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8篇

二、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法实施方法与步骤

三、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的价值和意义

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理论与实践的纽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教学中,讲授法教学占很大比重,部分老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主要以理论讲解为主,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知识,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不强,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很少,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但案例教学主要是应用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公共管理问题,所以说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案例讨论中,能够激发学生对知识探究的热情,提出关于案例问题的具有个人独特见解的解决对策。所以说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创造力。

(二)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仅靠课堂理论传授是不能实现的,而公共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为大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真实的公共管理实例,在案例教学中,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和案例中设置问题的解决,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同时学习了如何应用公用管理的原理解决案例中的公共管理问题,即如何通过组织、沟通、协调、激励来完成管理的目标,如何配置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调动组织员工的积极性等。

四、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在应用型二本院校,传统教学方式占很大的比重,案例教学没有被大面积推广,所以说案例教学在应用型二本院校的有效应用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一)适合应用性二本院校教学的高质量的案例素材较少

由于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教材都是翻译或引进国外的比较有声誉的教材。所以在大多数案例素材都来自国外发生的事件以及以此事件为基础所形成的案例。由于过别的差异、国情及文化传统不同,所以大学生很难从国外的案例来明白其中的道理,也很难进行角色模拟,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由此可见我国缺乏高质量的本土化案例素材,严重制约了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推广。

(二)典型案例陈旧,缺乏实效性

(三)部分教师长期热衷于讲授式教学,不胜任案例教学

五、提高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效果的措施

(一)尊重公共管理学科特征,树立案例教学的理念

按照公共管理学科教育的经验和惯例,以问题和案例为基本导向,展开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以及社会实习,构成了其教育和培养方式的基本特色。由于公共管理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应用性,要使大学生更好的掌握公共管理知识,增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应用性二本院校老师首先应该遵循公共管理的学科特征和学科本身的规律,树立案例教学理念,重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不断进行案例研究,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二)建设应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库

美国大学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和案例教学库的建设,如哈佛大学的肯尼迪政府学院就搜集了1300多个教学案例,供学生在学习期间使用。要建立案例库和数据库,作为高校老师,首先要处理好高校与地方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关系,获得更多的关于政府公共管理的第一手资料,为编写高质量的案例提供丰富的素材;其次要把有丰富案例教学经验的老师组织起来,成立案例编写组,专门负责公共管理教学的案例编写工作;最后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典型、符合应用型二本院校实际教学需要的公共管理的案例,组织专门老师负责编写、整理公共管理教学案例,制作影像资料或视频资料。

(三)加大应用型二本院校师资培训力度,逐步推动教师队伍转型

(四)配备案例教学设施,实现小班上课,营造良好的案例教学氛围

之所以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进行测量和监测的。这种行为安全管理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观念和习惯发生质的变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2.行为安全管理的益处

2.1行为安全管理是科学的管理方法

所谓的行为安全理论就是利用恰当的、有规律的科学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逐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这种安全理论既可以及时的矫正工作人员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又能够将整个工作组的安全水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让工作人员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因此,只要能将行为安全理论付诸于实践就可以大大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行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为重视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举动来增强自身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这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个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现有的行为与管理需求相违背或者完全不符,这个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应的安全管理行为来防止这些危险行为出现。煤矿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断出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矿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的重复性工作产生了懈怠,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简单的工作,所以导致他们在安全方面不够重视。但是,倘若害怕煤矿工作带来的危险,那反而也会引起一些危险的事件。因此,必须将煤矿的安全工作做到实处,让煤矿工作者都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工作,无畏无惧,这样才能将危险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通过行为安全理论,指导煤矿工作者进行安全的工作,增强自身行为安全。

煤矿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细微动作就是行为安全理论需要研究的重点。行为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危险行为的监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是保证安全行为的延续性,而这两方面的行为都能够通过工作者平常的行为表现看出。一个煤矿工作者对安全行为的观念和自身的安全价值体系会随着个体的举动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应的影响能力,会对整个煤矿工作大环境起到一定意义上的作用。

