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地产腐败”与“权力资本腐败”
邵道生
(一)社会正在开展轰轰烈烈的“反地产腐败风暴”
2007年4月,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八大部委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拉开了房地产审查铁幕。将近年来开展的、非常符合国情的、根据中国腐败的实际情况而开展的以“反地产腐败风暴”为龙头的反腐败斗争,又推向了一个新高潮,搞的很是有声色,人民很是满意。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有就样的评价:中央的反腐败的确是在动真格的了。
俗话说:“擒贼先擒王,打蛇打七寸。”反腐败若是找到了这个“王”,找到了这个“七寸”,那就事半功倍的了。
为什么要以“反地产腐败风暴”为龙头?原因很简单,因为“地产腐败”是腐败中的“龙头老大”,是腐败中的“王中王”,房地产业是一个利益密集型、资金密集、“权力”密集、制度缺陷密集、暴利密集、含金量最大、群众意见最大的领域,一些学者们勾画出一幅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的“分利联盟图”:资本开路→权力垄断者寻租→开发商取得稀缺土地资源→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令开发项目利润极大化→国家利益损失、终端消费者(买房人)埋单→开发商获利→寻租者分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权力资本腐败”中“农村圈地运动”、“城市拆迁运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参与“地产腐败”者都是在地方上有头有脸的人物,树大根深,关系错综复杂,只要揪出一个,就有一批、一团、一窝、一串的腐败官员和不法奸商在“等”着,因而都能在当地掀起一场不大不小的反腐败风暴。
(二)“反地产腐败”是历史的必然
应该说,这几年刮起的很有声势的“反地产腐败风暴”是历史的必然。
为什么?
因为不“反地产腐败”,执政党的“科学发展观”就落实不了,一些“地方诸侯”们就是用“地产”来抵制甚至对抗中央的宏观调控,一些不法奸商全面哄抬房价,成为宏观调控的“绊脚石”、“拦路虎”,与教育、医疗等领域发生的腐败问题相比,房地产领域的腐败案具有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特点,从“国八条”、“国六条”到“国十五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某些地方被某种势力像太极推手化为无形,所以,一些有识人士甚至发出这样的警告:“房地产腐败或让宏观调控面临全面溃败”,应该说近年中央宏观调控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就是与这场猛烈的“反地产腐败”联在一起的。
因为不“反地产腐败”将会造成土地大量流失,不久的将来我们子孙将无地可耕,无饭可吃,将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近日指出,2003年,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为1.43亩,2005年下降到1.4亩,2006年1.4亩的人均量将失守。1996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而到2005年仅拥有18.3亿亩,不到10年就减少了1.21亿亩。耕地流失现象非常严重
总之,这场“反地产腐败风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根据中国腐败的实际情况而审时度势的结果,所以人民是满意的。当然,依我之见,这仅仅是开始,现在反的是“地产腐败”中的一些“大鳄”(也没有完全反出来),还有很多县市一级的“中鳄”、“小鳄”,所以“反地产腐败风暴”是任重而道远。
(三)严查“造就”无数富豪的“地产腐败”
根据笔者的研究,在当代中国有三类腐败案件的腐败含金量为最大、腐败涉及的面为最广、腐败的危害为最厉害:第一类是国企改制中的腐败,第二类是重大工程中的腐败,第三类则是一直困扰社会的“地产腐败”。
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在分析造成上述情况原因时指出,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严重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原因:“一是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缺乏有效控制,难以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二是国有土地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供地范围未能得到严格执行,大量依法应当有偿供应的土地仍以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四是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逃避应补交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五是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国有土地收益现象严重。”
由于这些原因,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不仅产生了大面积的、持久的、对老百姓“杀伤力”巨大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地产腐败”,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还造成了“国有土地资源”的严重流失,据统计,自80年代末以来,因为土地转让中违规现象所造成的我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近百亿元,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所以,“绝对权力”加上“绝对利益”终于变成了“地产业的绝对腐败”,一般来说管土地的官也就富得最厉害。有的当官的,在“土地腐败”的巨大利益下,只要自己能捞,那管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
所以,开发土地资源成为一个暴利行业,一些心怀不轨的“有权人”和“有钱人”纷纷涌向地产业,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大富豪们异常地集中在地产领域的特有现象。譬如,在中国2002年度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产业,而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一部“胡润制造”的“2004中国大陆百富榜”中,房地产企业老板就占到45%。
……
温家宝同志曾对“地产腐败”批过这样的示:“一些地方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已经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寻租的手段。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
正因为如此,这几年来中纪委一直将查处“地产腐败”作为反腐败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符合国情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的“最新表态”亦是中央反腐进程的一个具体反映,它实在是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啊!
