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络舆论为视角谈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的关系
何雷
一、观点的提出
三起案件因网络舆论而引起的不同反差
【案例一】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案例三】邓玉娇案: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工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当地“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误认为邓玉娇是水疗区服务员,要求邓提供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邓贵大闻声进来,称自己有钱,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扇击。争吵中,邓贵大两次将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其刺去,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2009年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对立
(一)网络舆论的监督权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对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肯定,也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司法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在一定程序结构下将实体法规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同时需要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舆论不适当的介入。
(二)网络舆论的影响与司法权威之对立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统一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以法院审判为代表的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纷繁不一,但主流观点都是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判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为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人民法院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
(一)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
2、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但是由于人的认识具有客观局限性,使得法律事实认定有着失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网络舆论的介入,人多力量大,能帮助发现线索寻找证据,增加对客观事件的认,发掘事实的真相,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保证司法判决符合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
3、网络舆论监督也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有益补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兼顾依法独立办案和网络舆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网络舆论监督对防止司法腐败有重要作用。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的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不公、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由于其便捷、低成本、快速等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因此,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外部动力。实事求是的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反过来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表达权、矫正舆论偏差
法院审判是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法治保障。只有切实增强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和维护司法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能避免司法审判机关沦为打击舆论的工具,才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合法表达意见、开展监督的权利。由于网络舆论带有较强的情绪性,而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由司法审判机关通过独立公正的司法途径来认定事实、还原真相、厘清是非,更有利于对网络舆论的错误认识和看法进行矫正,祛除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内容,达到匡扶正义、警示大众的目的。
四、让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同行
(一)斩邪僻,主动出击迎挑战
(二)响正气,占领舆论制高点
(三)铸公正,阳光审判促同行
人民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舆论的案件中,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正义是法治的精髓,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必须坚持以稳、准为主,兼顾效率,在程序上做到无可挑剔、不留死角。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网络舆论对案件进行的道德性评价,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不能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恪守客观义务。法官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应当排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独立、公正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