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
然而,在具体执法实践工作中,是否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其实施监管,尚未统一认识。
未经许可不得直接参与网约车经营
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整合服务商,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承运人身份,两者存在三个本质区别: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是通过算法将司机和乘客进行撮合,网约车聚合平台则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直接向司机派单,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将订单信息无差别发给网约车平台公司。三是订单计价规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制定,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参与定价。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还有订单结算系统、司机收入抽成规则、安全保障机制等,网约车聚合平台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
由此可见,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本质区别。网约车聚合平台未经许可不得参与招募和管理网约车司机,不应直接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运力调配、运营及定价制定,需禁止其作为直接承运人参与网约车经营。否则,应属于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但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否可依据《暂行办法》依法处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在起草制定《暂行办法》时,未将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该办法适用对象纳入其中进行规范,直接适用存在法律障碍。但笔者认为,根据行政法及行政处罚法所采用的客观行为论归责原则即一般归责原则,如网约车聚合平台实际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的,该行为依据《暂行办法》予以处罚符合上位法相应规定及法律预期。目前包括广东省广州市,天津市,河南省南阳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等城市,相继出台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
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存在争议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目前,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否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法制定出台时,网约车聚合平台尚不存在,不涵盖在电子商务法立法时所针对的管理对象中,且网约车聚合平台不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即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应通过修法加以明确。
目前,广州等地通过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依法明确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受电子商务法调整和规制,这些地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选车、选人”错误承担民事责任
应联合引导聚合平台规范经营
目前,部分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违法经营活动,已对行业稳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规范聚合平台行为、加强聚合平台监管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