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伪造驾考培训学时的案件,三被告人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
“我想快点考试拿证”
小杨刚报了一家驾校,准备考个驾照,但自从《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后,学时不满,不能考试。可一点点攒多慢呀!
小杨练了几回科目二,自觉已经掌握考试技能,但不到10个小时的学时,还不足以让自己约考,几番打听,还真有快速“积分”的“办法”,别说科目二唰唰就“练”足16小时,科目三压根儿不用学,就显示已经学习了25小时8分钟。小杨直呼“省心”,塞给教练240元。
“不用学就能‘学’够”
2020年7月,“E驾通”的代理商被告人梁某思找上门,说好多驾校都在“跑马”——伪造学时,自己有“门路”,被告人庄某雄有技术,两人合伙,肯定也能“赚上一笔”。
于是,被告人庄某雄搞来一个“驾培平台辅助工具”,将本来应由驾校现场教练车上实时采集的数据,转为由“驾培平台辅助工具”及驾校提供的照片共同模拟产生,制造虚假学时。
两人又招揽被告人李某群“入伙”,三人分工合作:被告人庄某雄“出技术”,被告人梁某思“拉业务”,被告人李某群具体操作,每单“定价”100到300元不等,所获“利润”,按照2:2:1进行分成。
“可不能如此‘跑马’”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被告人庄某雄等人利用“驾驶平台辅助工具”,使用技术手段将自己构造的假数据上传到服务器,从而实现了对服务器数据的增加。上述增加的虚假数据虽然是通过“E驾通”计时平台被同步传输到监管服务平台,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操作。
被告人庄某雄、梁某思、李某群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作用、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不要以为不过是给教练车装个“跑马机”,“帮”学员、赚外快问题不大,事实上,无论是用于采集学员学时的设备,如车载的摄像头、计时终端,还是存储学时数据的计时平台,亦或是最终审核公布数据的监管平台,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培训记录弄虚作假,其实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动手脚”,删除、修改、增加数据,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如违法所得两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记录造假,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驾校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千元的罚款。至于弄虚作假的学员,一旦被发现,也可能面临学时作废,重修重考等,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强制要求培训时长,本意是为了让学员们通过充分的练习,掌握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不做“马路杀手”,减少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偷工减料”学时造假,不仅扰乱了正常培训秩序,更会给日后“上路”埋下无穷隐患,切莫总想“走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