这组依维柯开到了院子里有块砖的地方,我们这组的队员就下车捡了些砖块放到车上,然后我开上了这个车。到了拆迁现场,武瑞军在离拆迁户10米左右的地方站着,悄悄安排我跟着小乔,我就去了乔国军跟前。……乔国军让我只会挖机捣第二户墙下面的位置,我从地上捡起块砖准备敲一下挖机驾驶室的玻璃,让司机从下面捣。司机看见了我,我就把砖扔了,用手示意了一下挖下面的位置,于是挖机就开始挖下面的位置,捣了两下,就把墙上捣了一个洞,捣开洞后,看见进去几个队员,随后从洞口抬出几个人来。我在现场还看见,挖机在往第二户准备倒的过程中,张胜峰曾在第二户的后墙跟前走过。
杨世文亲笔供述,与以往供述基本一致。
10、李根虎供述
我对武瑞军说把拆迁的事交给他负责,之后我俩进行细谈,武瑞军提出保安的费用问题,我说这得指挥部解决,同时我说了机械方面的费用由武瑞军累计了台班后,按一个台班3000元至5000元由我支付费用。我找他一方面因为他是本地人,另一方面是他能找来机械。
强拆这两户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这事不在我协议范围内,我协议的范围是剩下没有走的住户,先动迁,后拆迁.2010年l0月20日我来到工程上,董卯庚、孟支书、我还有武瑞军在三楼会议室,孟支书说要拆除已签过协议搬迁走的空房,动用本村的机械设备不方便,问能不能联系上设备。武瑞军说他能调来机械,我们三个人都说那就你负责拆,武瑞军说反正谁来拆也得调他来护这个场子。至于拆哪户不拆哪户由村里来决定,村里派的人,谁家搬走了,再通知拆谁家。
我不知道拆这两户,我也不知道武瑞军为什么去拆。董卯庚、孟二虎、武瑞军和我在一起,武瑞军想拆这一块,说他能调机械,我们三个人同意。攻守同盟的情况。
到了8月底,金胜镇书记张兴旺要我继续到古寨村做动迁工作,王全有表示认可。9月初,王全有通知我到古寨村找董卯庚和古寨村村长、书记碰头。村里给我们提供了没有签订协议的拆迁户的分布图。
2010年10月22日左右,在古寨村指挥部,当时有我、孟二虎、董卯庚、武瑞军四人,当时我和董卯庚商量村里动迁的事情,并向孟二虎了解情况,孟二虎说去年搬走的有的没有拆除,有的只拆了一半。武瑞军说那就赶紧拆以前遗留的房子。孟二虎说一个村的不方便,并问我能不能调来机械,我说我调不来。武瑞军就对我们说他可以调来机械并负责拆除村里的房子(搬走没有拆除的或拆除一半的房屋)。我、董卯庚、孟二虎表示同意武瑞军做古寨村拆除的工作,孟二虎还表示村委会配合武瑞军的工作,武瑞军也说要我派人对他的工作量进行核对。
武瑞军在南延工程中负责晋源段的维护现场秩序等保卫工作。武瑞军和谁签用工合同不清楚。当时同意武瑞军拆已经签了协议的房屋。要拆迁的房屋由村委会提供给武瑞军。拆迁工作是需要保安维护现场的,用了保安武瑞军就能挣钱,所以他就积极地去承揽。拆迁费用当时没有确定由我支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挥部给我费用,我给武瑞军结账。另一种是
指挥部给他结账。武瑞军现在拆迁的房子是村里负责的。我负责的只是动迁工作,我在古寨村没有拆过一处房子,都是村民自行拆除或村里组织拆除。要挣这拆除的钱,是由指挥部支付结算的。
2010年10月30日早晨,王全有叫我和姚文利到了指挥部,和以前合同内容一样,填了六十七户,每户一万元,盖章签字了四份协议,他留了二份,我也拿走二份。
确定拆迁出事那两家的房子是谁定下来的我不知道。六十七户中不包括这两家。
自我承揽了古寨村动迁工程后,我只负责对拆迁村民的动迁工作。我在这个工程中没有拆除过一户,也不负责拆除,也就谈不上将古寨村房屋的拆迂转包给武瑞军。
以前我交待把工程转包给武瑞军的意思是,我和孟二虎都拆迁不了,武瑞军说他能拆除。我和孟二虎就同意将前期已签协议空置的十几处房屋拆除的这一块工程交给了武瑞军。也不能说是我转包给武瑞军。
我和武瑞军没有隶属关系,各干各的。武瑞军是全线的保安任务,我只是动迁工作。
委托拆迂合同是2010年10月30日补签的。
要拆签了协议的,人已经走了的,具体确定拆哪户是我、武瑞军、孟二虎、董卯庚商量决定以后,由村里通知房主,看他还要不要旧门窗等东西,如果主人不要了,孟二虎就告了武瑞军,武瑞军就组织人拆。程序是孟二虎告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再和武瑞军那面的人联系什么时候拆。没有签补偿协议的就只能继续做工作动员。
亲笔供述材料,交待了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况。
11、赵永红供述
我是柒星安保物业管理公司十队的队长。
会上,武瑞军讲:“四个队带上镐把,赵永红再带上三个灭火器,防止村民扔汽油瓶,如果拆迁屋里有人的话强行控制,拉出屋外,反抗的用镐把朝腿上、身上打,不用往头上打。”灭火器是从杨世文那领的。我带着20多名队员,拿着8、9根镐把。我们没有遇到村民,没有使用镐把打人。武瑞军去了现场,队长们除了武瑞生,其余全去了。我离拆迁的中心现场有700米远。
武瑞军叫的我,我带了19个人负责堵住离中心现场700米远,在中心拆迂现场东边的一个路口。武瑞军布置用路边的破砖把村口方向的路堵起来,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村子里的车辆出来,堵住我们的路。后来我们就在路中间堆了两个一尺来高的砖堆,不让村里的车出来。
武瑞军在会上布置说拦不住就用镐把打腿,我们还带着灭火器。
签过空白的合同,武瑞军给我办过资格证、上岗证、工作证。安排队员从旁边拆了的房子的旧址上拿的半砖,堆了两砖堆,一米直径,高七八寸,将路堵死。
遇到反抗打腿、乔国军负责拆除房屋的警戒。我和钟少敏安排堆砖。
会上武瑞军让各组带上灭火器,找杨世文领。会后我去了吴家堡旧小学,杨世文把一把猎豹车车钥匙给了我,钟少敏拿的是依维柯车的钥匙,我的队员都在院里站的。这时不知谁说了句找杨世文领镐把,杨世文说没有了。不知谁说的宿舍里有镐把,队员们就回宿舍去拿镐把,我们组的队员估计8.9人拿镐把。我告刘晓瑞找杨世文拿灭火器,这时有个队员去找杨世文拿灭火器了,拿了几个不知道。完了杨世文说车没油,让找小龙加一百元的油,我找小龙二百元钱,给两个车各加了一百元的油。
拿灭火器是如果村民冲过来就喷出去,让村民看不到,对村民是一种威胁,我们好撤离。拿镐把的目的是吓唬村民,阻止村民。把车牌蒙住是怕村民认出来。堆砖除了不让村民的车辆冲撞我们,还有如果村民冲过来,或开车追赶我们,就扔砖,阻止追我们,好撤退一些。
