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花费40万元在某品牌4S店中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购买时店中销售人员向李某承诺该车全新无瑕疵。但在用车10天后,李某发现车辆有怠速不稳的情况,他便将车辆放到专业维修站中检测,检测人员发现该车引擎盖螺丝被拆动过,车辆有两处被重新喷过漆。于是李某将检测结果告知4S店,并要求“退一赔三”。4S店和厂家均表示,二次喷漆属于正常工艺流程,而引擎盖螺丝也是为了喷漆而进行拆卸的,该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其拒绝赔偿。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4S店应否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4S店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理由是:4S店在出售车辆时向李某承诺购买的车辆全新无瑕疵,但是其该案涉车辆实际上存在明显缺陷,已经构成了经营者的销售欺诈行为,李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4S店主张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消费欺诈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二是该虚假情况足以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车辆出厂前存在二次喷漆和拆卸螺丝的情况,该情况并未危及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及基本用途,也不影响李某缔约目的的根本实现,不足以使李某陷入买车的错误认识并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故4S店不存在销售欺诈。但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营者,其销售时未将车辆瑕疵及时向消费者披露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也影响了李某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构成瑕疵履行,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酌情赔偿李某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李某新车二次喷漆的情况不构成消费欺诈,4S店无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酌情赔偿李某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