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十二条强调:“依法规范不批捕、不起诉。强化庭审讯问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公诉能力建设。”
笔者看完《意见》的规定联系司法实践的现状认为,现阶段强调提高庭审技能的效果十分有限。
一、为何惧怕证人出庭?
一直以来,认罪认罚制度推出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让80%-90%没有争议的案件能快速解决,让法院腾出手来解决剩下20%-10%争议大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实现庭审实质化。
可是事与愿违,认罪认罚制度推行多年以来,我们突然发现,20%-10%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依然低得可怜,更不用说让这些案件实现庭审实质化。
上述案件出现如此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在案件立案之初当地领导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定调,而当地公检法只能照办。如此情形下,不让证人出庭,不让事实查清成为了二审合议庭必然的选择。
换言之,刑事案件中不认罪认罚的20%-10%的案件中大量都是当地的重大敏感案件,很有可能存在强大的法外因素,这些强大的法外因素很有可能合议庭不敢甚至惧怕让证人出庭,毕竟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和查清事实相比,哪一个对法官更有利,不言而喻。如此例子比比皆是,不胜枚举。
在关键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庭审实质化就无法推进,即便辩护人有再好的庭审技能,又能奈何?
二、能躺着赢,何必要费神费力?
懒惰是人类的天性,我们能用轻松的方法和行为做成一件事,那为什么要费时费力,吃力不讨好呢?笔者知道虽然这样的观点不符合当今主流价值观,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就是客观的现状,这就是人性。
同样放入本文所讨论的情形中,现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认罪认罚没有争议(当然这一点也有争议),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多说的必要;少量争议的案件重大案件,很可能庭前公检法几家已经定了调,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多说的必要;即便没有定调的案件,只要不是涉及到有罪无罪的问题也不会影响考核,检察官在庭审时也没有必要多说;涉及到有罪无罪的案件,法院一旦胆敢判无罪,检察院机动侦查权就可以制约法院,让其不敢下判无罪,似乎检察官在庭审时也不必要多说。
笔者发现,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开庭,出庭的公诉人都不是起诉书上写着名字的案件主办公诉人,而这些非主办公诉人到了法庭上也只是念念稿子就完事了。没争议的案件如此做法尚属能够理解,但是很多不认罪认罚,有争议的案件也是这种操作,只能说明是谁出庭,出庭人员对案卷是否了解并不重要,庭审只是走过场罢了。
总言之,检察官说多说少,裁判结果都不会有太大的改变,那么,为什么要多说呢?能躺着赢,为何要费神费力,自讨苦吃呢?
三、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法官“敢公正、敢判”
强调了近十多年的庭审实质化,到如今依然在遥遥无期中宣传着,构建着。笔者认为,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法官“不敢公正,不敢裁判”。法官人事、晋升、财政的问题不求完全独立,但能不能相对独立出来让法官有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呢?上述问题能不能建立一个第三方公正的监督、评估机构,而非是领导一言堂呢?判无罪了能不能不被检察机关利用机动侦查权钳制呢?
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官就做不到“敢公正、敢判”,就没有庭审实质化,也就没有庭审技能提高的空间和必要。
所以笔者认为,最高检强调提高检察官庭审技能的规定初衷没错,但是可能收效甚微。而对于刑事辩护而言,笔者倒是认为,与其购买一些庭审技巧的书籍,可能下面这本书会更有启发和功效,全当娱乐,博君一笑。
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获不起诉;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联系方式:18757940905、1342960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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