第二天在乔国军的办公室里开会,安排说如果警察调查就说是李忠的个人行为,去了以后什么也没做就撤了。
赵永红亲笔供述:开会安排可以打腿、堵路。
12、侯晓东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我们公司叫柒星公司。法人是武瑞军。安保这块主要是武瑞军直管,乔海军为副经理,协助武瑞军管理。我们公司有11个中队。二中队是直属队,由乔海军直接管理;三中队队长是我;四中队队长是钟少敏;五中队队长是高飞;六中队队长是刘晓瑞;七中队队长是张建文;八中队队长是常鹏;九中队队长是闰志宏;十中队队长是赵永红;十一中队队长是武瑞生;十二中队队长是李忠。一个中队的编制是20人左右,但一般满编不了,招收队员的方式是每个中队以公司的名义自己招聘队员,回来后以柒星公司的名义签用工合同,不是签的保安合同。一大队队长是我,二大队队长是赵永红。公司的财务由闫翠环负责。基地和车辆的管理由杨世文负责。
我中队的有王涛、孔德峰、侯建良,闫志宏队的我只认识刘杰,其他的我叫不来名字。我听见有人说过去领镐把,我告王涛,王涛杨世文的车上拿了五六根镐把和一个灭火器,其他各组也都领镐把。我和闫志宏争论位置的时候,就听见挖机开始“咚咚”的捣墙的声音,我们在往前走时,就到了离拆房子现场五六十米的地方,看见武瑞军的越野车在路边停着,挖机正在拆房子,我指挥把车调了头后,听见拆房子的方向有“啊啊”的叫唤声,看见现场周围比较乱,大约一分钟以后,挖机就已经开始撤了。当经过中心现场时,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还有一个人半躺着叫唤。
2009年1月,武瑞军注册了柒星公司,我就算到了公司。队员们在杨世文的组织下进行训练。
武瑞军挂靠清徐保安公司,给一二十个人办理了资格证、上岗证和工作证,但没有参加任何保安培训,也没有签过劳务合同。我们的工资是武瑞军的妻子闫翠环发的。
2009年1月底,在小店区晨光西街供销公司4楼办公室,这是柒星公司的注册地址,武瑞军给我们开会,说咱们总算是有自己的公司了,以后咱们就是柒星安保公司了,你们招聘保安队员可以名正言顺地打柒星安保公司的名义了。我们这些队长只在2010年初时和柒星公司签署过二份合同,我们有一份,柒星公司有一份,我的那份给撕了,因为我对其中有些条款不太满意,当时就撕了。
我在柒星公司工作,乔海军说有强拆任务,让我通知下面的队长。武瑞军说要有闹就给我打,打不坏就行。乔海军负责指挥挖机拆房子,武瑞军让带镐把,我让王涛去找杨世文领镐把、灭火器。我听见拆房子处有啊啊的声音。听常鹏说买镐把的事。
侯晓东亲笔供述:乔海军指挥挖机拆房,武瑞军说可以打.
13、高飞供述
我听见第一户院子里有砸玻璃的声音……,我告乔海军,过来人了,怎么办?乔海军没说话,常鹏说我和你看看,我们一起走到十字路口,那个村民已经走了,又过来一个人,是个老头,常鹏用镐把指着这个老头让他回去,那个老头就掉头走了。
我们车上这二十来个人都带着镐把,我也拿着一根,记不清谁塞给我的。
武瑞军安排拆这两户房子,我想可能是因为这两户房子地方偏,住的人少,撤退的时候也好撤退。
我是去年11月当上公司保安队第五中队的队长的。柒星公司刚成立时我和公司签过一份合同,合同上盖的章是柒星公司。
我有保安资格证、上岗证,都是清徐保安公司的。我有一个工作证,贴的纸上的是清徐保安公司,底下写的是晋源保安公司。这些证件是武瑞军办的,我没有经过任何培训。
当时我看见梯子跟前有常鹏、张胜峰,其他人不认识。李彦忠往梯子上爬。然后我就去了后墙找乔国军了。
高飞亲笔供述:身份是柒星公司五队队长。看见有人架梯子,李忠往上爬,梯子跟前有常鹏、李忠他弟,不远处有乔海军,乔海军喊“上,上”,撤退的时候有几个人从后墙出来。
14、刘晓瑞供述
我是2000年去的柒星公司,直到2008年下半年才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五年。我没留合同,公司就没有给我。
赵永红在车上安排队员们机灵点,不让人靠近。会议上安排一个组带上三四根镐把,如果有老百姓出来阻挠,就用镐把打他们。赵永红带的人负责一下坝堰村口有条南北路,负责村口,一个人都不能出来.我就是负责拉他们警戒的人员进拆迁现场和撤出拆迁现场。
2008年我与柒星公司签过用工合同。工资有时在吴家堡小学旧院领,有时在小店云鼎商务楼柒星公司领,是财务上的人给发的。当晚我是跟着赵永红这个组,开的猎豹车。我不知道这两家是否签过协议和下达过拆迁通知书。
我是柒星公司的队长。乔国军指挥挖机。我是开车的。
刘晓瑞亲笔供述:会上说要强拆古寨村。
15、张建文供述
今天下午两点来钟,赵永红通知我去公司开会,去后乔海军说强拆打死了人,如果问起来就说是李忠自己揽的私活,是他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我们去就是为了秩序。
武瑞军说今晚去古寨村强拆两户,……如果有人不愿意出去就强行拖出去,遇到反抗的就打,没说怎么打。我开的车车牌用毛巾挡住了。赵永红、钟少敏带人捡砖头,放在车上和路上,假如有人来了就拿砖头砸。我是司机我没下车,也不能熄火,这是武瑞军安排的,为了村民出来后便于撤退。
我的工作单位是柒星安保公司,我手底下的保安都签合同了,是和柒星安保物业公司签的,盖没盖章我没注意,我没有签合同。
我负责开车。
张建文亲笔供述:拆两户,反抗就打,我负责开车。
16、钟少敏供述
2008年6月,成立了一个分队,武瑞军口头任命我当队长,我带了十几个队员开始出勤,一直到2009年我成了柒星公司保安四中队中队长,到了2010年9月,武瑞军又让我当一大队培训部部长。我以柒星公司的名义与应聘人员签订了用工合同。武瑞军是柒星公司总经理,乔海军是副经理。下面有二个大队,一大队队长侯晓东,二大队队长叫赵永红。
共七八人,负责西面路口的警戒。武瑞军交待不要穿保安服,让村民搞不清是哪里人带上白手套。
我们组是在离汾河坝堰村边上南北走向的那条路口把守,离被拆房子的地方有七、八十米,我拉了十几名队员。赵永红安排张建文、刘晓瑞不要下车,车也不要熄火,随时准备撤,让我领上四五个队员从猎豹车后备箱里拿上镐把,安排其他队员捡砖头,往车上放了点,路上堆了两堆,这么是为了防止村民开车过来堵住我们撤退的路。大约10分钟后,看见挖机和进去的组都撤了出来,我们就一起回了基地。2008年6月,武瑞军给我办了资格证、上岗证,我在东山培训了半个月。