(四)要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持久的“反地产腐败风暴”
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加大公开查处土地案件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一,要加大、加深对这个“地产腐败”危害性的认识。我认为,“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农民问题”这个观点还没有过时,若是听任“土地腐败”或对“土地腐败”不治理,那么,中国肯定要出大问题,出大乱子,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历史告诉我们的一个教训。
第二,反对“地产腐败”一定要与反对“腐败利益集团”结合起来。大凡在“地产腐败”泛滥的地区,一般都存在“‘富豪’——‘父母官’——‘银行官’”三者之间建立“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利益共同体”,建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形成腐败既得利益的“铁三角”。所以,大凡“问题富豪”的背后都有当地最有权势的“父母官”护着,有最有钱的“银行官”撑着。所以一定要记住以下这样的“规律”:只要“‘富豪’——‘父母官’——‘银行官’”在这三个环节的哪一个出了问题,那么,跨台的就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帮人,就能在当地引发一场不大不小的“政治地震”和“经济地震”:一定要记住以下这样的观点:“地产腐败”决不是一二个人就能腐败得起来的,它是“腐败利益集团”的一个“集团杰作”,它往往将“土地腐败”发生地的地方上最有权势的人都会卷了进去,“地产腐败”形成的腐败势力尤为强大,若是依靠这些人去反“地产腐败”,那就会将坚决反腐败的人都会“反”了进去,所以,必需要有上一级领导的强大干预,这个“地产腐败”才能反得彻底。
第三,一定要要结合当前大量出现的上访进行反对“地产腐败”,一定要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一定要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利益补偿,一定要通过“还利于民”来“扶贫济困”,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来解决“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在这个问题上真还要来一个“动真格”的,只有这样才能算是真正的“地产腐败”。
第四,对地方“有权人”来说一定要改变以下这个长期以来一直统治自己头脑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是、而且必须以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为代价,在这个问题上我很赞同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的观点:“即各种权利及其主体在道德阶位上是平等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也没有在道德上优先于个人的特权。”
第五,坚决执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要求,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对于重复建设的开发区该合并的要合并,对于大面积开而不发、荒芜闲置的开发区该撤的要坚决撤,不仅要把那些土地退回去给农民耕种,还要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官员进行毫不手软的处理。
“国企改制”与“权力资本腐败”
我国社会转型期“百万级、千万级、亿万级的超级富豪”的制造是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难以比得上的,当中国的企业进入“改制”以后,聪明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就玩起了“蛇吞象”的游戏,将国有企业装进自家口袋里,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腐败黑洞”“富了方丈,穷了庙堂”,通过改制腐败制造了无数个富豪。
(一)腐败的“最后一顿晚餐”:“零成本”购买国有资产
在社会转型期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最快发财暴富方式就是变“国”为“己”,就是变“公”为“私”,就是进行“权力资本腐败”。
所以,在当今全国掀起的、现在号称6.6万亿国资要进行“国退民进”的国有资产改革热潮中,一些地方政府涌发了新一波国资出售热潮,于是一些极其聪明的权力者怎能不心动呢?他们立即想到这恐怕是最后的发财机会了,因而要趁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趁着社会还没有醒过神儿的时候,吃好“最后一顿晚餐”,譬如,山西运城市2.3亿元国资一夜“大缩水”,被一家民企以6410万元收购,河南长葛市发电厂资产评估值为1.01亿元,负债评估值为3600多万元,在扣除职工身份转换费、内部退养最低生活费及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后,剩余国有净资产为3200多万元。然而,购买方仅以1500多万元的低价就买下了这家盈利中的企业。
(二)“国企改制”中的腐败触目惊心
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从这些年审计的情况看,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的转让卖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改革过程当中有些企业逐步把一些优质的国有资产分离到副业中去,主业的管理人员在副业参股甚至控股。三是有些效益很好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利用亲朋好友成立民营企业,将大量效益很好的业务转包给民营企业,自己从中获利。四是企业内部分配不公,损失浪费严重。五是非经济类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基地,大量的财政补贴的流失问题。
显然,国企改制过程中是国有资产流失重中之重。
国资委原副主任李毅中曾用“心情沉重”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担忧。他说:“有些地方低估贱卖一卖了之,甚至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其中的三个关键词:“贱卖”、“内外勾结”、“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值得人们沉思。在一些地方的一些“有权人”和一些“有钱人”正在“合谋算计”地方国有企业出售,他们相互勾结起来结合成了“利益共同体”,于是一些“有权人”就拼命贱卖,一些“有钱人”就拼命地贱买(甚至“零成本”),于是“一小批”地方一级的“新富豪”为此而迅速产生,于是“一大批”(相对于的“一小批”而言的)低于生活最低保障线下的“赤贫”便迅速地产生,于是在一些地区两极分化现象就是在一些“有权人”与“有钱人”津津有味地享受着腐败的最后的一顿晚餐中加速了……总之,俄罗斯国企私有化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两极分化问题、国有企业工人的赤贫问题和社会不安定问题等等,在这些地区同样地出现了。
我们的“国企改制”中是在没有充足理论、足够经验下进行的,带有一窝蜂的特征,当高层想了解改制进行得如何时,一些地方的国企已被卖得差不多了,也许正是这个进入到工业资产领域和土地和房地产领域的“存量领域”的“权力资本腐败”,使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打着“改革”的幌子、发展“经济”的幌子,大肆侵吞、任意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才使当今社会的腐败呈现“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的态势;正是这个进入到工业资产领域和土地和房地产领域的“存量领域”的“权力资本腐败”;正是这个进入到工业资产领域和土地和房地产领域的“存量领域”的“权力资本腐败”,才使我得出当今腐败形势是“仍很严峻”这四个字。
