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到期延续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网络货运)到期延续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09-28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22-03-29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09-09
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9-09-28
第一条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第二条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信息审核。
1.托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平台上登记并核对托运人信息:托运人为法人的,信息包括托运单位及法人代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留存营业执照扫描件;托运人为自然人的,信息包括托运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留存有效证件扫描件。
2.实际承运人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要求实际承运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核对以下信息:实际承运人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行驶证档案编号、车辆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留存以下有效证件扫描件:实际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扫描件;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车、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需上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资质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委托其承担运输业务。
(二)签订合同。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当事人信息: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服务内容:包括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起讫地、运输价格、时效要求等;
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4.运费结算方式;
(三)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四)交付验收。
1.交接装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承运危险货物。
网络货运经营者接到实际承运人有关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瞒报危险物品报告的,应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2.交付卸货。
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际承运人应及时将交付信息上传至货运经营者网络平台。
货物交付时存在异议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处理。
(五)运费结算。
1.结算流程。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
2.支付方式。
网络货运经营者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电子支付实现交易留痕。
(六)信息上传。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实时将运单数据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实时将资金流水单信息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七)保险理赔。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用投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措施,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八)投诉处理。
2.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
(九)信用评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对实际承运人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围绕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网络平台上公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
第三条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应急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各方诉求,及时化解和疏导矛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人员考核。
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病毒、防攻击、防泄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2.加强信息使用管理。
(三)司机权益保护。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不得拖欠运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应合理安排运输计划、保障货车司机合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八、决定机构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营业执照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经办人身份证
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办理的,共享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非必要
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驾驶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企业服务承诺书
可用告知承诺方式提交
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G区G14号交通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各地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各地主管部门审核人员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许可或备案决定,送达准予许可或备案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决定
各地主管部门决定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10个工作日
各地送达人员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结果文件。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十九、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受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G区G14号交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