第二天听乔海军说拆迁打死了人,如果有人问就说是李忠揽的私活,和公司无关,咱们去就是为了维持秩序。
2007年应聘当保安教官,签合同的是闫志宏的老婆贺彩燕,当时盖的章是小店保安公司的公章,这份合同一直没有给过我。2009年5月左右,武瑞军给我办了一个清徐保安公司的工作证。2009年我又成了柒星公司的人。我以柒星公司的名义为四中队招聘保安,我对应聘人员说,我们是为柒星公司招聘保安的,是协助执法部门停止违法施工、强拆违章建筑现场的秩序维护。合同是我签字加盖柒星公司的公章。武瑞军安排说让我们谁招聘谁签字,签字后加盖柒星公司的公章。他让我们签字是为了壮大柒星公司的保安队伍,为自己更好地挣钱。
赵永红安排我和队员找旧砖头在依维柯两边堆起砖堆,堵住路,一是为了阻挠村民的车辆通行,便于我们撤退,另一个是将砖放到车上,如果有人或车追赶我们,就用砖砸。
会上安排让带镐把,去吴家堡基地拿的,我们这一组估计有十几个人拿的,在我发动依维柯的时候他们就拿上了。记得是从猎豹车上拿的,我们这一组应该是赵永红安排拿的,他是负责人。在现场车不熄火,司机不让下车,是遇上村民冲过来,跑起来方便吧。
钟少敏亲笔供述:会上内容是在强拆过程中,如果遇到阻拦,可以打其腿,如果没有阻拦,将其架出来离开现场。
17、弥华供述
2010年3月我通过一个朋友介绍到李根虎这儿打工,10月20号左右李根虎让我来古寨村配合镇政府做入户动迁工作,28号、29号我记不清了,上午在我们办公室,李根虎交待说,你跟保安带队的说,拆一户给他们5000元,我就去找李忠,跟他说领导说拆一户给你们5000元钱,他说知道了。
李根虎说他得给领导顶一顶,之后开车带我去见了四毛,李根虎对我说,如果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调查,你就说李根虎曾经派你去跟保安带队的李忠说拆一户给5000元,他这么做是想让事情缓一缓,把拆迁的事说成是李忠的个人行为,他在车上也对李忠说过,让李忠说是他本人为了多挣点钱,拆迁是他的个人行为。
在车上交待的时候我才知道出了人命了。
亲笔供述材料,对攻守同盟情况作了供述。
七、书证
(一)有关保安身份方面的书证
1、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1日)证实: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颁发并组织对《保安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2、《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证实: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以挂靠、承包等形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6、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
3、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SPAN》关于取消承包挂靠的决定》(2005年1月10日)证实: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市保安服务业全部取消承包挂靠经营方式,今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方式变相进行承包挂靠经营。
4、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勤务管理及处罚办法》(2007年2月13日)证实:新招收的保安人员,经过登记政审后,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岗前培训,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勤。
5、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关于重申违反总公司“五统一”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2006年7月6日)证实:2005年1月1日起,保安队员的招收采取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招聘简章统一招收和报总公司备案方式,凡新招收保安队员,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其进行登记、政审,并上报总公司政治部备案,违反本规定不登记、不政审的视为非法用工。新招收的保安人员,经过登记政审后,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勤。所有合同一律由总公司签订,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执行临时勤务要提前申报总公司勤务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坚决取缔挂靠承包。
6、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2007年2月12日)证实招收保安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填表、政审、培训合格并取得《山西省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子公司、分公司大队长以上干部由子公司、分公司经理提名,依照干部任免程序,报总公司政治处考察,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任免,副大队长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分公司经理任免,并报总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009年12月1日,太原市保安员培训学校将武瑞军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填发了《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但经对2004年至2009年保安人员培训、发证人员名单对比,未发现有武瑞军培训和领取山西省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的记录,2009年12月1日武瑞军要求补证并提供给太原市保安培训学校的保安员上岗证失效。因此,太原市保安培训学校为武瑞军补办的《山西省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亦属无效证件。