(三)“主流经济学家”对“国企改制”的两大“贡献”
国企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如果只用“自古华山只有一条路”的改革模式,是肯定要出问题的,不幸的是,在不少地方的国企改革居然变成了只有厉以宁、张维迎等“主流经济学”者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一条路”模式,而且是地方权力者用权力硬性推行,只让国企走一条“独木桥”,形成了“一窝风”,订指标、下任务,颁布一道道“限时令”的“卖光金牌”,“国企改制”中变成了全部“卖光式的改制”……结果呢?,当中国的高层试图了解一些地方的国企改制进行如何时,不少地方的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面已经超过了9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透露的一个资料),这就是说,当人“醒”来一看,国企已经被“卖”得差不多了,中小国有企业的“改革”(即所谓的“改制”)已经进入了“收官阶段”。
中国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确是参与了“中国国企改革的全过程”,而且客观地说在“国企改制”中以下两个问题上非常有“建树”的,非常有“贡献”的。
“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贡献”是:不失时机地、恰到好处地引进了西方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并大肆兜售之,在一些地方推行的“卖光理论”的国企改制,变成了这样的一个“怪胎”:“西方的自由经济理论”+“一些地方权力的干预”这样的模式,变成了一个由一些地方权力者实施“海归经济学家”实施“西方的自由经济理论”的“大实验场”。
在获得地方权力者的支持以后,在中国开展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将公有制的中小国企“改制”为民营化的私企。为此,这些“主流经济学家”大胆地“创造”、“发明”了许多公有制不行的什么“代价论”(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提出这样的观点:“为达到改革目标,必须牺牲一代人,而这一代人就是3000万老工人”)、什么“烂苹果论”、什么“冰棍溶化论”、什么“社会财富向精英倾斜论”等等,这种奇谈怪论一度控制了舆论界……于是中国的这种“国企改制”中出现了世界上其它国家没有出现的“三大奇迹”:一是几千万本来生活工作好好的“40、50代工人”在毫无发言权、毫无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被推弃到了社会,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沉重负担和社会问题;二是当中国最高层需要了解中小企业“改制”情况时,它居然已经完成了其中的90%;三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这种“改制”是用权力硬性实施的,且在无序、失控情况下进行的,作为暗箱操作的必然结果是产生了大量的国资流失和腐败行为。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所谓“主流经济学家”的确是“功不可没”的。
(四)“管理层收购”的问题究竟在哪里?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一次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对管理层收购是不是有问题的回答是:“有问题。现在比较集中的就是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当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自卖自买,所以产生了大家所说的流失问题。”
问题是:国企管理层(MBO)收购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一条成功的经验,为什么一到我国就成为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它的问题究竟在哪里?
依笔者的意见是,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国企管理层收购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我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
第一,因为从“理论”上来讲,中国的国企管理层(如果他是廉洁的话)应该是“穷光蛋”,他们不可能有足够的收购资本金,就靠他们现行的、的那么一点“可怜”的工薪过日子,一下子就要他们拿出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成亿元地去收购价值4亿以下的国有中小企业,这简直是天方夜坛,怎么有这个可能?所以,从作为工薪阶层的国企管理层我让他们去“收购”天文数字的国有资产,它本身就是一道难予逾越的“坎”,是一道按照常规不可能实施得通的难题。
第二,因为国企管理层收购国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需要一整套严密的、复杂的、科学的“游戏规则”来进行,然而中国的现状如何呢?现状是:在管理层收购国企的“游戏规则”还没有完全出台之前,中国的中小企业被基本上就被卖得差不多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张文魁副所长的数字告诉人们:中小国有企业改制面已经超过90%),中国本来是“穷光蛋”意义上的管理层,居然一个个都轻而易举地将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成亿元的企业既卖了出去又买了进来。
应该说,上述两点基本上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稍有点头脑就会想到的常识性问题”,然而,中国的一些像厉以宁、张维迎等智商极高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却是视而不见,“明知”会产生严重问题而一个劲地鼓吹国企管理层收购,抛出各种各样的荒唐经济理论(如“必须牺牲3000万老工人利益”的“代价论”、“靓女先嫁论”、“冰棍论”、“烂苹果论”和“社会财富向‘精英’倾斜论”)等,怂恿一些地方权力者运用权力去硬性推行国企管理层收购国企的所谓改制,结果呢?,将中国地方国在企业的改制搞得乱乱的,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廹使”中纪委将查处国企改制中腐败问题作为当今社会反腐败的重大问题之一。
应该说,在中国有不少“企业家”在搞好国有企业方面是极其无能的,然而在管理层收购国企的所谓“改制”上却是异常积极、卖力的,以下就是他们实施的一些“中国式的卖进买出”的招数,可以说很是“丰富多彩”。
首先是,依靠权力来“卖进买出”。先打上一面最为响亮的“改革”大旗,然后按照张维迎式的卖光理论,进行“运动式地改制”,谁对这种“改制”提出疑义,谁就是反对改革,在现阶段,“反对改革”这顶帽子有过去“反革命”这顶帽子那样重的份量,于是一些地方“企业家”就在“一窝风式的改制高潮”中顺利地进行了“卖进买出”。
其次是,打着一些前卫的、占有主导话语权的“主流经济学家”的理论来“卖进买出”,什么“代价论”啦,什么“靓女先嫁论”啦,什么“冰棍论”啦,什么“烂苹果论”啦,什么“社会财富向‘精英’倾斜论”啦,这些“理论”尽管是都是以“牺牲3000万老工人的利益”的,但是因为都被标上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经济理论”,再与“地方权力”一结合,这一“理论”的“伟大作用”和“无限能量”就充分体现了出来。
其三是,无形资产不评估。前卫经济学家们不是有个“靓女先嫁论”吗?什么是“靓女”?其中就有几代职工的努力,一些企业的名称就有“品牌效应”,就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了“著名商标”,成了“无形资产”,国有资产应该包括这个部分!然而在当今强行完成MBO的操作中一般都将“靓女”们的“无形资产”不予评估,都被“忽略不计”从这点来看,中国的“靓女先嫁”倒很是有“中国的特色”!