3.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

3.1行为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过程

成立的管理小组需要定期的进行相应的训练,讨论商议并且评审在安全行为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2行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测过程

要减少煤矿工作者的危险行为产生的次数,就必须首先明确他们的安全行为,通过绘制日常行为安全监测表来记录工作者每天的行为。监测表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整体的工作氛围、处在的地理位置等,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要与实际相对应,这样才能制定出检测说明书。

3.3行为安全管理保障体制的建立

煤矿行业的行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统一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管理阶段的延续性和持续发展。对于煤矿工作的每一个小的方面都要进行深入地研究,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体制。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监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行为的发生,减少违规行为的数量。随着安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整,我们必须要考虑建起相应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励表现优异的煤矿工作者,同时对于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为的良性转化。

4.结论

2行为安全理论的概念

行为安全理论以行为分析理论为基础,是将各种学科进行综合而形成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它主要通过各种监测、观察等有效手段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使人们树立并增强安全意识,形成优良的安全习惯,为煤矿生产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围,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协作,切实促进安全水平提升。一般情况下,由于人的行为具有可测量性及可观察性的特征,因此,通过特定措施可对人的行为进行综合有效的管理。行为安全理论以使人形成安全的思维模式、行为和习惯为主要目的,能减少或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的重复发生,能在人产生某种行为的原因及后果之间建立紧密联系,即ABC行为。

3行为安全管理的意义

3.1行为安全管理是一种管理方式

行为安全理论的管理方法具有合理有序及科学规律的特征,能对预期行为进行有效引导、规范及固化,可有效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人员正确安全行为习惯的形成。它能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能加强对整体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促进平均安全水平提高。因此,就安全层面来说,要减少或杜绝冒险行为产生,就要对行为安全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以全面掌握并运用其实施手段。

3.2行为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员工的积极参与

通过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可以对安全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对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积极意义。行为同管理要求及发展目标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能及时防范及制止不安全行为。此外,由于安全意识缺乏和侥幸心理存在,煤矿职工往往在操作规程方面不严谨、不严格、不规范,极易给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巨大隐患。一旦恐惧感缺乏,就很难对不安全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控。行为安全理论的应用能对职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进而促进行为安全性的提升。

4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理论的运用

4.1前期准备阶段

4.2安全观察阶段

4.3建立保障机制

由于煤矿行为安全管理的管理过程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因此,系统化管理必然必不可少,行为安全管理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着重要意义。要有效调动煤矿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其主动性及安全性的发挥,使其对自身行为进行有力约束,就要不断完善并贯彻落实行为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减少甚至杜绝不安全及违章行为的发生。此外,还要积极建立健全考核体系,通过运用激励机制有效激励员工,及时改造及控制职工行为。

5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与网站安全的隐患,其中包括常见的网络安全隐患和网站自身经常出现的安全隐患,之后作者从简要介绍了网络安全的防御问题,并详细介绍了网站自身的安全防御。

关键字:网站安全性管理

Abstract

Thisarticlefirstintroducedthenetworkandthewebsitesecurityhiddendanger,thesecurityhiddendangerwhichappearsfrequentlyincludingthecommonnetworksecurityhiddendangerandwebsiteitself,afterwardstheauthorbrieflyintroducedthenetworksecuritydefense,andintroducedwebsiteownsafedefenseindetail.

一、前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上的信息和信息获取,但是人们却时刻被信息网络的安全隐患所困扰,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了关于网络、网站的安全性管理研究。

网站安全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包括通信技术、网站技术、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技术、密码学、网站安全与计算机安全技术等,网站安全是在攻击与防范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新的攻击导致必须研究新的防护措施,新的防护措施又招致攻击者新的攻击,如此循环反复,网站安全技术也就在双方的争斗中逐步完善发展起来。

二、网络与网站安全隐患概述

目前影响网站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网络的不安全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站的安全漏洞其实也就是网络的安全漏洞,其漏洞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因素:

