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a)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但藉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指示而清楚界定供使用或拟使用铁路的人使用的部分除外;或(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b)以正当使用供进出用的票闸、栏障或旋转栅闸(如有的话)以外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该等部分。(2)(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3)凡任何人或由其携带进入铁路处所的任何物品或动物在铁路处所内对港铁公司财物或职员或对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财物造成损伤、损失或损害,该人对此须负责,并须就港铁公司因此而对任何其他人负有的任何法律责任作出弥偿,使港铁公司免受损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A.不得将车辆、动物等带过铁路处所
4B.僭建物
没有港铁公司的书面特准,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在铁路处所内建造或竖设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将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留在铁路处所。(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5.损坏铁路处所、列车、机械装置以及设备
任何人不得不当地触摸、使用、搞弄、损坏或以其他方式干扰——(a)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使用的任何机器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b)于铁路上使用或与铁路有关的任何机车、列车、车厢、车卡或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上的一切设备;(ba)任何行车线、路轨及承托系统,包括扣件、夹具、垫板、底座、轨枕及道碴;(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bb)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建造或竖设的任何闸、门、围链、墙壁、栏栅、栏障或其他竖设物;(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bc)于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建造或竖设的任何建筑物及构筑物;或(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c)于铁路任何部分使用的电力装置、架空电缆或其他形式的电力装备或不论属何性质的设备。
6.污物等不得放置在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a)污物、污水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流入或进入或放置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b)将任何种类的建筑物料、建筑机械或装备存放在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进入及留在或通过铁路处所(获港铁公司书面特准者除外);或(c)在港铁公司控制下或组成铁路处所一部分或在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之上的任何水库、水池、水塘、水管或水体或其他容器内的水或内含物以任何方式被使用、抽取或污染。(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7.垃圾等不得抛在或抛出铁路处所
任何人不得将或致使任何玻璃物、石块、投射物或任何垃圾或其他厌恶性物体或废物弃向或抛向、弃在或抛在铁路处所,或自铁路处所弃出或抛出。
8.不恰当使用紧急设备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启动铁路处所内的紧急或安全器件,但为设置该等器件的明示目的及根据其上印有的指示而使用者,则属例外。(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9.不当进入或离开列车
(1)任何人不得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亦不得企图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不得干扰铁路处所内的任何门或闸,包括任何列车车门及月台幕门。(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车费及车票
10.车票*
(1)所有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发出的车票,均须在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的规限下发出。(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1A)所有在合并日期前由九铁公司或代表九铁公司发出的、而凭借《2007年九广铁路公司(附例暂时中止实施)附例》(2007年第162号法律公告)第3(2)(a)条自合并期起继续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届满的车票,自合并日期起,须被视为由港铁公司或代表港铁公司在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的规限下发出的车票。(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票,须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代替)
11.车费
港铁公司不时公布并在各车站张贴的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的车费,即为在铁路乘搭列车的认可车费。(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2.车票并不包含保证或对法律责任的承担
12A.等级载位不足
(1)港铁公司无须就因头等载位不足,以致乘客未能乘搭任何列车的任何头等车厢隔间而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载位不足情况下,已获发出车票的乘客可于乘搭任何列车前就该车票获得退款。(2)如已发出头等车票而列车头等载位不足,持有头等车票的乘客可乘搭普通等,但无权就车费的适当差额申索退款。(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13.遵从车票发出条件
(1)任何人除按照车票发出条件外不得进出或企图进出铁路或在铁路乘搭或企图乘搭列车。(2)乘客须在车票发出条件所订明的期间内离开已付车费区域。凡乘客无合理辩解而在该期间届满后仍留在该区域,即须缴付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最高额列车单程车费。(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4.禁止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14A.没有缴付车费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付或拒付按照本附例可征收的任何车费、附加费或其他款项情况下离开已付车费区域。(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5.车票遗失、损坏或过期而乘搭列车
16.乘客应查看车票及找回的钱
(1)购票人在离开票务处之前,应查看车票及任何找回的钱,港铁公司对于在车票发出时没有促请港铁公司注意的错误或遗漏并不负有法律责任。(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2)任何人使用自动售票机时,须放入不少于适当票值的香港法定货币购票。任何人有权获退还放入自动售票机的超逾适当票值的款额。(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A)任何人不得将或企图将自动售票机或硬币找换机的告示所指明适用于该机的面额的香港合法货币以外的任何硬币、物件或东西,放入该机。(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3)车票不时以密码存录的款额(包括零额),即为该车票的已付票值及余值(如有的话)的确证。(4)任何持特惠车票的乘客,在人员要求下,须出示可接受的证据,以证明他有权使用特惠车票。(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7.交出车票
18.车票损坏等
(1)任何人不得不正当地对车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a)车票上以密码存录的资料全部或部分被抹除,或遭以其他方法更改或干扰;或(b)该车票遭受其他损坏。(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被不恰当地更改、损坏或干扰的车票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在铁路乘搭列车。