8、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证明材料证明了我市部分黑保安、收编自建保安组织的情况,武四毛带领的人员属于黑保安。
(二)证实有关房屋拆迁情况的书证
1、古寨村村委会证明及九七年村民宅基地确定后的通知书证实孟福贵、武文元宅基地情况。孟福贵的宅基地是第37号。武文元的宅基地是第36号。
2、晋源区行政执法局证明材料证实:2010年10月21日,根据指挥部安排,我局派工作人员根据指挥部提供的名单下发拆除建设通知书。经核对,晋源区行政执法局没有对“10.30”案中的孟福贵、武文元所住房屋下达过拆除建设通知书的二联存根。
3、晋源区滨河西路南延工程协调指挥部证明正式武文元、孟福贵的住宅在拆迁范围内,属于拆迁户。
4、金胜镇政府证明证实:我镇工作人员未与孟福贵、武文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工程拆迁调查摸底表和剩余拆迁户登记表证实已对孟福贵、武文元家拆迁房屋进行过摸底,两家房屋尚未拆除,未签协议。
6、提取笔录、滨河西路未拆迁户位置图证实从晋源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拥军处提取了一份滨河西路末拆迁户位置图。
7、弥华提供的未拆迁户位置图。
8、潘建文提供的名单证实2009年已办完手续未拆迁的人员名单。
(三)证实扣押财物情况的书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在柒星公司武瑞军办公室搜查出武瑞军晋源保安公司执勤证一个、柒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各一份。
武瑞军执勤证照片、柒星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照片。
2、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从杨世文处扣押依维柯车两辆,小型越野车两辆。
扣押车辆信息证实:两辆依维柯机动车猎豹越野车所有人为吴会生。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吴家堡村小学旧址白色小二楼地下室扣押铝合金伸缩梯、头盔、保安服等物。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李彦忠暂住处扣押上衣夹克、保安服、会议记录本、录用人员档案表等物品。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实:从吴家堡村小学旧址扣押的保安服、招工简章、花名册、出勤表、劳动合同等。
其中2010年9月份职工出勤表上有乔海军、侯晓东、钟少敏、高飞、刘晓瑞、张建文、常鹏、闫志伟(即赵伟)、赵永宏(红)、攸丽红、李玉龙、李(彦)忠、张胜峰、张俊奇的记录。2010年10月的出勤表上还有逯仙鹤、高树青(高海东)、武瑞生、段培义、王德斌等人的记录。
6、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从左兆垚处扣押诺基亚e66手机一部,aux手机一部。
7、扣押清单证实:从赵永红处扣押保安从业资格证、工作证、上岗证等。
(四)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强制措施的书证
1、被害人及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3、立案决定书
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常鹏于2008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俊奇于200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五)证实案件其他情况的书证
l、煤炭中心医院抢救记录证实孟福贵于2010年10月30日3时30分在武警医院就诊。
2、武警医院证明证实孟福贵尸体存放于武警医院太平间。
报警人应为孟春元。
4、金胜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金胜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警情通报的情况。
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案件发生后,孟福贵因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被送往山西省武警医院,2010年12月1日通知孟福贵之子孟建伟将对孟福贵的尸体进行解剖,并送达了解剖通知书,孟建伟表示不反对进行解剖,但拒绝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字。2010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孟福贵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当时家属未到场。
6、各被告人到案情况的书证
