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只是确认法律关系,没有其他给付与变更的诉求。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民事诉讼类型理论的研究,使其不断地推陈出新,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目前,我国和德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民事诉讼类型理论的研究,使其不断地推陈出新,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目前,我国和德国、日本等国家把民事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即“三分说”。这三种类型分别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相对应的。一般认为,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后来,出现确认之诉。待民法上的形成权制度完备之后,最后才出现形成之诉。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有较多探讨,而对于形成之诉则较少论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形成之诉缺乏必要的、科学的认识,这既不利于民法上形成权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民事诉讼法中基于诉的性质不同而构建科学的、合理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有鉴于此,本文对形成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目前,国内对形成之诉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不多,影响比较大的有张晋红教授和陈桂明教授,他们对诉讼类型理论及形成之诉进行了专题研究。
除此之外,其他国内常见的民事诉讼理论书籍和文献,有的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则只用几页纸的短小篇幅进行探讨,但内容基本雷同且十分简单。
此外,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确认之诉原型观”的见解是一种有创新型的理论,他提出了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法律效果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兼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从而阐明了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
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