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DB5116/T16—2024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一般规定、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其他电动非机动车的集中充电场所的设计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XF1283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359.1、GB1776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chargin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并贮存在蓄电池的过程。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3.3
充电设施chargingfacility
4一般规定
4.1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与汽车库、停车场合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满足GB50067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所处区域的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4.2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规模、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结合小区改造参照本文件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降低既有建筑的原有消防安全性需求。
4.4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5m2/辆。
4.5建筑物人员安全出口、电梯口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4.6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为车辆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的人员安装。
4.7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逐一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不得一座多充,不得过度充电。
4.8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4.9充电设施的充配电柜(箱)、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周围1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品。
4.1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通风、防风、防雨、防涝等措施。
5总平面布局
5.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图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场所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2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时应合理确定位置,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时,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b)设置在室内时,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扩大)前室,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c)当与汽车库、停车场等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
d)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实现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e)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范围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
5.3厂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布置在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设置在其内部,不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线穿越的场所。
5.4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区域,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5.5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以不限。
6平面布置
6.1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1.2设置在建筑内时,宜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置地下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层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6.1.3场所内应规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并划线标识。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1.4场所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10辆,组与组之间(含停车区与充电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当与汽车库合用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跨越汽车库防火分区。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该区域与汽车停放区域进行防火隔,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6.1.5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利用建筑架空层作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6.2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2.1设计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停放充电场所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6.2.2场所应规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并划线标识。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位数量单排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含停车区与充电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6.2.4场所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充电柜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7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
7.1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独立设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场所应划分防火分区,地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b)设置在建筑内的停放充电场所,车辆出入口与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c)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车行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d)每个分区人员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场所,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e)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疏散楼梯: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f)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停放充电场所,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场所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场所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g)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门禁系统时,应确保断电后疏散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设置紧急开门装置;
h)室内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i)充电场地应具备通风、防雨及防涝措施,保障充电过程中车辆及充电器干燥。
7.2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汽车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b)应满足本文件6.1.4的规定。
7.3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时应穿管保护,并用阻燃材料封堵孔洞。
8消防设施和器材
8.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GB50084的规定,确定为中危险Ⅱ级。
8.2除按照GB55036、GB55037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8.3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8.4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300m2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8.5室内按照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消防软管卷盘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30m;
c)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8.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确定,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100m2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8.7除依据GB55037和GB50067中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20517的规定。
8.8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1309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高度及间距应符合GB17945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照度应符合GB17945的规定。
8.9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宜在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并应符合GB55037、GB51251的规定。
9电气
9.1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有条件的宜安装具备远程监测、操控的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系统。
9.3充配电柜(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并应设置明显标识,便于操作。
9.5电线、电缆导体材质应选用铜导体,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线电缆;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或电线,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或电线,且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9.6配电线路路径应规划合理,电线、电缆应固定敷设;室内配电线路应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采取穿PVC阻燃导管或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户外配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沟槽、电缆排管或穿管直埋方式敷设。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合GB51348的规定。
9.7充电设施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并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室内充电设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9.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24小时全覆盖可视监控系统,信号实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8.1设置于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24小时全覆盖可视监控系统,信号实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8.2设置于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无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24小时全覆盖可视监控系统,信号实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宜选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11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防爆设计宜符合GB50058的规定。
9.12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室内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地坪200mm;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9.13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GB50217的有关规定,且电力电缆截面可按大一级选择。主干线的截面应结合分散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远景目标选定,并应留有一定的裕度。
10消防安全管理
1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科学安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负责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10.2设有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该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10.3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4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单位等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b)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c)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知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
d)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5电动自行车应集中停放充电,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含休息平台)、楼层楼道、电梯厅、防烟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10.6电动自行车自助充电设施的安装、运营企业应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消除设施设备故障和火灾隐患问题。
10.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源线路、插座、充电设施的安装应由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禁后期私自随意增加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5116/T16—2024