(1)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张胜峰于2010年11月12日在忻州市十家村被抓获,到案后因患有肺结核,先行送往109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入看守所羁押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俊奇、逯仙鹤到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义井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审查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待己的罪行。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到义井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审查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乔国军、刘晓瑞、杨世文、常鹏、张建文、钟少敏系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永红、高飞、侯晓东系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0年lO月30日,被告人李彦忠向义井责任区刑警队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对案件被害人的走访和对其他被告人的审讯,基本掌握整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后,经过进一步审查,被告人李彦忠陆续交待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7、在办案单位对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根虎进行询问的侦查人员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取证,文明办案,未使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
8、太原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及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李根虎左股骨头坏死,膝关节做过手术,无外伤,其他被告人入所体检时均无残疾和外伤。
9、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冻结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存款333723.56元。
10、武文元掉落在现场后被孟慧英找到的手机照片。
11、李彦忠指认购买镐把地点的照片证明该商店名称是光大五交化批发部。
常鹏指认购买镐把地点的照片证实购买镐把的商店名称是光大五交化批发部。
扣押物品及现场辨认照片。
14、赵伟在逃情况证据。
八、视听资料
1、关于提取情况的说明证明了张俊奇手机内录音的制作情况。
2、晋源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已将张俊奇手机中的录音提取,应为武瑞军与李彦忠的对话。
3、情况说明证实使用移动工作站对侯晓东、高飞以外的其他15名被告人制作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其中由于停电对被告人李彦忠制作了两张光盘,由于技术原因对钟少敏制作的光盘无法正常-放。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发回后补充的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晋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3年8月2日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日,我队接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转来律师要求对2010年10月30日晋源区古寨村强拆案件中死者孟福贵颅骨打击还原侦查实验,因颅骨的质地、击打的力度、角度无法重现,并且在运动过程中的击打也无法重现,故无法进行颅骨打击还原实验。
2、晋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3年8月2日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0月30日,我区古寨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在现场勘查中,我局从案发现场提取到完整镐把一根,断裂的镐把一根.在对镐把鉴定中,因镐把较长,无法整体放入工作柜中工作,故将完整的镐把截为两截。
3、晋源责任区刑警队2013年8月27日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1日,我队接到太原市看守所要求查证在押人员武瑞军检举揭发线索,称同监区在押人员曹介平于2003年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伙同王培林、罗伯平等人实施抢劫盗窃,经我队民警查证,检举揭发线索属实。
4、晋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3年5月25日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0月30日,我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案发后,市局、分局刑侦技术部门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均未发现遗留有手电筒。