其四,重要的生产资料评估价值严重低估。比如,有一个奶牛公司在对奶牛评估价值时,它不按照重置成本或市价评估,而是仅仅按照帐面价值评估,竟然低估50%左右。而该公司的牛群有好几千头,这方面的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巨大,粗略估计有几千万元。过了若干年,若该公司的管理层出让其持有的股权,那么,仅奶牛的溢价就可使管理层获得5000万元左右的“横财”。这真是天上掉下的“大馅饼”,岂容外部投资者染指!
其六,想尽办法“突破”《贷款通则》的“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的规定,以权力作后台,强行将“我想‘卖’的,我又想‘买’的企业”在银行作扺押、担保;譬如有一奶牛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收购、从外单位短期融资时,擅自以奶业集团作为担保方,并且在融资期限届满时,用奶业集团的法人资产为管理层偿还债务,此外,管理层个人从其他公司借入了3000万元(由奶业集团担保),在今年上半年到期时,管理层并未按期偿还,而是由他们控制的担保方—奶业集团代为偿还。这样一来,管理层仅仅出资1500万元,就掌控了90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及该公司员工的利益,形成了出资严重不足的巨大风险,并使得资产负债率严重不实,骗得了大量本不该得到的银行贷款,加大了金融风险。
其七、在不少管理层收购国企时,故意将国有企业的房地产隐报不评估,直接侵吞国有资产,一旦“收购”成功,立即暴利出售。
其八、移花接木,侵吞国有资产。《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然而有的管理层公然违抗,往往将自己公司下属的公司在改制时未评估(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高管层等个人股东又设立了分公司,将大部分业务转移自己新成立的公司之中,直接违反了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九,自己制订优惠收购政策,对自己实施人们“想象不到的优待”,国有资产就在这种“优待政策”中大量流失。譬如在河南长葛市发电厂管理层收购发电厂有这样的“奖励政策”,幅度居然是30%,不仅如此,为了更多侵吞国有资产,还出台了一个“用现金一次性买断优惠25%”的“优惠政策”,就这么一个政策的出台,让千余万资产落入的口袋之中。
其十一,买通资产评估公司,将“我想‘卖’的,我又想‘买’的企业”之价格压得低低的,然后进行“暴利式地收购”。譬如,宁夏中卫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是国字号企业,生意红火,两年前资产总额达2366万元,利润426万元,去年上半年改制,经评估公司像变魔术一样的估价,企业居然成了负债50多万元的“亏损户”;。
其十二,利用自己的权将自己的企业搞得乱七八糟,变成负债累累的亏损企业,然后以“负资产”出卖给自己。如,新乡棉织厂原任厂长全部卖光了主要生产车间价值2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原有几千万元库存产品,等棉织厂资产所剩无几时,提出破产申请。不花一文全盘接下这个原本资产近亿元的大型国有企业;重庆“嘉化”原国企法人代表李守昌极其家族成员通过掌控的“嘉华”和“青城”和等关联公司“过手”嘉化公司的进货及销售渠道,使“嘉化”欠下上述两家公司巨额债务。
总之,诚如李荣融主任说的那样:“由于他们自己要买,所以千方百计就要把这个价格压低。”中国的中小企业改制之所以那么“神速”,那么“快”,就是因为改制中的利益诱惑实在是太大了,都将它当作一块唐僧肉去抢,使出了各种歪招,真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什么中国的腐败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改制中的腐败亦是立下了“汗马功劳”的。所幸的是,在国资委2003年底出台了两个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管理层收购‘自卖自买’现象目前已得到较好扭转”(李荣融语),但是,以前的管理层违背政策进行“自卖自买”的呢?该怎样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呢?真还希望国资委继续进行调查研究,继续出台管理层违背政策“自卖自买”向“针对性文件”,以给“历史”一个交代!以给人民一个交代!
(五)要牢牢记住俄罗斯私有化的教训
房宁先生在《新民周刊》的“俄寡头为何被‘打’”一文中指出:“俄罗斯在苏联解体以来的10年中,从一个国有化程度几乎达到百分之百的国家遽变为一个完全私有化的国家,财产彻底的重新分配造就了俄罗斯一代超级富豪……这个国家一半以上的财富控制在7个经济寡头及其家族手上。”他还说:“私有化将30%以上的俄罗斯人变成了生活最低保障线下的赤贫,俄罗斯男子的人均预期寿命也下降到了50岁以上。”
俄罗斯的全球化研究所所长卡加尔利茨基说:“俄罗斯通过出售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的做法不但没有促进经济增长,反而导致了大量的腐败行为……私有化不可避免地会和腐败现象有关联。就连英国这样的民主国家,当它进行私有化时,也有一些腐败丑闻发生。而在缺乏民主的国家进行私有化就更容易导致大量腐败行为了。”
这就是说,在一些地方、部门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认真吸取俄罗斯国企私有化的教训,还继续“实践”俄罗斯的老路。根据自己多年研究腐败的特点的经验,新一轮的“腐败高峰”将会(或者已经)在地方性的国资出售和重组浪潮之中出现。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面对一些地方一浪又一浪的“卖光国有企业”现象,江泽民同志早在1999年7月1日讲话中就严肃指出:“我们有的同志也产生了错误认识,结果在一些地方的工作中出现了某些偏差。我们的国有资产已达八万多亿,这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财产。如果头脑不清醒,随意地加以处理,比如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
所以,我们决不能让俄罗斯的悲剧在我们的社会重演,避免因国企私有化而使腐败重蹈覆辙,那么,该怎么办?
