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2019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信》中指出,“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文化娱乐产业蓬勃兴起,社交媒体迅速普及,公众媒介渠道不断拓宽。同时,与之伴生的各类网络空间乱象屡有发生,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构建清朗有序网络空间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一、涉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纠纷的基本情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从年龄看,39岁以下网民群体占网民整体的69.1%,其中10至29岁网民群体占比高达41.5%。从职业看,网民群体中学生最多,占比达26.0%。

(二)侵权时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

(三)侵权行为传播快速广泛

(四)逃避诉讼特征明显

(五)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

通过对涉诉青少年提出的抗辩理由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涉诉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即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二是主张“饭圈”文化已形成共识,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部分青少年强调饭圈言论的特殊性,认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不应在法律上过多苛责。三是主张“转发无责”。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四是主张“法不责众”。部分青少年主张其发布的言论内容在网络上已广泛传播,不应追究涉案被告的个人责任。

我院在这些案件的裁判中,坚决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打赏所获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三、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部分青少年存在价值观隐忧

青少年精力旺盛、热情高涨,渴求社会对自我的高度认同。但囿于生活经验、社会阅历、心理发展等阶段特点,正处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往往难以获得与自我预期一致的社会话语权。互联网的开放、互动、平等,为青少年提供了个性表达的空间。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部分青少年话语责任缺失,加之互联网信息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不良信息可能对处于个人价值观形成、自我意识塑造和道德养成关键时期的青少年产生不利影响。

其中部分未能及时得到适当引导的群体,则成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欺辱霸凌的共同行为者。很多时候,青少年既是施害者、又是受害者。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中国少年儿童发展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2019年5月31日联合发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19)》,我国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暴力辱骂以“网络嘲笑和讽刺”及“辱骂或者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74.71%和77.01%;其次为“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分别占比53.87%和45.49%。未成年人遭遇暴力辱骂信息的最主要场景是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微博和直播平台。

(二)对青少年的网络素养培育不足

随着互联网空间的发展,青少年已经成为重要网络用户群体。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及腾讯公司2018年5月31日联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当代青少年网民的触网年龄愈发提前,约有超过六成的青少年触网年龄在6至10岁,且八成以上都具备较强的网络使用能力,接近半数的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长都能控制在两小时以内,24%的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长达到2至4小时。

二是引领能力不足。在对青少年用网教育问题上,家庭和学校多采用简单限制使用的方式。但由于青少年在熟悉新兴产品、使用新兴技术、掌握网络生态发展规律上具有其他年龄群体难以企及的先天优势,以堵代疏的简单方式成效并不显著。

三是网络空间秩序仍需完善,维护公序良俗的网络行为仍需引导。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协同体系尚不完善,网络社会的法治意识仍需不断加强,依法治网能力有待持续提升。

(三)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社会责任,缺乏对大众的正向引领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流量逐步成为衡量公众认可度的一项可量化的指标,成为判断人、事、物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力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流量即影响力,流量即曝光度,流量即利益。

在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四)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

四、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青少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新时代青少年既拥有广阔发展空间,也承载着时代使命。帮助青少年顺利度过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此,我院提出以下四方面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强化依法治网

二是优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完善网络侵权纠纷的身份识别、强化有效送达、创新网上执行等方式,让侵权者无处遁形,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通过加强诉源治理与多元调解工作,发挥示范性裁判的引导、教育、预防功能,促进纠纷源头解决。

(二)重视青少年价值观养成,培育健康用网文化

文化存异,文明求同。要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学校应当切实担负起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的重要责任。

一是加强青少年品德修养,教育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准则成为青少年的情感认同。

三是增强青少年综合素质,更加注重对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青少年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强化法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律意识,引导青少年自觉遵纪守法;加强青少年美学教育,提升青少年的鉴赏水平、辨别能力、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在互联网时代纷繁的大众文化中保持健康向上的审美取向。

(三)加强网络综合治理,营造清朗空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乱象的治理不仅需要司法的力量,还涉及互联网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网络用户等多种主体,有关各方必须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是加强法律保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保障青少年网络权益,为青少年搭建健康、多元、安全的网络环境。

三是督促企业履责。互联网平台应当坚持依法办网,完善网络用户信息审核和内容发布机制,加大对营销号、僵尸号、网络水军等用户的监测和审查力度,妥善运用删除、屏蔽、列入黑名单等管理机制和新技术手段,督促网络用户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对不当言论及时予以干预和制止。

四是加强青少年自律。青少年作为主要网络用户应当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辨别网络信息,理智发表网络言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四)鼓励高质量文艺创造,满足精神需求

一是文化产品创作者、生产者、传播者应以创作、生产、传播有价值、有意义的优秀文艺作品为主要追求,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元、品质优秀、雅俗共赏的文艺作品。

三是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方向,积极传播弘扬主旋律和正能量的高质量文艺作品,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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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侵权行为的法律防范策略实用工具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侵权行为的防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媒体自律的加强、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等多方面的努力,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防范体系,加强司法审判实践,鼓励媒体多元化核实信息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侵权行为,维护个人权益和新闻媒体的公信力。https://blog.kanfawang.com/post/18650.html
5.法律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交汇点,最新判刑新闻深度探究最新新闻判刑是指通过媒体及时报道的、新近作出的判决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其判决结果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命运,更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法律环境和司法公正程度,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判刑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https://news.hsrjdh.com/post/7653.html
6.AI生成物著作权纠纷密集涌现保护难题待解版权资讯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产儿,与技术发展紧密相关,每个时代都有新的课题。相比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兴起之初的著作权纠纷与版权侵权案件,当下随着AI大模型、生成式AI的飞速发展,内容生成、信息处理、数据挖掘等应用日益广泛,知识产权保护在商业实践及司法实践中显然更具挑战性。 http://www.ccct.net.cn/html/bqzx/2024/1209/5625.html
7.论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论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自媒体,公共领域,热点案件,司法参与,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评估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因此,近几年来,研究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的论文、专著举不胜举https://wap.cnki.net/lunwen-1015535778.nh.html
8.笔记如何看待“媒介审判”(社会转型下的中国“媒介审判”现象网络时代出现的“媒介审判”特点此前传统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议程设置,网络媒体纷纷跟进。自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独立对司法案件进行议程设置,传统媒体由于自律意识和把关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对于重大案件的报道会由于害怕陷入是非争端而不敢发声。等到舆论的力量积累到一定程度,传统媒体再跟进,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舆论漩涡。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0099187/
9.以“于欢案”为例分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与权衡[1]康志雄,张宇浩.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以“于欢案”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3). [2]姬健:网络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3]周华长.浅议网络时代下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于欢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07). http://media-ethic.ccnu.edu.cn/info/1007/2405.htm
10.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中外法学过刊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的传统规则,有些仍然在发生作用,有些已然失效,需要及时制定新的规则来规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将对域外主要国家对待“司法与媒体关系”的立场进行梳理,分析当下互联网时代司法与媒体关系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670
11.2023年重大网络安全政策法规盘点方案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深圳《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https://www.eet-china.com/mp/a273064.html
12.中国式媒介审判(精选八篇)“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1] 1.2 特点 “媒介审判”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xwq9al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