1.1软件漏洞

任何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都不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而这些缺陷和漏洞恰恰是非法用户、黑客进行窃取机密信息和破坏信息的首选途径。针对固有的安全漏洞进行攻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协议漏洞。例如,IMAP和POP3协议一定要在Unix根目录下运行,攻击者利用这一漏洞攻击IMAP破坏系统的根目录,从而获得超级用户的特权。

1.1.2、缓冲区溢出。很多系统在不检查程序与缓冲区之间变化的情况下,就接受任何长度的数据输入,把溢出部分放在堆栈内,系统仍照常执行命令。攻击者就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超出缓冲区所能处理的长度的指令,来造成系统不稳定状态。

1.1.3、口令攻击。例如,Unix系统软件通常把加密的口令保存在一个文件中,而该文件可通过拷贝或口令破译方法受到入侵。因此,任何不及时更新的系统,都是容易被攻击的。

1.2病毒攻击

计算机病毒一般分为四类:①文件型病毒(FileViruses);②引导型病毒(SystemorBootSectorVirus);③链式病毒(SYSTEMorCLUSTERVirus);④宏病毒(MacroVirus)。计算机病毒的主要危害有:对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直接破坏作用,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占用系统资源并影响运行速度: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给用户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计算机病毒疫情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网络为主要传播途径。呈现以下显著特点:①网络病毒占据主要地位;②病毒向多元化、混合化发展;③利用漏洞的病毒越来越多。

2、人为因素:

2.1操作失误

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用户将自己的帐号随意转借他人或与别人共享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这种情况在企业计算机网络使用初期较常见,随着网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使用人员的培训,此种情况逐渐减少.对网络安全己不构成主要威胁。

2.2恶意攻击

这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敌手的攻击和计算机犯罪就属于这一类。此类攻击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主动攻击,它以各种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另一类是被动攻击,它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急。

当然作为本文最讨论的网站安全,它也有它自身的安全隐患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用户输入验证不全面

在网站编程中,对于用户和用户的输入,都必须抱怀疑态度,不能完全信任。所以,对于用户的输入,不能简单的直接采用,而必须经过严格验证,确定用户的输入是否符合输入规则才可以录入数据库。用户输入验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输入信息长度验证。程序员往往认为一般用户不会故意将输入过分拉长,不进行输入验证可能没有危害。但如果用户输入的信息达到几个兆,而程序又没有验证长度的话,可以使程序验证出错或变量占用大量内存,出现内存溢出,致使服务器服务停止甚至关机。

4.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

在网站中注册新用户的时候,一般会首先要求用户输入自己需要注册的账号信息,验证该账号是否已经存在,确保用户的单一性。如果用户的注册信息通过了“存在该账号”的检测,在编程的时候就认为这个账号一定不存在,可以注册,在注册页面中直接使用“nsertInto”语句将注册信息插入用户数据库。上述的问题是:将注册信息插入数据库之前,并没有再一次检查这个用户是否存在,而是信任前一个检测页面传来的账号信息。由于可以阅读和保存HTML文件的源代码,如果用户将注册通过的页面保存并且将上面的账号信息修改为一个已经存在的账号,由于程序认为该账号已经通过检测,直接将该账号插入数据库,原来拥有该账号的用户信息就被修改,造成用户信息流失、出错等情况的发生。如果这个账号刚好是一个管理员账号,结果将是很难预料的。

使用以上错误方式编程的程序员很多,随便在网上找就可以找到很多这种方式编程的源代码和已经采用的程序。在电子商务初期,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程序中,存在着用户可以随意定义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这样的漏洞,也就是由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造成的。