第二,即便是要卖,也不能将企业卖给不懂企业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不能卖给那些原来就将企业经营得极其糟糕的、属于“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不懂企业经营之道的“有钱人”为何要买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赚钱,然而不懂企业经营之道怎能赚钱?就只能靠盘剥原来的工人,只能靠将买来的企业再一次变卖,结果呢?倒霉的仍然是广大的企业职工。对那些“败家子”类型的企业领导人来说,本来就缺乏经营之道,是他们将企业搞跨了搞糟了,将企业卖给他们岂不是雪上加霜?!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有权人”与“有钱人”的相互勾结,偏偏将企业卖给了这两种人,有的要求银行贷款给原来企业领导购买产权,有的借公司改制和破产兼并之机,暗中侵吞国有资产和蓄意逃避银行债务,结果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银行贷款的重大损失。
第三,让真正的能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参加国有企业出卖全过程,以确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害。为什么在当今“国有企业的出售”和“改制”中会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关键原因就在于一些“有权人”与一些“有钱人”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进行暗箱操作,即便是公开的、招标式的出卖,也是形式主义的、事先做好了手脚的,广大职工在这个问题上是完全没有发言权的。必须彻底改变这种本是“企业主人”却一点都没有“主人”捍卫自己权益的极不正常现象。因而必须增加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出售”和“改制”的发言权、否决权,让能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参加“国有企业的出售委员会”或“改制委员会”,让这些职工代表具有否决权,避免在出售过程中或改制过程中广大职工各种合法权利受到“有权人”与“有钱人”的侵害,避免在出售或改制过程中广大职工的工作、医疗和养老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善待“国有企业的出售”和“改制”中的“下岗职工”。为何要善待?并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些“下岗职工”为这些“出售”和“改制”的企业作出过“无私的贡献”,企业有今天这样的规模有他们的功劳,然而他们过去的所得工资水平仅仅是“活命钱”,他们毫无积蓄,毫无能力抵挡今后自己会遇到的生老病死的风险,将企业“改革”的“阵痛”完全由他们来承担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阵痛”应该由那些将企业经营得极其糟糕的“企业家”承担,而不是让他们继续发“改制财”。)所以,现在一些地方的“贱价买段”的做法完全是侵害了职工的权益,依我来看,一些地方“出售”和“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所谓“闹事”是因为一些“有权人”与一些“有钱人”侵占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结果,是这些“下岗职工”自己维权的一种表示。所以,要善待“出售”和“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不能一推了之。
第五,在对那些需要“出售”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认认真真地审计,查一查这些企业是怎样衰落下来的?是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呢?还是由于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无方?还是由于“穷庙富方丈”的腐败现象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要对广大职工有一个明确的交待。
“权力资本腐败”与“红顶商人化”
“红顶商人”一直是“权力资本腐败”的“连体儿”,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对此,中央曾三令五申,严令禁止。
(一)“红顶商人化”就是“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的异化
按照我的观点,“红顶商人化”(政府领导人兼任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人)与“商人红顶化”(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老板做得比较好,政府为了奖励给企业老板所谓的“政治待遇”,让他们在政府中兼职)就是“权力资本化”与“资本权力化”,就是“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的一种异化,它甚至会将“权力者”与“商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到腐败的程度。
本来,“权力”与“资本”本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个属于政治范畴,一个属于经济范畴,因而各有其职,各有其道,所以,应该是各行其道、各司其职,若是这样,社会就会健康地、稳定地、理性地发展。
但是,很显然这是文人的一种过于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是书生在坐而论道。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的社会內总有一股强大的、看不见的力量,总有一种无形的、难以抗拒的势力让“戴着红顶的权力者”与“有资本的商人”之间的关系发生畸变,让它们的“职”和“道”发生混乱,所以从本质上讲,中国腐败现象之所以会发展、泛滥到被最高领导人称之为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程度,就是“权力”与“资本”之间关系畸变、混乱之结果。
这股强大的、看不见的力量和这种无形的、难以抗拒的势力怎样让“权力”与“资本”的关系发生畸变、混乱呢?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让“权力”与“资本”进行“乱交”,就是人们常说的进行“权钱交易”,从腐败的角度来说,“权力”是受贿方,“商人”是行賄方,还是各施其“职”,然而行的却违反党纪国法的“道”,因为是无法无天,我就称其为“乱交”;
第二种是“红顶商人化”,也就是我所说的“权力资本化”,当官的嫌腐败的速度太慢,还要经过“商人”一方才能发家致富,就既当官又当商人,省去了“权钱交易”的中间环节,一般来说,这种“官商一体”发达的地方,其腐败发展、泛滥的程度总要比其它地方厉害得多;
第三种是“商人红顶化”,即“资本权力化”将“资本家”或“商人”直接请到权力机构中来,让他们担任具有实权的“副职”,这种形式正在“试点”(可不是“中央行为”),譬如吉林省、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譬如最近被媒体大肆宣扬的、上海徐汇区政府的三位“1美元政府官员”(一位是亿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一位担任软银中国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一位担任上海斯密卡投资咨询公司总裁)……
这股强大的、看不见的力量和这种无形的、难以抗拒的势力究竟是想干什么?一句话,他们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拼命想“突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关于“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明确规定。(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中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管这股强大的、看不见的力量和这种无形的、难以抗拒的势力说得多么好听,“权力”与“资本”之间的“乱交”、“红顶商人化”(“权力资本化”)和“商人红顶化”(“资本权力化”)上述“三种形式”的本质就是四个字:“官商勾结”或“官商不分”。
反腐败怎样反?我想,就得从“权力”与“资本”之间的“乱交”反,就得从“红顶商人化”(“权力资本化”)反起,就得从“商人红顶化”(“资本权力化”)反起,这三个方面反得好了,腐败也就会得到较好的治理了。
结束之际想提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问题是,“先进文化”是“三个代表”中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官商不分”的“红顶商人化”与“商人红顶化”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文化?难道它还属于先进文化的范畴?
