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Ⅳ类汽车库和Ⅱ类、Ⅲ类、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2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9电气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是火灾时的主要消防设施。为了确保其用电可靠性,根据汽车库的类别分别作一级、二级、三级负荷供电的规定,不同负荷供电等级基本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相一致。有的地区受供电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到时,应自备柴油发电机来确保消防用电。
一些停车数量较少的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的疏散出口,当采用电梯时,一旦断电会影响车辆的疏散,因此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本条对上述设备用电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9.0.3本条对配电线路的敷设作了必要的规定。
9.0.4汽车库的环境条件较差,多数无自然采光,或虽有自然采光,但光线暗弱,多层以及高层汽车库因为停放车辆多,占地面积大,一般工作照明线路在发生火灾时要切断,为了保证库内人员、车辆的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顺利进行,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0.5本条对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作了规定。本条规定的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该规范规定,供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照度不应低于1.0Lx。
为防止被积聚在天花板下的烟雾遮住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对疏散指示灯设置位置规定为距地面1m以下的高度。根据调查,驾驶员坐在驾驶室的位置时,指示标志的高度应与人眼差不多等高,才能不致被汽车遮挡。20m范围内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容易被驾驶员辨识的,所以本条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为20m是合适的。
9.0.6对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汽车库的危险场所,所以本条不另作规定。
9.0.7本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此次修订明确了屋面停车场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对条文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调整。
根据对国内14个城市汽车库进行的调查,目前较大型的汽车库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设施。但由于汽车库内通风不良,又受车辆尾气的影响,不少安装了烟感报警的设备经常发生故障。因此,在汽车库安装何种自动报警设备应根据汽车库的通风条件而定。
由于汽车库、修车库人员少,起火不易发现,所以一旦发生火灾极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为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救火灾,大、中型及地下汽车库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的汽车库,都是规模较大的汽车库,为了确保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有专人值班管理。由于汽车库内的工作人员较少,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由专人值班有困难时,可与汽车库内的设备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人员可兼作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这样可减少汽车库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