19.(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20.退换车票
第IV部乘客的行为
21.遵从告示
(1)任何人在铁路处所内须遵从本附例及所有告示及指示牌的规定和遵从任何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如某人员认为列车已客满,则如该人员有此指示,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列车内。
22.不得将脚放在座位上
任何人不得将脚放在铁路处所内任何部分的任何座位上。
23.禁止吸烟
凡藉告示而禁止在铁路处所的任何其他部分吸烟,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部分吸食或携有任何形式的已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或无遮盖火焰。(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3A.火灾危险
任何人不得以构成或相当可能构成火灾危险的方式将任何已燃点的烟头、火柴、烟草、液体、物质或任何其他东西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4.禁止吐痰等
任何人不得——(a)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吐痰;或(b)将扔弃物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内,但放置或抛弃在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容器内则除外。
25.乘客不得造成滋扰
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
26.禁止演奏乐器等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乐器或以任何乐器作表演。(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6A.开着收音机、卡式机等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开着或使用或企图开着或使用任何会产生噪音的收音机、卡式机、雷射碟机、录音机、便携式无线电视机或任何其他相似的器件。(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7.禁止携带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饮食
任何人不得——(a)携带由列车运载或装载时会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任何铁路财物造成损坏的危险或对使用铁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扰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东西进入铁路处所;或(b)在已付车费区域内(港铁公司或第三者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运载乘客到香港或从香港运载乘客到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列车除外)进食或企图进食任何食物或饮用或企图饮用任何饮品(不论是酒精类或非酒精类饮品)。(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铁路处所禁止动物进入
除港铁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许可或准许者外,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动物或其他禽畜带进或带上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但陪同失明人的引路犬则不在此限)。(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A.不恰当操作设备等
28B.禁止攀爬栏障或旋转栅闸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内攀上、攀越或跳上、跳过任何墙壁、栏栅、栏障、旋转闸或柱子。(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C.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出以及排队
28D.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入列车或超载
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列车或其部分已满载时,如人员有此指示,任何额外的人不得进入或留在或企图进入或留在该列车或该部分内。(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E.进入限制区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港铁公司所宣布的由港铁公司以告示、标志或任何其他方式合理地显示为限制区的任何区域。(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28F.神智不清
任何人如因饮用或服用或滥用酒精、药物或药品而致神智不清,或处于人员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不合适的状况,该人即不得进入或留在或企图进入或留在铁路处所。(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G.衣着不恰当
任何人如其衣着或衣物可能会弄污或损毁铁路处所之内或之上任何其他人的衣着或衣物或个人财物,则除非获得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给予准许,否则不得进入或企图进入列车或铁路处所。(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8H.粗言秽语
28I.危及铁路运作的飞行物体
任何人不得致使、准许或容受任何风筝、气球、模型或其他物件飞进、飞过或越进、越过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铁路隧道,或飞入、飞行于或越入、越于铁路处所上空的空间或架空线以致会危及铁路的正常运作。(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V部贩卖、游荡和招贴的张贴
29.招揽搬运行李和索取施舍等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内索取施舍或任何形式的利益。(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0.禁止贩卖
除非得到港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内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要约出售任何货品、货物或服务。《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适用于本条所订的罪行,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1.禁止游荡
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游荡。(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2.禁止张贴招贴等
第VI部铁路处所内的汽车
33.不得将汽车留在铁路处所内
除获港铁公司书面准许者外,任何人不得将或安排将汽车或其他车辆留在铁路处所任何地方或在港铁公司控制下的车站通道上或车站出入口处。(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34.处理留在铁路处所的车辆
35.车辆驾驶人须遵从交通标志等
车辆驾驶人不论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均须遵从交通标志及讯号和服从任何人员的合理指示及指引。
36.危险驾驶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危及他人的速度或方式将汽车或其他车辆驶过、驶入或驶上铁路处所任何部分。
37.铁路处所某些部分禁止车辆进入
任何人不得在或沿铁路处所内供行人专用的任何部分驾驶汽车或其他车辆。
第VII部火器等
38.火器
除武装部队成员、警务人员、香港海关成员或廉政公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铁路处所携带或带有任何枪械或弹药。(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9.危险品
第VIIA部运载行李(第VIIA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A.运载行李的条件
港铁公司只须在本附例及港铁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行李条件的规限下,接受行李以作铁路运载。(第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B.招揽搬运行李