第二问题是,现在,我们地方的“父母官”不是天天在那儿嚷着要与“中央保持一致”吗?为什么在“官商不能结合”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不仅不能保持一致,反而总是处心积虑地想“突破”它呢?
第三问题是,我们的社会不是总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吗?为什么我们的社会面对这种总想“突破”党中央规定的“严重的政治违纪行为”总是不闻不问、无动于衷呢?是不是太软弱了一点。
(二)“权力资本家化”和“资本家权力化”的恶果
假如一个省的省委书记同时由企业大集团的董事长兼着(“权力资本家化”),假如一个民营企业家还兼着一个省的省长的角色(“资本家权力化”),假如以上两个“假如”还成为一个地方发展的一种趋势,那么,这三个“假如”的成立真还应该值得我们的政治家、社会科学家拿出来讨论讨论的呢!
不要以为我提出的这“三个假如”是我个人的杜撰,是为了耸人听闻而编制出一个“理论假想中的对立面”,决非如此。当你看了6月16日《中国经营报》的关于《安徽“红顶商人”调查》一文之后,你就会发现,我的这“三个假如”是一种“有事实根据的推测”,是对安徽芜湖等地正在“实践”中体制改革现象的一个“发展”:芜湖市委书记詹夏来就是奇瑞汽车公司董事长;刚刚以2100万元买下芜湖锅炉厂的私营企业老板、芜湖金鼎集团董事长丁劲松“可能将被聘为市委常委”;涡阳县双轮酒业集团董事长刘俊卿兼职县委副书记,该集团党委书记马锦华兼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玉美集团董事长张玉美兼职县人大副主任;界首市民营企业天安集团董事长张超彬兼职市政协主席;市长王显义兼职沙河酒厂厂长;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彭杰兼职碧泉集团董事长;临泉县化肥厂厂长刘素敏兼职县委常委;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兼职毫州市委常委……
所以,我的这“三个假如”是很能成立的,关键是这“三个假如”的成立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三个假如”成立首先意味的是:尽管你中共中央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发了数十个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等文件、通知有几十个,但是,你发你的文件,我该经商时还得经商,该兼任经济实体职务时还得兼任,你又能把我怎么样?不仅我一个人是这样,我这个地区的“一帮人”都是怎样,你中央又能怎么样?造成了一定的规模,形成了一定的气候,做成了既定的现实,你中央又能怎么样?而且又是打着改革的旗号,我们这个班子集体决定,能将我怎么样?更有“动人”的是,我这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现在不是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吗?真是振振有词,“理”都跑到他那一边了。这叫什么?这就是“地方诸侯”的厉害,这就叫“天高皇帝远”我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有的人口口声声要与中央保持一致,然后一到实际就根本不是这个事儿了。所以,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儿。
这“三个假如”成立其次的意味是:它从根本上简化了当今社会腐败的程序和手续。腐败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权力资本化”,过去的腐败,即权力还要进入市场交易,还要有钱的企业家出钱去“购买”权力者的权力,还得要一个过程和程序,如今权力者直接变成了资本家了,手续“简化”了,自己——只要他本人愿意——就可以通过制订政策来“购买”自己的权力,自己——只要他本人想富——就可以通过种种的政策倾斜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富人。中国的有些当权者实在是聪明得很!也许有的“双肩挑”的领导干部因为自己的洁身自好而对我的这个观点认为是“怀疑一切”,然而我需要明确、严肃指出的是,这种“权力资本家化”(不仅仅是“权力资本化”)体制的制度设计理论基础是将所有的领导干部假设成为“圣人”、“君子”,既不可能又违背现实,是典型的乌托邦。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类“双肩挑”的共产党干部堕入腐败泥坑的案例真还不少。广州有一个名叫胡凯帆的贪官,任荔湾区建设局局长兼金道公司董事长,既是官员又是老板,在1997年至2000年3月期间,经常用这“双重身份”向港商、向下属公司经理索贿,方便极了,很得到港商贿金45万元港币和下属“进贡”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
这“三个假如”成立的第三个意味是:一些地方上共产党的政权将慢慢地、不知不觉地、和平地蜕变成“有钱人的政权”。这样说是不是有点太武断、扣帽子?非也。这种体制演变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权力资本家化”,更厉害的还是“资本家权力化”,当公营的还是民营的大资本家都变成了一个市的书记、市长之后,我们的权力机构将迅速变成“有钱人的俱乐部”或是“利益集团的俱乐部”,担任书记、市长的“有钱人”(“权力资本家”和“资本权力家”)在该地区的政策制订、执行必然会反映“有钱人”的意志,将利益的天平必然向“有钱人”倾斜,再加上我们体制固有的一些诸如集权、缺乏民主的弊端,那么,广大人民的利益肯定会被放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或者被置于“需要落实政策”的位置,想一想,这样的后果究竟意味着什么?弄得不好,资本主义国家经常出现的“黒金政治”将会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再现。如果再说得严重一点的话,到了那个时候,“和平演变”恐怕也不是一句理论上的空话了。