当然,网站安全还包括比如服务器攻击、病毒攻击等方面,但这些方面基本都属于上文中介绍过的网络安全问题,另外由于篇幅问题许多细节问题也不在此累赘了。

三、网站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网络安全的管理

1.1使用防火墙

防火墙作为使用最多,效率最高的网络安全产品自然有它自身的优势,所以防火墙在整个网络安全中的地位将是无可替代的。

1.2与因特网接入处增设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1.3病毒防御

选购杀毒软件,必须考虑产品的采购成本、应用(管理、维护)成本,以及将来企业或网络规模变化后,软件能否实现平滑过渡等问题。只有明确需求,重视产品的应用和管理,把网络防病毒纳入到信息安全防范体系之中进行综合防范,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信息安全水平。单纯防病毒,并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当然,对于网络安全的防御目前比较成熟的技术相当多,我们只有认准适合自己的技术,并采用多种技术相互结合才能达到相应的目的,由于篇幅有限对于其他诸如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的介绍就不在此累赘了。

2.网站自身的安全管理

2.1网站服务器的安全管理

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网站服务器的内容更新、日志文件的审计、安装一些新的工具和软件、更改服务器配置、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等。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从网络结构设计上解决安全问题

安装一个功能强大的防火墙可以有效防御外界对Web服务器的攻击,还可通过安装非法人侵监测系统,提升防火墙的性能,达到监控网络、执行立即拦截动作以及分析过滤封包和内容的动作,当有入侵者攻击时可以立刻有效终止服务。同时应限制非法用户对网络的访问,规定具有特定IP地址的客户机对本地网络服务器的访问权限,以防止从外界对网络服务器配置的非法修改。

②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

由于网站服务器是对外开放的,容易受到病毒的攻击,所以应为服务器建立例行安全审核机制,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和IDS工具,加大对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另外,随着新漏洞的出现,我们要及时为服务器安装各类新漏洞的补丁程序,从而避免服务器受到攻击和出现其他异常情况。

③定期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对服务器上的数据定期进行备份是很重要的。网站的核心是数据,数据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除了设置相应权限外,应建立一个正式的备份方案,而且随着网站的更新,备份方案也需要不断地调整。

2.2数据库安全管理

数据库的安全性是指保护数据库以防止不合法的使用所造成的数据泄密和破坏。为了保证业务应用系统后台数据库的安全性,采用基于Client/Server模式访问后台数据库,为不同的应用建立不同的服务进程和进程用户标识,后台数据库系统以服务器进程的用户标识作为访问主体的标识,以确定其访问权限。我们通过如下方法和技术来实现后台数据库的访问

控制。

①访问矩阵

访问矩阵就是以矩阵的方式来规定不同主体(用户或用户进程)对于不同数据对象所允许执行的操作权限,并且控制各主体只能存取自己有权存取的数据。它以主体标行,访问对象标列,访问类型为矩阵元素的矩阵。Informix提供了二级权限:数据库权限和表权限,并且能为表中的特定字段授予Select和Update权限。因此,我们在访问矩阵中定义了精细到字段级的数据访问控制。

②视图的使用

③数据验证码DAC

对后台数据库中的一些关键性数据表,在表中设置数据验证码DAC字段,它是由银行密钥和有关的关键性字段值生成。不同记录的DAC字段值也不相同。如果用户非法修改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则DAC效验将出错,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

2.3编码中的安全管理

防止恶意代码注入

①验证输入,使攻击者无法注入脚本代码或使缓冲区溢出

②对所有包含输入的输出进行编码。这可防止客户端浏将潜在的恶意脚本标记作为代码进行转换。

③使用接受参数的存储过程,防止数据库将恶意SQL输为可执行语句进行处理。同时使用特权最低的进程帐户和模拟帐户。在攻击者企图应用程序的安全上下文执行代码时,可缓解风险并减少损害。

防止会话劫持:

①分隔个性化cookie和身份验证cookie。

②仅通过HTTPS连接传递身份验证cookie。

③不传递在查询字符串中代表已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标识符。

参考文献:

[1]沈文智.MicrosoftBS网页技术[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

[2]沈昌样.网络安全与信息战.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

2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及常见误区

尽管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教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将其引入中国,我们很多刑法学教师都会在课堂上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但是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视甚至是被误解了,所以在实践教学中出现了比较常见的误区。

2.1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了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的影响,大部分教师都保有这样的想法,案例就是对理论知识的解释说明,就是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将案例当做传授理论知识的一个过程,这种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视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或学生要提前准备案例,在课堂上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思考,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究,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2.2抛开教材,将案例当做教材