5、关于在逃的涉案人员赵伟(又名闫志宏),已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8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晋源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武瑞军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云智科鉴中1心[2013]医字第7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孟福贵顶枕部损伤不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打击形成;仰面摔撞在现场墙角处可以形成。并申请作出该审查意见的审查论证人之一王鹏到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作出该审查意见的程序和依据作了解释说明。
另查明,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因被害人孟福贵死亡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2118元,误工、交通、住宿等费用10000元(酌情),共计32118元。
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应赔偿因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造成的房屋损失50552元。有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予以证实。
各被告人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造成的房屋损失中由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逯仙鹤、张胜峰、杨世文承担的部分为31477.20元,有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予以证实。
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武瑞军所提开会时未安排过准备砖头、镐把,也没有安排过遇到有人反抗,可以打胳膊、打腿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
经查,案发当晚参加会议的被告人李彦忠、乔国军、常鹏、赵永红、侯晓东、钟少敏均一致供认被告人武瑞军开会时安排过准备砖头、镐把、遇到有人反抗,可以打胳膊、打腿。被告人高飞供认武瑞军安排过准备砖头、镐把。且在案发当晚的非法强行拆迁中各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上述行为,故被告人武瑞军的该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武瑞军所提被害人孟福贵是在与张俊奇的打斗中头顶枕部剧烈触墙碰撞而死亡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根据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所提的被害人孟福贵左顶枕部损伤不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打击形成,仰面摔倒在现场墙角处形成的辩护意见,经过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该审查意见与在案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不具有证明价值和可靠性,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武瑞军的辩护人所提武瑞军在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同监区在押人员曹介平于2003年在广州市番禹区所犯的两起抢劫犯罪未被处罚的事实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子以采纳。对于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法庭经依法审查,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4、关于被告人武瑞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孟福贵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至于被害人是否签订拆迁协议,被拆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宅基地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李彦忠所提其打的是被害人孟福贵的左腿,不是右腿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彦忠没有伤害二被害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为过失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彦忠在以往供述中供认过在院中持镐把可能打中了被害人孟福贵的右小腿,镐把都打断了。其在开庭中供认打的是左腿,不是右腿。被害人孟福贵的尸检报告证实:孟福贵左胫前见横行皮肤挫伤伴皮下出血,右胫前见横行皮肤挫伤及裂创,创口对应部位胫骨横断骨折,左右胫前损伤位于同一平面,分析符合棍棒类钝性物体一次作用形成。可见孟福贵左、右腿均受损伤,且为棍棒类钝性物体一次作用形成。