不要以为“权力资本家化”、“资本家权力化”现象仅在安徽有,据《中华工商时报》的报道,山东德州市最近出台了一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所谓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采取参股入股、业余兼职、推销产品、技术信息服务、招商引资、中介服务、代理业务等多种形式,业余从事民营经济活动,这就是说,这个地方的国家公职人员一边坐办公室,一边当老板了,同时具有官商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享受着国家公共财政供养着的铁饭碗,另一方面还兼着“老板”的角色,结果会怎么样?非将市场经济搅得个乱七八糟,好不容易才得到控制的腐败将会重新发展、泛滥起来。
总之,“权力资本家化”、“资本家权力化”现象弄歪了改革的政治方向,必将(或是已经)恶化当地的“政治生态环境”,决不能听之任之,其背后究竟发生什么,有关部门真得好好查一查,真得好好管一管。
(三)必须要让“红顶商人”寿终正寑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04年年初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来进行的。按照规定,全国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职务和企业负责人兼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应当进行清理的有8400余人。截至2004年11月底,已经清理了8000余人,清理率达95%。天津、河北、辽宁、浙江、江西、山东、安徽、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市清理率达到100%。这就是说,“红顶商人”现象开始被查,被禁……
那么,“红顶商人”的寿终正寑(至少在芜湖)说明了什么?
一是说明了党纪国策是容不得任何人挑战的。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的“严禁党政干部经商”的规定怎么能视同儿戏?!现在,谁都在说、谁都会说、谁都能说要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然而一到具体行动上呢?我们的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对“党纪国策”就是视而不见,就是要想方设法地“闯红灯”,就是要将它作为所谓“改革”的“突破口”,因而就随心所欲了,因而就怎么想就怎么干起来了,这怎么能呢?中央的权威是怎么才能树立、维护的?最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糊,不能打折扣,更不能顶着干、反着干。
四是说明“地方性的权力保护主义”的厉害。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为什么要去担任企业兼职?若是说都是充着“腐败”二字而去,那是百分之百的错误的、荒谬的,其中的确是有不少人想用“地方性的权力”去保护、去发展地方经济,所以将它说成是“地方性的权力保护主义”。“地方性高级干部”手中有的是权力,他就可以动用自己掌握的行政权力去干预经济吗?所以,以“官商一体”为主要特征的“红顶商人”实际上就是在实施“地方性的权力保护主义”,就是这些“官商”可以动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进行所谓的“市场竞争”,就可以用“权力优势”将自己的“地方资源”进行最大限度地“权力倾斜”(即“政策倾斜”),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一手制定政策,一手利用自己制定的政策去赚钱,其结果必然是与民争利,该地的市场经济有可能会“繁荣”一阵,只不过是一种“长久不了的、暂时性虚火”,它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是破坏性的,所以它实在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怎么发展地方经济?对这些“地方性高级干部”来说,的确是到了換一种“适合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的时候了。
五是说明在我们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的头脑中还缺乏对当今腐败发展、泛滥特点的“敏感性”。社会在发展,腐败的形式上亦在发展。其实,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都知道,只要“政商不分”,只要“政商合一”,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而且这种“政商不分”越厉害、“政商合一”越紧密,腐败就会泛滥得越厉害。这是腐败发展、泛滥的一个“规律”,任何不同的社会,哪一种制度的国家,都受这一“规律”的制约。尤其是在当今权力失控、失衡,腐败泛滥的今天,“芜湖模式”的“红顶商人”现象更是难逃此“规律”的制约。那么,为什么上级领导去查查不出问题呢?原因之一,就在于“现代人”的头脑比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官倒”更精明,只是由于现代腐败方式变得更隐蔽、更巧妙、更诡诈,只是由于“腐败期权化”方式让你更难抓到“把柄”,一些人可以将腐败的形式变成“期权腐败”,我“现在不腐败”,留着“将来自己退休之后再腐败”;可以“自己不腐败”,让“自己的儿女在国外享受自己腐败的成果”……所以,这种现象只能说明这些地区的反腐败斗争将会变得更艰巨、更困难、更复杂。
六是说明现代社会真还缺不了舆论监督。没有中央二号文件芜湖的“红顶商人”是绝对不会被查、被禁的。因为中国有这样一个特点,没有更高一级权力的干预,你舆论监督吵翻了天,也是没有用的。但是,这个中央二号文件是怎么出台的呢?本人不是“朝中人”,无法知其内情,然而有一点可以肯定,一些“文人”利用“舆论阵地”进行“大吵大嚷”,肯定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重视,肯定会用“三个代表”去审视这种没有一点任何先进文化意义的“红顶商人”现象……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社会对这类“舆论监督”,应该持的态度是:大力鼓励、大力提倡、大力发扬的。
“红顶商人”是不是因为有了一个中央二号文件而真的寿终正寑了。我却不敢这么说,因为“红顶商人”(即“红顶商人化”和“商人红顶化”)不仅是在安徽芜湖不算发达的地区,也包括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都已经出现(如本人的“‘一美元’:‘阿拉’上海人在作秀”一文中的上海徐汇区),因为在中国社会的现实是:仅靠一个文件就将一种现象彻底消灭掉了的,实属稀罕的啊!