2.3将案例教学法当做唯一教学方法

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对教学方法的选择,不能简单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发现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关联性。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不言而喻,能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增长实践应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课堂教授法。因为,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是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前提,没有理论,案例讨论也无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统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师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成效

3.1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

案例的选择对案例教学法来说至关重要,如何选择适合教学的案例,我想遵从以下标准,我们就能选出合适的案例。

3.1.1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

在选择案例时,要结合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最好能用来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学生讨论学习案例,加深对课程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学会分析案例的方法和过程。因此,案例的选择所涉及的知识点不能过于松散,针对性要强。

3.1.2案例选择要典型

3.1.3案例选择要保持新颖性

也就是说我们在选取教学案例时,要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当代社会的法律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形势,才能吸引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果我们选择的案例都是过时的,学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的教学也就失去了意义。

3.1.4案例选择要与学生能力相适应

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案例时,确保案情简洁,难度要适中。如果案情过于复杂,难度又高,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不能理解,则学生就无法入手,颇有老虎吃天无处下口之感。如果案情过于简单,学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则同样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3.1.5案例的选择应能启发学生思考

3.2多途径、宽领域的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

案例教学法虽然是众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但如何达到这种教学方法的功效,则需要我们不断的考虑与探索多种教学模式。3.2.1创新课题案例教学方式对于案例教学,除了课堂讲解案例,我们还可以采取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进行小组对抗,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拟法庭的模式让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考虑案件本身,学会换角度考虑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考虑让学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来深刻体会案件中的法律知识的关联性。只有不断地创新教学方式,才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师,也要将眼光放在校外

3.2.3不局限课堂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3.3在总结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1.1加强安全观念文化建设安全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要高度重视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确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创造效益”、“行为源于认识,预防胜于处罚,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文化理念,不断提炼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文化精髓。要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增强员工“企兴我荣、企衰我耻”,“电网安全、人人有责”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共同为企业发展出点子、谋安全、作贡献。同时要主动关心员工生活,帮其解决后顾之忧,保证员工能够安心工作,避免人员违章引发不安全事件。

1.2加强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是指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总和。各级员工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理念、务实的学习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行为方式,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素质。只有技能精湛、业务娴熟,才能保证工作无差错、管理无漏洞。其次要从个人诚信、忠于企业的高度来提高自我约束力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工作到位,并能主动工作,积极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为电网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1加强对员工安全信仰的培养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学的安全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只有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员工心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牢固,企业发展持续稳进。

2.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要结合实际准确定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通过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来实现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作业规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3发挥基层管理人员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一“严”到底,只靠决策层和职能管理部门抓安全远远不够,只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广义地指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能,才能有力地促进工作的安全开展。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深处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觉行为,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转变。

3.1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责任制落实,将安全生产的考核权力下放到基层,让基层自行决断考核,职能管理部门只作监督、指导,保证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单位的管理潜能。

3.2下放安全奖惩权力企业应建立安全奖惩基金,明确奖惩办法,激励基层单位主动工作的积极性。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及重点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要求基层单位按期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况,然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抽查,综合评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评报告提交决策层进行奖惩兑现。

4加大高科技应用力度

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实现装备先进化、系统自动化、巡检科技化,全面提升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在装备方面,要全面引进现代化的智能巡检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先进装备,随时掌握电力线路的运行工况。在系统方面,要结合电力线路点多、面广、线长,地理条件复杂,全面巡检工作量大等特点,广泛推广应用电子驱鸟装置、电缆破坏定位信息回传系统等,并积极研究使用线路异物靠近感应报警装置等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将事故控制于萌芽状态。在巡检方面,要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观察巡检人员的工作到位情况;实行远程监控专人监视办法,及时发现缺陷,并及时消除。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运行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弥补因缺陷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等问题。

5加强隐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关,强化隐患治理针对电力线路受煤矿采空区塌陷、挖沙取土、修路盖房、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日益突出,以及强风、雷电、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恶劣自然灾害影响日趋严重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技术攻关,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为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