除人员或获港铁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行李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换取报酬。(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IIB部运载货物(第VIIB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C.接受货物的条件
(1)港铁公司须在本附例及港铁公司公布的告示中不时所载的运载货物条件的规限下,接受货物以作铁路运载或贮存。(2)港铁公司保留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接受任何货物以作铁路运载以及拆开或检查该等货物及将其移走至安全地方的权利。港铁公司可以移走或处置其认为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或滋扰或对财物造成损坏的任何货物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39D.招揽搬运货物
除获港铁公司特许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招揽受聘以搬运、搬移或运送任何货物或其中任何物品以换取报酬。(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III部失物
40.失物
任何人如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发现任何失物,须告知最接近的车站的人员。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将遗失或遗留在列车或车厢内的任何财物移离列车或车厢,但为了随即将该财物交予人员则除外。(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41.处置失物
第8A部过境限制区(第VIIIA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A.释义
41B.有关过境限制区的宪报公告
(1)港铁公司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宣布铁路处所内任何范围(包括已付车费区域)为过境限制区。(2)根据第(1)款作出的宣布,可宣布任何范围为绝对的过境限制区,或在指明日子或任何日子的指明时段为过境限制区。(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C.过境限制区的划定
港铁公司须安排以标志或其他方式划定每个过境限制区的界线或入口,向可能进入该过境限制区的公众人士合理地表明该范围为过境限制区。(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D.显示过境限制区位置的图则
(1)行政总裁可拟备和核证一份划出过境限制区范围及界线的图则,并须不时拟备和核证新的图则,以代替原来的图则;行政总裁并可不时在此图则或替代图则上批注任何修订,并须核证该等批注。(2)行政总裁须藉批注根据第(1)款拟备的图则上的证明书,以核证该图则或其修订。(3)根据本条核证的每份图则,须存放在港铁公司总办事处;红磡车站的车站经理办事处亦须备有一份副本,以供公众查阅。(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E.禁止无许可证的人处于过境限制区
除本部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某过境限制区而向他发出的有效许可证,否则不得进入或留在该过境限制区。(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F.发出各类许可证的条件
41G.拒绝发出许可证的权力
41H.许可证的取消
41I.取消许可证的通知
当许可证根据第41H条被取消时,港铁公司须据此通知该许可证持有人及(如港铁公司认为合适)该许可证持有人的雇主(如有的话)。(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J.雇员交回许可证
41K.雇主交回许可证
41L.雇主发出的通知
如许可证持有人的受雇工作性质不再需要其进入其许可证所指明的过境限制区,或许可证持有人已停止受雇,则其雇主须不延误地——(a)据此通知港铁公司;(b)从该许可证持有人取得该许可证的管有;及(c)将该许可证交回港铁公司。(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M.许可证持有人终止受雇
许可证持有人如终止受雇于在其许可证发出当日为其雇主的人,则须于终止受雇后,立刻将该许可证交回该人。(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N.获豁免的人
除第41O条另有规定外,第41E条的条文不适用于以下的人——(a)任何——(i)从列车落车后;或(ii)为登上其作为列车车务员或作为列车乘客所乘搭的列车,正在通过在过境限制区内的任何入境管制区域或登车区域或在专为香港海关而划出的范围的真正的列车车务员或真正的列车乘客;或(b)任何在过境限制区内预留给乘客的范围等候乘搭将开出的列车的真正列车乘客。(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O.豁免条件
除以下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凭借第41N条而获豁免,不受第41E条的条文规限——(a)列车车务员,并管有依据港铁公司及任何与港铁公司一起提供将货物或乘客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运载至香港及从香港运载至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服务的第三者之间的协议发出的有效铁路人员通行证;(b)离港乘客,并管有有效旅游证件及有效车票;或(c)抵港乘客,并管有有效旅游证件,而其所离开的列车或正登上或等候的列车,属往返香港以外的中国任何地方的直通车。(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P.遗失许可证
41Q.由雇主报失许可证
雇主接获遗失许可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后,须不延误地将遗失及有关情况向港铁公司报告。(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R.拾获许可证的人
41S.补发许可证
41T.政府人员的豁免
警务人员、《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1)条所指的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消防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人员、《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所指的海关人员、廉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或廉署人员如需进入铁路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执行紧急职务,而假如第41E条对其适用则会阻挠或严重削弱其职务的执行,则第41E条对其不适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U.豁免其他类别人士的权力
港铁公司可藉书面通知,并在其所施加的条件规限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使其不受进入过境限制区的所有或任何规定的规限。(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41V.费用
本附例所订明的费用列于附表1。(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IX部强制执行及罚则
42.将人移离铁路处所
43.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附表2第1栏所列条次的附例,即属犯罪,可被判以列于该附表第3栏与该条附例相对的处罚。(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
44.港铁公司权利的保留条款*
(1)本附例所述一切及据此而进行的任何检控或法律步骤或法律行动,均不妨碍港铁公司针对任何人提出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的申索或港铁公司可获的其他补救或济助。(2)任何根据本附例或以各种各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车费、额外车费或附加费)可由港铁公司征收或须付给港铁公司的款项,不论属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开支或其他形式,一经要求即成为到期须付给港铁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债项,并可作为民事债项强制执行。(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注:*(由2007年第156号法律公告修订)
44A.特别及一般留置权
45.职员的法律责任
乘客或任何人对车票的接受,即成为其同意本附例赋予港铁公司的每项对法律责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引伸而适用于每名港铁公司人员、受雇人及代理人的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