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寻到“谋生手段”,
然而,这并不是一条“发财路”,
却是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刑,缓刑期满后却“贼心不改”,一个月内在琅琊区疯狂盗窃电动车5辆,最终再落“法网”。2022年11月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王某某退赔。
案件回顾
2022年5月25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滁州北站附近,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便生起别样“心思”,悄无声息地将其推走变卖。一次“重操旧业”让王某某尝到了“甜头”。一个月内又陆续通过别锁、推车等方式,偷盗电动车4辆,并将偷盗车辆以低价转卖。2022年7月1日,琅琊公安分局将王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大家在外临时停车时,务必将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或自己比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及有监控覆盖的区域,一旦发现车辆被盗,要及时报警。同时,也提醒废品回收行业、电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发现来路不明的电瓶车时,请勿盲目收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双提升以案释法】男子一个月内盗窃电瓶车5辆,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