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精神,为提高资金在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营运、城市交通发展、道路客运站点建设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建设运营等方面工作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修订《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期限依据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原《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通知》(明交规〔2023〕3号)和《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贴资金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补贴资金考核得分事项的通知》(明交运〔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三明市道路客运站点发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3.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省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的管理职责,在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八条当年度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资金,具体按省上部署执行。
第九条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已享受过省、市、县任一级公交补助的城乡公交车除外)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调整,合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范围及资金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明确。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县(市、区)的农村道路客运、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和市委、市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工作部署制定我市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向各县级财政局转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每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当年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各县(市、区)应结合项目得分情况,合理规范安排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检查要落实全覆盖。现场检查要素包括建制村通客车情况、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等。全程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可聘请专业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交通运输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方向及时规范使用年度补贴资金,不得挪用。县级财政局和县级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某县(市、区)考核得分=辖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辖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系数。其中,某县(市、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系数=某县(市、区)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得分÷全市农客车辆月座位数情况平均得分。
详见附件1-1.3《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考评明细表》、附件1-1.4《农村客运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附件1-1.5《各县(市、区)在册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明细表》。
4.辖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40分)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公交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40分、第二得38分、第三得36分,以此类推。
(9)辖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情况(本项满分100分)
考核年度内,以市12328交通投诉热线受理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有责投诉量和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为考核依据,测算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服务万人投诉率,按万人投诉率从低到高排序,排名第一得100分、第二得95分、第三得90分,以此类推。
某县(市、区)考核得分=辖区工作实绩情况得分×辖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系数。其中,某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系数=某县(市、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得分÷全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在营月数平均得分。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
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3个)
转移支付补助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市、区)(35个)
转移支付补助第四档和第五档(市、区)(19个)
永泰县;
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
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
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闽清县、罗源县、平潭县;
漳浦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
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
将乐县、沙县区、尤溪县、大田县、三元区、永安市;
仙游县、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
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延平区;
永定区、新罗区、上杭县、漳平市;
福安市、福鼎市。
连江县、福清市、长乐区、闽侯县、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龙海区、芗城区、龙文区;石狮市、晋江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蕉城区。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单位(公司)申报项目补贴资金。在此,我司承诺:对所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司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使用,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明市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考评明细表
序号
自评内容
分值
自评标准
自评佐证材料
自评得分
备注
1.考核年度内,各县(市)政府有出台本级农村道路客运扶持政策,但未包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扣50分;2.有出台本级农村道路客运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政策未足额落实扶持政策资金的,扣50分。
1.县级政府出台的农村道路客运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扶持资金政策(有效期内);2.扶持政策的转移支付凭证;3.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
1.建制村通客车难度系数:根据辖区建制村数量×难度权重系数进行排序,其中省级扶贫重点县难度系数为1.3、中等水平发展县难度系数为1、经济较发达县难度系数为0.8;2.客货邮开通系数:以考核年度内客货邮村级服务点覆盖数占辖区行政村总数百分比为基数,其中:2023年度,占比75%以上的系数0.4、占比75%以下的系数为0;2024年起,占比100%的系数为0.4,、占比未达100%的系数为0;3.加权后建制村通车难度和客货邮开通系数排名,第一得50分、第二得48分、第三得46分,以此类推。
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分档情况表》及交通运输部建制村通客车台账系统中的建制村数加权计算得分。
辖区农村客运事故情况、农村道路客运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情况、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情况说明报告(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1.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每辆加5分;2.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每辆加10分;3.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每辆加15分;4.车辆购置价格在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50万元以下,每辆加20分;5.车辆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每辆加25分;6.新购置车辆用于农村客货邮运营的(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每辆另外加2分。
1.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2.车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3.行驶证复印件;4.运输证复印件。
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负责人签名:
三明市农村客运及客货邮融合地方财政保障落实情况表
县(市、区)
扶持政策文件
考核年度落实资金总额(万元)
是否足额落实
企业名称
车号
车牌颜色
核定座位数
得分
运政系统中车辆属性是否农村客运车辆(相应栏打√)
车辆是否有接入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相应栏打√)
车辆状态(相应栏打√)
是否为农村客货邮车辆(相应栏打√)
是
否
在营
报废注销
报废注销日期
