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公通〔2022〕3号
各市公安局:
近期,省厅对《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工作规范》(鲁公通〔2016〕185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公安厅
2022年1月6日
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联网备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联网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关于贯彻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公通〔2014〕346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2014)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对安检机构联网备案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在保证系统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安检机构联网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安检机构可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联网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告知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建设监管网络,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安检机构在取得资质认定,并在监管硬件设备和网络建设完成后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联网申请。分级监管的,可向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证书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书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联网备案信息采集表》;
第六条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初审,确认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受理并出具《联网备案申请受理决定书》,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联网备案申请暂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备案和联网
第十一条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审批表》;
(二)安检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质认定证书。
材料齐全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五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安检机构备案完成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两日内将安检机构数据接口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应用平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五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两日内为安检机构在检验监管平台中增加用户权限,并告知安检机构。
第四章检查项目和重点
第十三条安检机构联网和备案检查验收小组应不少于三人,并包含一名科技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从事现场验收的人员专业知识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
(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三)《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1186);
(五)计算机和网络;
(六)检验监管系统及监控设备;
(七)检验智能终端及系统;
(八)网络安全防范及数据接口申请要求;
(九)其他应掌握的知识。
第十四条检查验收小组应对安检机构网络安全管理维护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任命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员任命文件、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二)安全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培训记录(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系统和网络安全防范等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小组应检查安检机构是否按照《联网设备要求》的标准要求配备监控和办理业务所需设备,包括:摄像头、硬盘录像机、交换机、路由器、计算机、检验智能终端(PDA)、高拍仪、专用打印机、安全防护设备或系统等。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小组应检查安检机构保存的联网监管设备及软件的档案。该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设备名称、型式标识(或软件名称、版本号);
(二)设备说明书(或软件功能描述)。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小组应检查检验数据、结果处理等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检验数据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传输和存储;
(二)所有图片和视频资料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传输和存储;
(三)联网查询功能;
(四)路试结果录入功能;
(五)检验结果自动判定信息上传功能。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小组应检查检验照片、视频处理是否满足以下如下要求:
(一)检验过程视频实时采集和照片自动抓拍功能。能够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采集各工位在检机动车的检验过程视频信息;
(二)视频设备的接入方式、数量须满足各工位检验过程的监控要求;
(三)视频和照片的清晰度、监控范围、采集方式、采集数量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检查验收小组应检查检验智能终端(PDA)及系统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系统联网,实现自动传输;
(二)拍摄的照片或录像分辨率满足远程监管要求;
(三)具有自动补光功能;
(四)具有自动对焦功能;
(五)摄录资料能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上传,传输安全满足要求;
(六)系统和应用程序安全、稳定;
(七)应用程序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选取、调用、判断功能;
(八)采集照片或录像满足要求;
(九)应用程序具有调取车辆信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查询已检验信息、采集照片、录入车辆信息、判断检验项目等功能;
(十)具有一定的抗冲击、防尘能力;
(十一)其他标准要求。
(一)安检机构专网布设网络图;
(二)检验功能的实现是否保证数据安全;
(三)专网网络设备、连接专网的计算机和识别清单、标示、警示语;防止专网与互联网和其他网络联接,以及未经允许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接入的规定、措施;
(四)设备名称、IP地址分配等文档记录,应有明确的标记;
(五)安全防护设备参数、协议、策略配置说明;
(六)其他保证网络和传输安全的证明;
(七)数据接口申请材料。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变更检验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验监管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参照初次申请联网备案的规定执行。安检机构变更名称、设备检定有效期等,检验监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予以变更,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检验机构一档”的形式建立安检机构联网备案纸质或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已联网备案的在用安检机构由于设备老化等原因不能持续满足业务监管需求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鼓励和支持安检机构采用新技术手段落实检验监管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文规定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5日。2016年9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备案工作规范》(鲁公通〔2016〕185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