因此,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彦忠接受武瑞军的安排指使后,积极联系、组织、安排队员进入屋中控制房内人员,并告诉手下队员遇有反抗可以打胳膊打腿。可见其系故意伤害行为的组织者,虽然其本意并不希望伤害后果发生,但其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态度,故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彦忠投案后,对同案犯张胜峰参与本案和其本人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腿部的犯罪事实一直刻意隐瞒,直到其他被告人先后交待出上述情节后,才作出如实供述,本次庭审时又对先前的供述全部予以否认,其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中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张俊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俊奇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未致被害人孟福贵死亡,被告人张俊奇为从犯,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俊奇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未致被害人孟福贵死亡,并构成自首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俊奇、高海东共同实施控制人员的行为,在西屋中张俊奇殴打被害人孟福贵,客观上对高海东伤害武文元急高海东殴打孟福贵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属于共同主犯,应以故意伤害共犯定罪处罚,其辩护人所提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逯仙鹤的辩护人所提“其未实施殴打行为,只是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逯仙鹤供称其未实施殴打二被害人的行为,进入西屋后打斗已经结束。该供述与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其只是参与了抬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逯仙鹤投案后在侦查人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9、对于被告人张胜峰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胜峰积极参与非法强行拆除二被害人房屋的犯罪行为,给二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胜峰按照被告人李彦忠的安排,搬运、架设伸缩梯,帮助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李彦忠等人进入院中,对上述四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后其又与他人将二被害人从洞中抬出院外,丢弃在路边,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故被告人张胜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因与被告人张俊奇、乔国军、常鹏、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亲属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撤回对上述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提交的谅解书和撤诉申请予以证实。对该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瑞军召集被告人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292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武瑞军在预谋非法强行拆除二被害人房屋过程中,要求准备镐把、砖头,如果遇到有人反抗,可以打胳膊、打腿;会后,被告人李彦忠安排被告人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被告人李彦忠还在院中持镐把猛击孟福贵腿部,致其右腿胫骨骨折;被告人张俊奇、高海东通过伸缩梯进入武文元家中,被告人张俊奇持砖头砸被害人孟福贵,被告人高海东持镐把猛击武文元左手致轻伤,后见张俊奇与孟福贵厮打在一起,又持镐把朝孟福贵头部猛击两下致其死亡;被告人逯仙鹤携带镐把通过伸缩梯进入武文元家中,后伙同他人将二被害入抬到院中,后又与他人将二被害人从洞中抬出院外,丢弃在路边;被告人张胜峰在武文元家院墙上架设伸缩梯,帮助被告人张俊奇、高海东、逯仙鹤等人进入武文元家中,后又与他人将二被害人从洞中抬出院外,丢弃在路边。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逯仙鹤、张胜峰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根虎指使被告人弥华包庇被告人武瑞军。后被告人李根虎、弥华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对被告人武瑞军进行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均成立。
