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69号)(简称“汽车贷款新规”),汽车贷款新规在替代《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简称“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的同时,大幅降低了消费者贷款购买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的门槛并对202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予以积极响应。
行动方案提出,在“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和“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总体要求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汽车贷款新规在多个方面贯彻了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体现了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领域对行动方案的支持。
一、自用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汽车贷款的最高发放比例(即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规定。按照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与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相比,汽车贷款新规第一条将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的最高发放比例下放到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而商用传统动力汽车、商用新能源汽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最高发放比例保持不变。对自用传统动力汽车和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限制的解除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可以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最多按照100%的比例向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在汽车贷款新规发布之前,国内金融机构的汽车贷款通常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少20%比例的首付款。新规的实施将大幅降低贷款购买汽车的门槛,让收入较为稳定、但个人积蓄不多的年轻人群体有了全额贷款购买汽车的机会,这将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市场潜在的需求,也体现出金融监管机构期待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的态度。
二、鼓励加强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汽车以旧换新
汽车贷款新规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在新车、二手车和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下加强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要求金融机构“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是行动方案第三部分“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动方案第(五)条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以及“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汽车贷款新规恰到好处地体现了行动方案的上述要求。
在“汽车以旧换新”场景下,加强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并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将有利于消费者参与到汽车以旧换新活动中。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众多的消费者对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同的需求,减少的违约金的支出意味着消费者通过“以旧换新”购买新车的负担将减轻,将拥有更充裕的资金以购买新车,这些措施都将提振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的意愿。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方面进行提升,同时对购车渠道、购车流程及对应的金融服务进行系统化梳理,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更为便捷、透明的购车和贷款全流程一体化服务。
三、对贷款风控的着重强调
与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相比,汽车贷款新规在金融机构投放汽车贷款方面着重强调了“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这与行动方案第(十八)条鼓励汽车贷款的原则一致。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加强对汽车贷款全流程的管理,特别是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一)贷前审查
以往汽车贷款出现违规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汽车贷款的贷前审查不严格。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部分贷前调查工作交由汽车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来完成,导致对借款人的面谈、审核等环节流于形式。对外部人员的依赖和部分贷前调查工作的缺失会导致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不完整,违规问题频出。另外,面对市场上汽车贷款业务的激烈竞争,部分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务量,急于放款锁定客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汽车贷款业务在贷前审查阶段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正是因为看到了以上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才会在汽车贷款新规中着重强调贷前审查。金融机构需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合规有序地开展业务竞争,避免单纯追求市场份额,降低贷款的准入门槛,盲目扩张汽车信贷的规模。只有保持对借款人的严格把关,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于未然。
(二)贷后管理
对于贷后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强调“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和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意在降低政策放松后可能增加的信用风险以及贷款资金被他人挪用的风险。
在以往的汽车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或汽车经销商的工作人员挪用贷款的情形并不少见。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简称“天津监管局”)近期就公布了一则有关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7日,天津监管局在官网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对某国有大行天津南开支行自然人张某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原因是其对违规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负有直接责任。
在北大法宝上,我们找到了涉及张某违法发放贷款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津0104刑初747号),其中写明:张某在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且逾期未偿还贷款,共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余元。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中,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汽车贷款新规的要求加大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汽车,不挪作他用,也需要保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定期监督和了解,确保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稳定。通过实地调查、账户监控、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发现违反约定用款的情况,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贷款。在严格监管借款人的同时,对贷款调查审查不严,违规降低准入门槛,资金流向管控不到位等内部工作人员的问题,需要根据违规性质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智能网联时代的到来也给汽车贷款的贷后管理提供了新思路。例如,某金融机构与其旗下汽车智能系统进行对接,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同时采取致电借款人以及给车辆限电等措施进行催款,实现智能风控,提升金融机构贷后跟踪催收的效率。
四、加强汽车贷款的监管,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与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相同,在汽车贷款新规第四条中,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各派出机构加强对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各金融机构在汽车贷款业务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2017年汽车贷款规定施行以来,金融监管机构已经至少从以下方面加强了对汽车贷款业务的监管: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全面规范汽车贷款的营销行为,防止虚假宣传和乱收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流程的合规管控,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把控汽车贷款的审批流程,防止各类套利和骗贷的行为。再次,要求金融机构深化对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汽车经销商及中介机构及时终止合作,从业务开展的源头防范发生金融风险。最后,加大风险排查和专项检查,提升处罚和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监管的强化不仅是对行业的规范与约束,更是对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汽车消费是本轮促消费、扩内需的重点领域,汽车贷款也是推动银行零售业务转型的重要增长点。随着汽车贷款新规的施行,金融机关部门会保持对汽车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为拉动消费和经济复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