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增进和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为做到建议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于9月17日正式公布了5条对人大代表汽车建议的答复。
这5条建议:一是关于规范公告企业管理的建议;二是关于进一步优化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建议;三是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汽车消费信息整合升级的建议;四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五是关于加强商用车治超治限管理的建议。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58号建议的答复
胡桂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告企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审查具体化、加强基层政府管理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研究退出机制的建议
二、关于纳入《公告》管理的生产企业,进一步细化其注册地址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8月3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66号建议的答复
胡桂花等3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专用汽车行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汽车领域执法力度、推动系族管理、加大对车辆合格证监管力度的建议
关于推动系族管理方面。我部在《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中提出,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目前,系族管理办法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此外,专用车分类标准也正在修订过程中,标准草稿中削减了专用车名称,发布实施后也可有效减少公告产品型号。
二、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管,整治超载的建议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大幅减少,高速公路平均超限超载率由2004年80%左右下降至目前的0.5%以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路货运市场价格实现部分合理回归,逐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货车生产和改装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三轴以上货运车辆“大吨小标”问题基本解决,汽车生产技术升级速度明显加快;公路安全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因违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增强。
各部门赞同你们提出的加大“一超多罚”力度、营造公平公正治超环境的建议。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起草文件深入推进治超工作特别是“一超四罚”措施落实,公安部将积极配合,推动源头治超措施落地见效,切实提高超限超载治理效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8月30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09号建议的答复
王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实现汽车消费信息整合升级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搭建大数据平台,减轻企业与消费者负担的建议
我部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提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查询水平。2019年2月,我部上线“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车辆生产企业、经销商、消费者等可通过该系统公开查询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产品技术参数,免费下载电子版“公告参数页”。通过我部门户网站“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查询系统”,社会公众可免费查询轻型汽车的油耗黄标签数据。我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现企业“一次申报、一次审查、一批发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不断减轻企业与消费者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您提出的建议对我部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二、关于打通电子化流程,节约社会资源的建议
我部已经实现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有关部门的数据交换与接轨。我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平台,利用消息队列,以加密方式进行实时交换。同时,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之间也建立了数据交换平台,每月提供《公告》数据,并利用加密文件方式向公安部门实时交换国产机动车合格证数据。该数据在各省交管部门内使用,便于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进行核验。对于需要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交换的合格证等数据,在向生产企业采集时,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21085-2007)进行填报,并利用信息系统自动将合格证参数与《公告》车型数据、以及车辆配置数据中的共有参数项进行交叉比对校验,以保障共享数据的准确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24号建议的答复
杨晓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是规范电动摩托车(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管理。在2017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将摩托车的定义修改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从而区分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通过上述工作,较为清晰的划分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界限,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类别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属于电动摩托车产品类别的按照机动车管理。2018年12月,我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该管理办法优化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对象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措施。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电动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标准法规,逐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使用管理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66号建议的答复
周福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商用车治超治限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
二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不断强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许可的载货类汽车、专用汽车(包括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挂车)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给予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限期六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行政处罚,对规范生产行业秩序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