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弘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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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件简介
1.自2008年起,北京某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其中包含上亿套房源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户型图,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并将该数据在贝壳找房网中进行公开。
3.原告北京某家公司等、与被告北京某鹰公司、被告成都某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
第一,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以规避或绕开贝壳网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难谓正当,亦不可能被房产经纪行业所接受。
其次,关于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将抓取的涉案数据自动存储在自有服务器中,使涉案数据完全脱离了贝壳网的控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在贝壳网中已经下架或交易结束的房源,仍然在推推99产品中传播。
第二,被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房源”的大量产生和传播。
故二被告提供此等制造和传播“虚假房源”的工具,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三,二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首先,二被告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的宣传中,长期、突出宣传被诉功能,并通过设置贝壳网链接等方式诱导用户抓取、使用涉案数据。且推推99视频教程中宣传“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唯独缺失该句介绍的字幕;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将复制房源页面中的“贝壳找房”链接修改为“北客”等情形,均表明二被告是在明知被诉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
(二)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第一,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被不当剥夺。
二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使涉案数据在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房产信息平台以及社交媒体中大量传播,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明显损害了二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被诉行为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二原告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商誉。涉案数据被大规模盗用的事实,容易使贝壳网的用户质疑贝壳网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能力。
第三,被诉行为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被诉行为助长了“虚假房源”的大量滋生和传播,具有房产交易需求的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
(四)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不良影响被诉行为全方位地为盗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供便利,为房产经纪行业的“不劳而获”之行为而服务。
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会间接鼓励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肆意攫取他人竞争资源以牟利,造成“虚假房源”在房产交易市场中的泛滥,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产信息平台,因交易机会和生存空间被抢占而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有效的激励,极大地打击其继续投入资源积累数据的动力,从而使其降低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投入,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破坏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阻碍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经验总结
1.虽然数据权益并没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专有权保护,但是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企业在收集、处理、利用数据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成本和劳动,因此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属于竞争性权益,这一权益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是可以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2.对于企业主动选择公开的数据,属于企业的商业决策。企业如果选择公开的主试利用数据,在享受了数据公开为企业带来的商业利益的同意,还应当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不得限制他人合理的利用(包括商业性利用)企业已公开的数据。
3.但是对于其他企业选择公开的数据,他人并非能完全不加节制的抓取并利用。尤其是当企业对数据做出明显保护性措施(例如robots协议、图片水印、限制大量访问)之时,故意绕开保护性措施抓取,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如果该数据被不正当的利用,例如用于设置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延伸阅读
观点1.未经许可大量、全文使用他人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对他人提供的服务构成实质替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某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