5.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到位设立专门的应急抢险基金,用于科技攻关、新技术研发、新设备采购、抢险物资储备等,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人员、物资、财力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5.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电力设施保护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区、施工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事故易发地段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护线宣传,如装设安全警示牌、致司机朋友一封信、温馨提示卡、宣传单、媒体播报、公交车身流动宣传标语等。通过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全民护线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6结束语

陕西省现有水库1052座,其中,小型水库993座,占水库总数的94.39%,总库容9.44亿m3,占全省水库总库容的23.29%,灌溉面积4.10万hm2,占全省水库总灌溉面积的10.45%。

小型水库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陕西省大多数水库建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修建的小型水库达731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73.62%,多属“三无”或“三边”工程,因此,小型水库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病险率高,病害严重。据统计,现有小型病险库322座,占小型水库总数的34.5%,占病险水库总数376座的85.64%。防洪标准低、大坝渗漏、裂缝和坝坡滑塌等问题普遍存在。全省有114座小(1)型水库和208座小(2)型水库的防洪标准达不到部颁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标准。

二是工程设施不配套或不健全。很多小型水库“三大件”(即大坝,泄、溢洪设施和输水设施)不全,不少水库无溢洪道,或溢洪道的标准与工程规模不相符,只有输水流量很小的放水洞。

四是缺乏大坝安全观测、水情测报和防汛抢险设施,工程盲目运行,极易失事。五是淤积严重,抗洪能力降低,效益锐减。陕西省水土流失严重,多数水库未建排沙洞,造成库内大量淤积。据调查,全省小型水库已淤积库容约2.55亿m3,占小型水库总库容的27%,其中部分水库基本淤满。六是管理工作薄弱,特别是乡村管理的水库,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无法落实。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晰,当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落实,重建轻管思想依然很严重。尤其是乡镇和村组管理的水库,大都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部分水库甚至无人管理。这样一来,势必形成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无法落实,安全问题仍然无人负责。

4.病险水库多,管理负担重。水库病险的存在,既影响水库效益的发挥,也降低了水库的防洪能力,而且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的安全,成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巨大隐患。为此,省政府决定从2001~2005年投资3亿元用于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1988~1998年,陕西省从水利基金、防汛经费和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了1.5亿元开展了病险水库应急加固工作。1999年后,利用国债资金和省级水利基金5.98亿元(其中国债2.796亿元)开展了19座(其中小型2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且全省已有61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列入了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有望得到中央的补助。但是,这些成绩与全省376座病险水库加固任务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大量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缺口很大,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的任务非常艰巨。

5.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展十分缓慢,影响安全管理。由于没有经费,除了极少数效益较好的(1)型水库为争取国家投资,完成了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外,很多水库一直未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给管理带来了严重隐患。

6.管理工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检查制度执行不认真,检查仅局限于重点小(1)型水库。各县水利部门未能组织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束也无文字材料,无反馈信息和回访检查。因此,安全管理的漏洞仍然存在。二是工程设施出现小问题后,不能及时维护修理,导致小病拖成大灾的不利局面。

7.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差,管理技术含量低。管理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很少,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严重不足,安全责任心不强,管理的手段和设施也很落后,无法满足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

8.基础设施不配套。绝大多数水库缺少必要的监测和通信设施,加之交通极为不便,工程基本处于盲目运行状态。

三、对策

1.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其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小型水库(包括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的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淼脑鹑沃魈濉/p>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及其他所有者责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制。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政府行政领导为包库责任人。包库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管理单位(或主管机关)及其他所有者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2.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影响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校区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小(1)型水库(以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名专管人员。

3.多方筹措水库管理经费

4.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推进规范化管理

首先,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必须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现场巡查,同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和汛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并通知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所有者限期处理。检查结束后,省、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奖优惩劣。

其次,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的要求,组织小型水库所有者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工作。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所有者应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的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重点小型水库的所有者每年汛前应对工程进行日常维护,根据《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编制防洪预案,并按管理权属分级报批和实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未除险前,必须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确保安全。