(四)矿难频发与“红顶商人”
李毅中说的非常透彻,非常到位,大大小小的红顶商人的确是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譬如,广东兴宁大兴煤矿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如果广东兴宁大兴煤矿不发生123名矿工在大兴煤矿几百米深的透水井下生还无望的矿难,如果广东大兴矿难发生后国务院不派8位部级高官领衔的阵营强大的事故调查组,要彻底查清兴宁大兴矿难发生的真相恐怕就是一种天方夜谈的了。
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大兴存在一股官商勾结、势力强大、已经成了“气候”的“地方性利益集团”。
兴宁大兴煤矿根本上是一个证照不全的煤矿,井下也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但是,兴宁大兴煤矿所属的大金岭公司的董事长曾云高却是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副董事长曾桂祥、曾凡金分别是广东省和梅州市的政协委员;副董事长曾文坤为兴宁市人大代表,凭什么?就是凭它在当地强大的影响力,凭它在65个股东中就有当地的地方官员或者公务员,其中被怀疑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有一名每月只有数千元工资的警务人员居然有资金多达2900万元。
所以,正因为有这样的“背景”,大兴煤矿的黑心老板就敢让数百名矿工们每天要头顶一个“中型水库”打洞挖煤,因为煤矿上部的采空区充满了1000多万立方米的积水。
所以,尽管矿难发生前矿工们在井下作业时已发现井下煤层有渗水现象,并及时向矿主汇报,然而接到渗水报告的矿主对此轻描淡写。简单地用水泥糊了糊后,矿上依然让工人们继续下井作业,真是将矿工的人命当儿戏。
所以,矿难发生后,曾云高口出狂言,声称愿意拿出3亿元人民币来“摆平”事故,口气之大非一般人能所为。
所以,这个矿的生产许可证明明规定它的设计规模是3万多吨,但是仅今年上半年它的产量就达到了5万吨,它就敢于超强度地发展。
所以,没有强大的“权力背景”,没有厉害的“后台”,没有能摆平一切的“关系网”,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要想在兴宁吃得开、兜得转、玩得开是无论如何不行的。
有的人认为这次兴宁矿难是失职、渎职引起的,这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然而依我看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在兴宁存在着一个官商勾结的、“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有如下这些特点。
第一,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完全由“纯经济利益”结成“同盟”,看似无形实是有形,而且有较长的“发展史”,在地方上势力颇大,影响极大,任何人都小视不得,有时甚至能影响本地的政治生态。
第二,在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中“权力实体”与“经济实体”之间联系密切又异常,出于“政治需要”,它往往会将“经济实体”的“代表人物”推到各级“政治荣誉机构”中去,出任当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38岁的曾云高的头上不仅有“发展兴宁经济突出贡献者”和“兴宁市十大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等的桂冠,他本人还是梅州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兴宁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十大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
第四,这类“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团”实是地方上的一些“政治权势人物”和“经济头面人物”之间的“结盟”,完全由经济利益驱动,它们压根儿就不将中央的政策放在眼里,什么官员不得从商,我就要“权力入股”,我就要曲线当老板,在这一手遮天、天高皇帝远的地方谁来查?谁敢查?谁想查?谁能查?谁会查?所以,如果没有“外来的、强大的上级力量的干预”,那么,是谁都难于啃动这块“硬骨头”的。
关键是怎么办?有以下几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一,对屡发频发的矿难,决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来一个比较彻底的、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高度重视”,必须将反腐败与重大责任事故就牢牢地结合在一起,上级机关必须干预,而且要干预到底,其中必须重新清理“官煤勾结”的“新型红顶商人”问题,坚决地、彻底地打碎“腐败利益同盟”。
第二,要做到以下四个坚决查处:一定要坚决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主发放的“四证”问题,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背后的所有发生的“故事”,对无证煤矿,不仅仅是一律关闭,而且对其采矿设备一律没收;一定要坚决查处有的煤矿能不关闭并能通过验收;一定要坚决查处在验收环节上降低的标准问题;一定要坚决查处在事故处理环节的包庇“真凶”问题。一般来说,凡这类问题,其背后肯定有大量的腐败发生。
第四,采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我赞成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其中明文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并要及时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我特别赞成山西省政府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第五,加强安全设施的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欠帐”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要落实到位;对矿工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六,加强对矿业资源的保护,提升煤炭资源开采行业准入门槛,较大幅度地提高矿业资源税征收标准,将其中的一部分增收收入政策上强行规定必须用于安全技术的改造,这既有利于抑制疯狂的掠夺式开采矿业,亦有利于国家对安全技术改造的“欠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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