在上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俊奇、逯仙鹤、赵永红、侯晓东、高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俊奇、乔国军、常鹏、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的亲属积极赔偿武文元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白首。
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武文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超出有关附带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要求被告人李根虎、弥华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也没有毁坏他人财物,故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均负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张俊奇、乔国军、常鹏、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的亲属已就故意毁坏财物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九名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诉讼。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逯仙鹤、张胜峰、杨世文对上述九名被告人所负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人高海东持镐把殴打武文元,致其轻伤,后又手持镐把猛击孟福贵的头部,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武瑞军作为犯罪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武瑞军在被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弥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海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武瑞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李彦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张俊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五、被告人张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六、被告人逯仙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七、被告人乔国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
八、被告人杨世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九、被告人常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十、被告人李根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
十一、被告人赵永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
十二、被告人侯晓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
十三、被告人刘晓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张建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十五、被告人高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十六、被告人钟少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十七、被告人弥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十八、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因被害人孟福贵死亡的经济损失丧葬费22118元、误工费、交通及住宿费等费用酌情确定为10000元,以上共计32118元。
十九、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建伟房屋损失费用50552元。
二十、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医药费19496.92元、鉴定费245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费用酌情确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31941.92元。
二十一、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逯仙鹤、张胜峰、杨世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房屋损失费用31477.20元。
二十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永明
审判员杨力
代理审判员赵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靓
白晋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