第四,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承担管理工作。

5.严把大坝安全鉴定质量关,加快除险加固工作步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参加鉴定的专家和承担分析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凡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水库,其鉴定成果应报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审核。

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滚动运转。各市要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分期分批进行加固。一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市、县水利基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二要通过集资、拍卖、租赁等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多方筹资加快小型病险库的加固步伐。

6.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严格按照《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与报废标准的水库,必须降等和报废,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论述的“立案”,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包括或有意忽略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在侦查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运作机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审查的行为内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中的行为内容及其法律属性、侦查机关审查中的权限等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未能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因其运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对立案审查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尤其是在立案审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的一些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行为如勘验、检查、鉴定、拘留等,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甚至拘留、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审查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该观点进一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是通过对材料本身的审查,然后针对不够清楚、不明确或无证据的事实进行一般的调查,如补充材料、进行访问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质比较特殊情况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况紧急非用侦查措施不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用某些侦查措施。这种操作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部分规定中的“采取紧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务的完成和为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符合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观点还认为,只要依法进行,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人身进行搜查也不违法。这是因为,在立案阶段的一般调查、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身带凶器、可能隐藏危险物品、可能毁灭或转移犯罪证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非违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将立案后侦查中必须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据案件特殊需要提前进行。同样,立案审查阶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措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

从上可以看出,该观点所持的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该观点主要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了立案审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侦查行为甚至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是绝对程序主张者,从中又可以体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无或者补一个立案决定书即可的意思,因为法律未将立案程序中紧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示。侦查人员对在特殊情况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况紧急的自行判断,使得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侦查权启动的程序依据以及合目的性会遭受任何对侦查权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怀疑。这种观点中的立案审查实际上和立案后侦查行为的内容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审查行为方式、性质的遮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是否依照侦查程序启动的固有规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废除的必要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立案前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审查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决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质也只能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2]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所规定那样,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均应在立案以后进行。[3](p.278)

这种观点谨遵立案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启动基础,侦查应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图,认为立案审查行为不仅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一般调查,但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活动,或者说其主张立案审查行为的内容只应限于一种类似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任意侦查行为,而不能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但是,这种一般调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侦查程序,该观点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不宜给出答案。

同时,“但通常情况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在立案审查中采取某些侦查措施的可能。实际上,该观点的学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立案的同时,采取某些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强制措施或侦查方法。”只不过“这些诉讼活动的开展,仍然是为了完成立案的任务,即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先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3](p.269)

在此,笔者追问的是:学界提出的这些观点是否仅仅由于司法现实在立案程序中审查之客观需要?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立案的决定权虽由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但因其权力的具体行使依托于追诉人员,人性弱点加上我国现实司法状况,意欲通过立案程序控制侦查权的行使以及侦查措施的扩张适用几乎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侦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审查手段适用的现实以及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由同一机关负责的制度设计,已足以表明若想区分这两个程序中适用的调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难。

二、对初查模式的考察

从我国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的结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没有初查的规定。简单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载有“初查”一词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现在的初查不仅承载了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彰显积极主动型的调查,甚至具备某些侦查措施属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可见,此种初查即为审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这里的初查,似乎已经有独立于审查之端倪,即为初步调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试行规则的第6章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规定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不同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初查已进一步显现出脱离一般审查而成为其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趋势,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仍然规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规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初查”的最为系统的解释,不仅承继了初查为审查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规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许多和侦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为查处大要案的制胜法宝上升到了准《刑事诉讼法》的高度。[4]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召开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提出:“对于初查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是非诉讼行为还是诉讼行为,应当加以明确。”[5]这一方面反映了学者已经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适用可能侵犯人权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由于法律对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将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由于立案阶段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窜位在我国侦查制度没有较大改变的前提下,此种方案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6]

