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各省市房地产市场出台相应政策
2020年2月7日【南京市】疫情期间暂调公积金政策市公积金中心:(1)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复工后再恢复缴存。(2)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购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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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南京市】疫情期间暂调公积金政策
市公积金中心:
(1)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复工后再恢复缴存。
(2)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购房提取无法办理而超期的,提取期限暂顺延3个月。
(4)暂时调整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的贷款条件。
2020年2月8日【苏州市】放宽本科学历女性落户年龄
(1)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年龄的规定与国内相同学历人员保持一致。
(2)本科学历女性落户年龄调整至与男性相同的45周岁(原40周岁)。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因疫情延迟缴社保不影响买房购车
市人社局:企业和经营者因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社保缴费的,不会对个人购房、购车和积分落户等资格审核产生影响。
2020年2月4日【济南市】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大金融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保费等。
2020年2月7日【武汉市】一线医务人员公积金买房最高贷84万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倾斜政策: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即最高可贷84万元。
2020年2月12日【无锡市】延缴税费、出让金,帮助房企促交易
2020年2月12日【西安市】10条措施减轻企业拍地负担
2020年2月12日【深圳市】放宽公贷缴存条件,逾期还款不影响征信
市公积金中心:延长公贷期限,放宽公贷申请缴存条件,逾期还款不影响个人征信,延长购房提取票据有效期等
2020年2月11日【杭州市】可先行用地,可申请减免土地年收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可先行用地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手续,临时用地改变用途在原审批期限基础上顺延2个月,已成交并约定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土地签订合同可顺延21天;经属地政府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减免2个月土地年收益等。
2020年2月12日【江西省】建议放宽限购、限价、预售政策
省地产协会《关于疫情过后对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2)财税方面:延期3个月交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适当减免等。
(3)房产销售方面:加速房查、网签及网备工作,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合理销售房屋的房查网签网备;阶段性放宽预售政策;适当放宽限购政策,加大人才落户激励,给与符合人才落户群体购房补贴或者贴息政策;适当放宽价格备案限制。
2020年2月10日【安徽省】建议加快网签、降低按揭首付比等
省地产商会《关于疫情过后对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1)加速房查网签网备、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合理销售房屋的房查网签网备。
(2)阶段性放宽预售政策,6月份以前预售形象进度由高层7层和多层封顶改为1层结构封顶。
(3)适当放宽限购政策,加大人才落户激励,给与符合人才落户群体购房补贴或者贴息政策。
(4)降低按揭首付比例,加大新房及二手房放款力度,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缩短放款周期,全面降息,首套按基准利率的85折,二套按基准利率。
(5)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交易契税,增值税从5%下调至2%。
(6)适当放宽价格备案限制,适度提高高端豪宅的价格上限。
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
2020年2月12日【上海市】可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2020年2月12日【南昌市】允许企业延期开竣工、延期缴纳出让金
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允许企业延期开竣工、延期缴纳出让金,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土地供应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2020年2月12日【浙江省】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
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2020年2月13日【南京市】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
市房产局:对出租房发布6项提醒,疫情防控期间要求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应加强合租房安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群租,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违规者将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2020年2月13日【南京市】延期交地、开工、竣工不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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