三明市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城市公本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政策文件。
财政或财务划拨资金凭证,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考核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应补贴财政资金(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盖章)。
辖区城市公交事故、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等情况说明报告(盖章)。
市本级统计考核。
提供考核年度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三明市城市公交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
地区
资金拨付文件或支付凭证
上年度拨付资金(万元)
XX县
2020年5月6日
依据2020年城市公交企业评估测算报告,2020年财政应补贴资金总额为XX万元。(考核年度为2021年补贴资金)
三明市城市公交车辆信息明细表
车牌号码
登记证日期
车辆品牌
车辆类别
车长(米)
折算标台数
填表说明:1.“车辆类别”分为以下几类:汽油公交车、柴油公交车、LNG公交车、CNG公交车、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及其他;2.新能源公交车包含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燃料电池电动公交车、氢发动机公交车;3.标台折算标准:5米以下(含)公交车折算为0.5标台,5-7米(含)为0.7标台,7-10米(含)为1标台,10-13米(含)为1.3标台,13-16米(含)为1.7标台,16-18米(含)为2.0标台,18米以上为2.5标台,双层巴士折算为1.9标台。
三明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运营补贴考评明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各县(市、区)出台并落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的,得100分;已出台但未落实的,扣50分;未出台的,不得分。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助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佐证。
各县(市、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按各县(市、区)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占巡游出租汽车总数比例乘以本项分值得分。
提供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总数证明材料(盖章)。
各县(市、区)开展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建设运营,同时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应具备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电、司机集中学习等服务功能,得4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提供考核年度内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司机之家建设运营证明材料(盖章)。
各县(市、区)已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或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的,得40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各县(市、区)已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机制的,得100分;未实施的,不得分。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动态调整政策文件。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并建立和落实奖励机制的,得100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组织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或优秀典型推选宣传活动文件。
各县(市、区)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得60分;未纳入的,不得分。
将出租汽车纳入本地信用体系实施监管的佐证。
考核年度内,各县(市、区)出租汽车企业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扣3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扣50分;每发生一起出租汽车领域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扣200分,在汛期等应急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每发生一起,扣50分,本项扣完为止。各县(市、区)可对本辖区存在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辖区出租汽车事故、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汛期不服从政府统一指令等情况说明报告(盖章),市本级统计考核。
三明市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明细表
运输证号
发证日期
新能源汽车(填是或否)
合计
附件2
(二)县级交通运输局会同县级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组织现场审核要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2-1
三明市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情况表
填报单位:
申报年度
站名
站址
项目业主单位
建设性质
经营许可证号
第三方工程结算
新建
改扩建
总投资(万元)
附件2-2
三明市港湾式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附件2-3
三明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情况表
申报
年度
项目业主
单位
联系
人及
站级
客运站经营许可号
客运功能
货运功能
运营单位
运营
车辆号牌
号码
经营建筑面积(平方米)
货运企业/邮政快递企业
许可
证号/备案号
注:“十三五”建设项目具备客、货运功能,且持续运营的,可同时申报2021和2022年度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
附件2-4
三明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创建情况表
品牌名称
主要经验做法
经济社会效益
县(区)主要做法
典型企业做法
附件2-5
三明等级客运站建设情况表
是否已投入使用
附件2-6
三明等级客运站运营情况表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水路农村客运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加强农村水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为广大城乡群众提供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精神,更好落实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建立签单发航制度补贴
动力
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
20-50客位(不含50客位)
50-70客位(不含70客位)
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
100客位及以上
汽、柴油
50万元
70万元
90万元
120万元
150万元
新能源
180万元
300万元
第八条当年度申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贴资金,具体按省上部署执行。申报条件应满足《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附件3-1)的考核因素和“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附件3-2)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材料依据“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申请所需材料中,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材料多页还需加盖骑缝公章。申请材料均需扫描成电子文档同时提交。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和省厅复核的分值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文件后30日内,向各县(市、区)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本辖区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确认后负责实施。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第十八条本细则执行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三明市交通运输局、三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1.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
3-2.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申请证明材料
3-3.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
三明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
船舶清单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注:1.本表统计的船舶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仍在正常运营的船舶,当年度期间已注销或停止运营的船舶不在统计范围;2.船龄按照当年度12月31日减去船舶建成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新建船舶清单
建设投资情况表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万元)
当年度实际投资金额
自评分
地方财政保障情况表
文件名称及文号
投入金额(万元)
当年度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基础设施清单
注:靠泊点名称,客运码头名称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填写,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名称按照批文或公示文件填写
船舶公司化管理清单
填表单位(章):
靠泊点公司化管理清单
实名制管理清单
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奖励资金计划申报表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人
项目进度情况
项目投资情况(万元)
计划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预计总投资额
已投资额
1
2
3
4
5
联系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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