的确,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已显现初查手段侦查化的倾向,其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检察机关也经常把初查混同于侦查,在初查中行使侦查权。如在初查中传唤、关押嫌疑人,进行搜查、冻结、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由于初查活动不慎密,还导致自杀、伤残、逃跑等事件的发生。[7]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际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仅仅根据举报线索而随机发动,但从其日趋扩张逐渐被浸染侦查因素的趋势来看,反而给检察机关违法操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理由,因为这使检察机关可以绕过立案程序,随机性地启动侦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极大减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成为危及公民人权的潜在根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笔者以为,初查的提出以及时下的存废之争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应当合理地建构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侦查程序启动的合理重构

笔者认为,无论侦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构,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并且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必经的诉讼程序,都应当进行改革,以期构建一个合理的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改革的方案有两种:

一种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维持目前立案独立地位的立法体例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及其性质。

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将审查理解为静态、被动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为书面审查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看法,并认同该学者提出应当将立案中的“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批捕审查、第136条的审查、第150条的庭审前审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结合立法本意、刑诉活动特点以及特殊语境理解其内容。[9]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在审查手段上的不明确,确实产生了认识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和变异,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以及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审查的较好范例,因为这里的审查明确了一定的审查手段,可以讯问、询问甚至采取侦查措施。

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为可以考虑借鉴的制度资源,该法典第146条第4款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而如果进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勘验出事地点、进行检验、确定司法鉴定),则还要附上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对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决定。补充审查应该在5日期限内进行。”在检察长同意或拒绝提起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侦查之前,法律明确侦查员、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进行。”因此,出于侦查程序启动应当及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可以在维持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审查诉讼性质以及行为方式,具体可以参照目前检察院关于初查规定的内容。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彻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独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内容前题下,重构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早在1995年,有关专家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就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不将立案作为一个与侦查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认为应将立案作为侦查中的一个程序予以规定,认为在法典的条文结构上设计为“侦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侦查行为的实施”,第3章是“侦查终结”,[10]这既是对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体例设计上的借鉴,也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甚微认识的结果,但在最后修改时并未采纳专家的这一意见。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就这一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着不懈探讨,并随着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而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证,基本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记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建立初步调查制度。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即侦查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且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还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进行初步侦查,包括进行勘验、尸检、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有了初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使得初步侦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惟一目的的活动;以案件登记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权衡两种方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取消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构建刑事侦查程序随机性启动模式。

当然,神化司法往往也会走向事物的反面,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更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和侦查权的自我控制、监督相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程序本身的特点建构启动程序,就当前而言,在充分借鉴英、美、德、法、意、日等国家关于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并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应当逐渐淡化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取消其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犯罪消息经审查如认为可能需要侦查的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实施勘验、尸检、询问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并尽量遵循任意侦查原则。在进行初步侦查后,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管应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对于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不立案登记并备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途径。

基于社会发展致使犯罪日益隐秘化、高技术化对侦查及时的更高要求以及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初步侦查与正式侦查相结合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模式是比较适当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此外,实施初步侦查可以避免或减少因为错误立案而产生的直接成本付出、错误成本付出以及道德成本付出,使得它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件初查存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因为更具明确性、便捷性,从而相对来说并不付出更多的成本。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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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学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3000字优秀7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xx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总体布局上,报告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来http://m.yueduku.com/fanwen/fanwne/371/371074.html
12.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感想(20篇素材参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坚持思想建党,坚定理论建党,坚决同一切影响党的纯洁性、削弱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指导。只有当我们把它付诸实践,我们可以根的精神在我们的思想教育活动,用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对抗所有不利的想法,把精神和工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付诸实践。http://www.jiaoyubaba.com/xinde/87444.html
13.甘雨拔萝卜素材视频李晓华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后,理发店生意不是太好,为了扩大影响力,今年2月22日,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第一条为顾客理发的视频,此后的八个多月的时间里,她又连续发布了398个视频,直到今年10月份,视频开始被广大网友关注。“我刚开始做直播的时候没人看,我跟别人说了,别人还笑我,你这个剪头发是不是10块钱。”http://fjdsdzd.cn/cp/gTxfXynSz6Mr/index.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